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
定中的“恶性肿瘤—轻度”,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
人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
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
—轻度”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
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二)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
满足以下(1)、(2)项条件中任一项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
付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1)若我们四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均为本合
同约定的原位癌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自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轻症疾病
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
同约定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
定中的原位癌,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轻症疾
病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原位癌(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再次确诊的原位癌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
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
官)。
(三)“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满足以下(1)、
(2)项条件中任一项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给付后“恶
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1)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
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
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
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2)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
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重度”
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包括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的“恶
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的“恶
性肿瘤——重度”的复发、转移和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