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人寿平安如意两全保险 B款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1.4/2.4/2.5/3.2/4.2/5/6.2/6.3/7.1/8.1/8.3/9.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9.4 有效身份证件
1.1 合同构成
5.1 效力中止
9.5 意外伤害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效力恢复
9.6 全残
1.3 投保年龄
6 现金价值权益
9.7 毒品
1.4 犹豫期
6.1 现金价值
9.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2 保单贷款
9.9 机动车
2.1 基本保险金额
6.3 减保
9.10 酒后驾驶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3 保险期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4 保险责任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2.5 责任免除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1 受益人
8.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3.2 保险事故通知
8.4 未还款项
3.3 保险金申请
8.5 合同内容变更
3.4 保险金给付
8.6 联系方式变更
3.5 宣告死亡处理
8.7 争议处理
3.6 诉讼时效
9 释义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9.1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4.1 保险费的支付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4.2 宽限期
9.3 周岁
国联人寿〔2023〕两全保险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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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人寿平安如意两全保险 B款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之间订立的“国联人寿平安如意两全保险 B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或投保确认书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
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2
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释义)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见释义)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
28 天至 70 周岁(见释义)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义)。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
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 80 周岁(指至被保险人 80 周岁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
日前一日 24 时)和至 100 周岁(至被保险人 100 周岁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前一日 24 时)2种。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
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
外伤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释义),我们将无息退还本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以较迟者
)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
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 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
年龄所对应下表中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
比例
0-17 周岁
100%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注:到达年龄=投保年龄+保单年-1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两项不可兼得,即若我
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机动车(见释义)酒后驾
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照被
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
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
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死亡证明;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受益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
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全残保险金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
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评定证明文件;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满期保险金申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
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
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5日内作出
定;情形复杂的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
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
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
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
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于
知道或应当知道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退还后本合同的效力由
我们和您依法协商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一次性交清或期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
保险费)方式支付。本合同提供的期交交费期间为 3年交、5年交、10 年交20
年交四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选择期交方式支付保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选择期交方式支付保费的,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为宽限期。宽限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
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5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
利息按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二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作相
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给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材料相应栏目。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
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
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
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效力终止。
6.3
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我
们将向您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每个保单年度累计减少
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
的已支付保险费的 20%。每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申请时本公司的
规定,且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则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将
同比例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支付的
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承担保险责任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和性别
确定与错误
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
交保险费、保单贷款、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
付。
8.5
合同内容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
面的变更协议。
8.6
联系方式变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
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
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9
释义
9.1
合同生效日
对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
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2
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
指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9.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4
有效身份证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9.5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
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
突然死亡。关于猝死的认定,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
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9.6
全残
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
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
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
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
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
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上述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9.7
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
药品。
9.8
无合法有效
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10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11
无合法有效
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