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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 版)(互联网专属)
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A 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832522023122908901)
总则
第一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
意外伤害保险(2022 版)(互联网专属)(以下简称“主
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
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
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
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第二 年龄在六周岁(含)至八十周岁(含),身体
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附加险的被保
险人。
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四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述约定承担保险
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生效之日起并在等待期
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含香港、澳门、台湾
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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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属于当地
用,按本附加险的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险的等待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险合同中未载明等待期的待期为本
之日 90 (含,载明等待期,等待期
30 。对于在险期间届满前本产
品的被保险人,新的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 0 日。
(二)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保(包括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
公务员医疗补助等)但未经过社会保险结算报销对于
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
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
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报销的金额后,剩余的属于当
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除本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本项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
险合同双方约定的赔偿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三)投保时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对
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理的且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
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
额后在本项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
赔偿
第五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在保
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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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列约定延长: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自保
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被保险人本次出院之日止,但最
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保险合同中未特别约定具体
间的,以 90 日为限)
第六 在保险期间及前款规定的延长期内保险人对
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单次或累计赔偿的保
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险人对该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 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娩、药物过敏、物过
敏;
(五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他内外科手术或其
他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
(六)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
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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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严重并发症
后遗症、生理缺陷或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十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附加险或者非及时续保,
本附加险生效之日起至等待期(保险合同未特别约定的,
90 日为限)之内确诊的相关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罹患任何职业病特定传染病、
病、性病、精神病、神分裂症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二)被保险人罹患下列特定疾病:腺样体肥大、
包括不限颈椎、腰间盘出/出/位/
滑脱腹股沟疝、鞘膜积液痔疮(内痔外痔、合痔)
(十三)保险人捐献或售卖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
为及其后遗症的治疗及康复
第八 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用,险人不承
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部分
费用
(二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
费、取暖费、交通费等费用
(三)被保险人矫形、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
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般健康检查、养、复治疗等
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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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第九 对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的损失、费用险人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康复疗养院人诊所、办门诊部
社区(或企业内部)医疗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挂床
等治疗;
(二在二级以(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
的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 据本附加险条款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
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用或责任或保
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第十一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最长
保险金额、免赔额及赔偿比
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险中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额、赔额与赔偿比例均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与赔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
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的,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
赔偿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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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由保险金申请人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
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
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及对应的费用明细;
5.
料。
(二)保险人若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
的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医疗费用
证复印件同时出具注明已给付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
单位公章的分割单等相关证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在剩
医疗费用内承担保险责任。
范》的有关要求涉及基本医疗保险时,分割单指基本医疗
保险费用结算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所规定的
他类似费用结算证明
(三)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则应
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附加险为费用补偿型保险,适用医疗费用
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附加险外可以(无论是否已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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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它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公务员医疗
补助、任何商业保险合同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被保
金。保险人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可获补偿与保
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
费用
释义
下: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经保险人指定或认
的医疗机构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续并入住
医院病房进行治疗的行为过程。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
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及时续保:是指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经投保人与保险
协商,就承保条件达成协议,续签本附加险的行为。
职业病:是指被保险人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
病范围以国家正式颁布的种类为准。
特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
明的甲、乙类传染病包括该法未列明但在发生后被国家有
关部门依法认定为甲、乙类法定传染病的疾病
地方病:是指某些在特定地域内经常发生并相对稳定,
与地理环境中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密切相关的疾病。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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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病种的确定以当地地方病防治机构公布为准。
性病:各种通过性接触、类似性行为及间接接触传播的
疾病。
精神病: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
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异常不能正常
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
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
精神分裂症:一组病因未明的重性精神病,多在青壮年
缓慢或亚急性起病,临床上往往表现为症状各异的综合征
涉及感知觉思维情感和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以及精神活
动的不协调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
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
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
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
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
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
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
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先天性畸形、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
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
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