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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疫苗接种意外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号:C000012134022021121622973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我公司各类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以下简称“主保
险合同”)的附加合同,只有在投保了主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
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
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三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保险责
第四条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附
加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
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发生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疫苗接种一般反应或偶合症,并自以上情形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异常反应、一般反应或偶合症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疫苗接种意外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
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发生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疫苗接种一般反应或偶合症,并自以上情形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异常反应、一般反应或偶合症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及代
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疫苗接
种意外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次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疫苗接种一般反应或偶合症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
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伤残保险金。
(2)保险人如在同一次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疫苗接种一般反应或偶合症之前已有伤残,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
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项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的疫苗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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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
第五条 主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若主保险合同
的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疫苗接种身故和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不配合治疗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三)被保险人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
监护人未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
者病情加重;
(四)因心理因素发生的心因性反应
(五)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或因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医疗意外引起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在不属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疫苗接种的
(七)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
(八)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程序按时接受疫苗的预防接种;
(九)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被保
险人造成的损害
保险金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续保
第七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保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保
险人有权对重新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经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
合同。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
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
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
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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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死亡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
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5.若被保险人发生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的,需提供市级或者省级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调
查组织或政府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的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若
被保险人发生疫苗接种一般反应的,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5.若被保险人发生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的,需提供市级或者省级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调
查组织或政府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的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若
被保险人发生疫苗接种一般反应的,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本附加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疫苗: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
品。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其中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
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执行国家免疫
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国家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
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指合格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
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常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无菌
性脓肿、热性惊厥、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皮疹、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反应
血管性水肿、多发性神经炎、臂丛神经炎、癫痫、脑病、脑炎和脑膜炎、脊灰疫苗相关病例以及
接种卡介苗后的淋巴结炎、骨髓炎、全身散播性卡介苗感染等。
3. 合格疫苗:指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等相关管
理规定合规、合法生产与销售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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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疫苗接种一般反应: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
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
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5. 疫苗接种偶合症:指受种者而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
发病。
本附加保险条款未解释的术语,均以主保险合同的释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