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4
证明死亡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
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5.若被保险人发生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的,需提供市级或者省级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调
查组织或政府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的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若
被保险人发生疫苗接种一般反应的,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5.若被保险人发生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的,需提供市级或者省级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调
查组织或政府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的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若
被保险人发生疫苗接种一般反应的,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本附加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疫苗: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
品。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其中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
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执行国家免疫
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国家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
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指合格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
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常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无菌
性脓肿、热性惊厥、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皮疹、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反应、
血管性水肿、多发性神经炎、臂丛神经炎、癫痫、脑病、脑炎和脑膜炎、脊灰疫苗相关病例以及
接种卡介苗后的淋巴结炎、骨髓炎、全身散播性卡介苗感染等。
3. 合格疫苗:指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等相关管
理规定合规、合法生产与销售的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