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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医院/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未约
定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
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
医生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2.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经医生诊断必须留院治疗,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
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
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但住院并不包括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
正式病房、联合病房或挂床住院。
3.必需且合理:指同时符合以下 2 个条件:(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
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
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
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
合下列所有条件:①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②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
项目;③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④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⑤与接收治疗当地普遍接
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
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
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4.基本医疗保险: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目前国内城乡居民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
5.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
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ICD-10)确定。
7.既往疾病: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
症状,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前或等待期内,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
治疗未间断;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未经医生诊断
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8.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
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