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属于当地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住院医疗费
用,按本附加险的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险的等待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保险合同中未载明等待期的,等待期为本附
加险生效之日起 90 日(含),载明等待期的,等待期最少
为 30 日(含)。对于在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投保本产
品的被保险人,新的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 0 日。
(二)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
公务员医疗补助等),但未经过社会保险结算报销的,对于
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
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
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报销的金额后,就剩余的属于当地
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本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本项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
险合同双方约定的赔偿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三)投保时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
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
额后,在本项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
赔偿。
第五条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在保
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