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人寿互联网披荆斩棘重大疾病保险条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5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1.4/2.4/2.5/2.6/3.2/4.2/5.1/5.2/7.1/8.1/8.3/9/10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现金价值权益
10.6 我们认可的医院
1.1 合同构成
6.1 现金价值
10.7 专科医生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10.8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1.3 投保年龄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和风险
10.9 全残
1.4 犹豫期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0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
2.我们提供的保障
8.1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10.11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2.1 基本保险金额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12 保单周年日前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10.13 保单周年日后
2.3 保险期间
8.4 未还款项
10.14 ICU
2.4 等待期
8.5 合同内容变更
10.15 住院
2.5 保险责任
8.6 联系方式变更
10.16 毒品
2.6 责任免除
8.7 争议处理
10.1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9. 疾病范围及定义
10.18 机动车
3.1 受益人
9.1 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
10.19 酒后驾驶
3.2 保险事故通知
疾病除外对应表
10.2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3 保险金申请
9.2 重大疾病
10.2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4 保险金给付
9.3 中症疾病
10.22 遗传性疾病
3.5 宣告死亡处理
9.4 轻症疾病
10.2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6 诉讼时效
9.5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
10.24 组织病理学检查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10. 释义
10.25 ICD-10 与 ICD-O-3
4.1 保险费的支付
10.1 保单周年日
10.26 肢体
4.2 宽限期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27 肌力
5.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10.3 周岁
10.28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
5.1 效力中止
10.4 有效身份证件
咽功能障碍
5.2 效力恢复
10.5 意外伤害
10.2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0.30 永久不可逆
国联人寿〔2022〕疾病保险 0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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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人寿互联网披荆斩棘重大疾病保险条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与“本公司”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
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联人寿互联网披荆斩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
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2.2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等待期
2.5
保险责任
2.5.1
必选责任
首次重大
疾病保险
中症疾病
保险金
轻症疾病
保险金
保险费豁
2.5.2
可选责任
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疾病关爱
保险金
重大疾病
扩展保险
本次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
之日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初
发生之日的时间相隔
给付比例系数
满一年不满二年
20%
满二年不满三
40%
满三年不满四
60%
满四年不满五
80%
满五年
100%
恶性肿瘤
或原位癌
扩展保险
特定心脑
血管疾病
扩展保险
ICU 住院保
险金
其他需要
注意的事
6、上述保险责任中所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按如下公
计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
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期间年度数),若基本保险金额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6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
通知
3.3
保险金申
疾 病 类 保
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
金申请
全残保险
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
3.5
宣告死亡
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
支付
4.2
宽限期
5.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的
利息按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二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作相
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给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材料相应栏目。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和风险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
和如实告
8.2
我们合同
解除权的
限制
8.3
年龄和性
别确定与
确定与错
误处理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
交保险费、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
面的变更协议
8.6
联系方式
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
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
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9
疾病范围及定义
9.1
重大疾病
及中症疾
病和轻症
疾病除外
对应表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若选)、恶性肿瘤或原位癌
扩展保险金(若选)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若选)的其中一项或多
项后,自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我们不再对“重大疾病及中症
疾病和轻症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其属于同组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承担中症
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关爱保险金、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
金的保险责任。
组别
重大疾病
对应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
第 1 组
恶性肿瘤——重度
1、恶性肿瘤——轻度
2、原位癌
第 2 组
1、较重急性心肌梗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
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3、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第 3 组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第 4 组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1、微创颅脑手术
2、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第 5 组
双耳失聪
1、单耳失
2、人工耳蜗植入术
第 6 组
双目失明
1、视力严重受损
2、单目失
3、角膜移
第 7 组
心脏瓣膜手术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
术)
第 8 组
1、严重Ⅲ度烧伤
2、严重面部烧伤
1、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
2、轻度面部烧伤
第 9 组
主动脉手术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第 10 组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
炎后遗症
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
后遗症
第 11 组
严重脑损伤
中度脑损伤
第 12 组
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2、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9.2
重大疾病
Ⅰ型
微小病变型
Ⅱ型
系膜病变型
Ⅲ型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Ⅳ型
弥漫增生型
Ⅴ型
膜型
VI 型
肾小球硬化型
9.3
中症疾病
9.4
轻症疾病
9.5
特 定 心 脑
血管疾病
10
释义
10.1
保单周年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2
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
指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内每个保单周年日。
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4
有效身份
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10.5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
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
亡。关于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
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10.6
我们认可
的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
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
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
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10.7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
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
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0.8
初 次 发 生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重 大
疾病
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重大疾病: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首次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
确诊患有该重大疾病;
(2)该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
10.9
全残
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
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
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上述所谓永
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
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10.10
初 次 发 生
本 合 同 约
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中症疾病: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首次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
定 的 中 症
疾病
确诊患有该中症疾病;
(2)该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
10.11
初 次 发 生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轻 症
疾病
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轻症疾病: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首次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
确诊患有该轻症疾病;
(2)该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
10.12
保单周年
日前
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
10.13
保单周年
日后
保单周年日后含合同生效日当日。
10.14
ICU
英文名是 Intensive Care Unit(简称“ICU”),指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配
合格的医护人员和固定设备,为危重病人提供 24 小时连续监护并按日收费的特
殊病房。
10.15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患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
院手续,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入住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 、联合病房;
(2)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病房(康复科)或接受康复治疗;
(3)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 1 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 1 日
内住院不满 24 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4)其他不合理的住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
费、床位费等情况。
10.1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
品。
10.17
无合法有
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18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
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20
无合法有
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驾车。
10.21
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
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
滋病。
10.22
遗传性疾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0.23
先天性畸
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
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
定。
10.24
组织病理
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
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
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
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10.25
ICD-10 与
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
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
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
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
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
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10.26
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0.27
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
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 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 正常肌力
10.28
语言能力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
完全丧失
或严重咀
嚼吞咽功
能障碍
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
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0.29
六项基本
日常生活
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10.30
永久不可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
医疗手段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