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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号:C00001232522021122327913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我公司各类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以
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只有在投保了主险合同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保险。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
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
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第四条 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附加保险或者非续保本附加保险时自本附加保险合同
效之日起一定期间为等待期,具体期间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最长不超过 90 天。续保
本附加保险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原因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全额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初次发生,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港、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附
加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
第六 因下因之,导保险人发病、到疾态或进行术的
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保险单载明的重大疾病,及其转移、复发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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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九任何、化、原能武原子或核置所造成炸、、污
或辐射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险金额和保险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
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八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保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
保,保险人有权对重新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经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料,致保无法实该申请实性,保对无法核部分担给保险金的
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二级及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需的
病理检验、血液或淋巴检验报告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本附加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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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 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未约
定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
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精神病院、诊所、康复、护理、休养、养、酒、戒毒等类似
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
四小时有合格医生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2.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
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重大疾病: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被保险人首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3.1 性肿瘤
——
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 组织,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 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
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 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
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 《国际疾病分
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 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
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
恶性肿
——
重度
,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形态码属 0良性1(动态未 性肿2(原位
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
瘤细未侵 犯基层,内瘤,细胞不性增等; -5- b.界性肿瘤界恶
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 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 WHO G1 <10/50 HPF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3.2 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 脏、心脏、肺脏或小
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
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3.3 重慢性肾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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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 (K/DOQI)制定的指南,分
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 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
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 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3.4 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
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5 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 学编码属于 0(良性
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 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
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 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磁共振 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
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管性病(动脉、脑静脉形、状血 管瘤细血扩张
症等)
3.6 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 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 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格的科医据临床痴评定(CDR,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3.7 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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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
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髄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 25%;如
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9
/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
9
/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
9
/L。
3.8 重脊髓灰质
经专医生明确断是由于脊髓质炎病毒染所导致的运功能障碍者呼吸功
减弱的瘫痪性疾病。本保险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
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被保若无此感导致瘫痪则不理赔件。它病致的痪,
如格林—巴利综合征(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则不在保障范围以内。
3.9 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因非传染的慢性关节滑膜炎引起多处关节呈现的慢性关节炎症,并导致自身免疫失调,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经专科医生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因病情严重,在医生的建议下已接受以治疗为目的
膝或髋关节的置换手术;
②经专科医生确诊,有广泛的关节损坏,床及 X 线检查发现明显的畸形。至少下 3
个关节受累:手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膝关节、髋关节、踝关节、脊椎关节或跖趾关节,
关节畸形及功能异常持续至少 180 天。
3.10 严重川崎氏
川崎病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根据轻度贫血白细胞计算升高和红细胞沉降
率升高诊断。血液化验也可能发现血小板(血液中重要的凝血成分)显著升高
本保同仅诊断查证川崎并伴状动瘤或他心并发,而
实际接受了对此等并发症进行的手术治疗的情况予以理赔。
3.11 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
极易疲劳。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者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①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2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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胰岛依赖型糖尿病的特征为严的胰岛素乏并且依赖外性胰岛素行肌体的
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临床特点为烦渴、尿、多食、重下降、
血浆胰岛素水平和酮症酸中毒,自身抗体介质攻击破坏胰岛β细胞需要胰岛素治疗和规律
控制饮食。
本保同仅已经接受 6 月以岛素的胰素依型糖尿病予
赔。
4.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
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
肢。如无特别说明,全文提及处,意思相同。
5.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
(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因大脑语
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
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如无特别说明,
全文提及处,意思相同。
6.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
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如无特别说明,全文提及处,意思相同。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7.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
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9.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 HIV;艾人类缺陷引起性免陷综英文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
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0.酒后驾车: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
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
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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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
驾车。
12.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
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13.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
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确定。
15.患艾滋(AIDS)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
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冰毒吗啡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
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本附加保险条款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险的名词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