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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诚人寿〔2023疾病
保险 014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鼎诚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鼎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A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在本条款中,
......
指投保人,
.....
我们
..
本公司
...
均指
..
鼎诚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
本附加合同
.....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零时15 日(即犹豫期)以内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 …………………………………………………7.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加粗
字体、背景突出表示的部分。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其他免责条
3.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
3.3 豁免保险费申请
3.4 豁免保险费核定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保险合同的终止
8.2 适用于主合同条款
9.释义
9.1 保单周年日
9.2 保单年度
9.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4 周岁
9.5 有效身份证
9.6 意外伤害
9.7 猝死
9.8 身体高度残
9.9 重度疾病
9.10 医院
9.11 专科医生
9.12 初次确诊
9.13 轻度疾病
9.14 中度疾病
9.15 毒品
9.16 酒后驾驶
9.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9.18 无有效行驶证
9.19 机动车
9.2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
滋病
9.21 遗传性疾
9.2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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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
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自您提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时成立。
我们收取您支付的首期保险费后向您签发保险单,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保
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 9.1、保单年度(见 9.2、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见 9.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主合同的投保人可作为本附加合
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见 9.4含)至 66 周岁(含)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
真审阅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
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见 9.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
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支付的保险费。
2
2.1
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年交保险费与其他可豁免的保险合
同的年交保费之和,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可豁免的保险合同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 1的附加险合同。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含)内为等待期,被保
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9.6)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身故或身体高度
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见
9.8我们向您给付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
3
高度残疾,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我们免予收取可豁免的
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其中,已支付的保险费按照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
方式计算。
重度疾病豁免保
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指的重度疾
(见 9.9(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给付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
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伤害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见
9.12)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度疾病之日起,
我们免予收取可豁免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合同
终止。
其中,已支付的保险费按照初次确诊重度疾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方
式计算。
轻度疾病豁免保
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度
(见 9.13(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给付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已
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外伤外的
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轻度疾病之日起,我们免予收取
可豁免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其中,已支付的保险费按照初次确诊轻度疾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方
式计算。
中度疾病豁免保
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中度
(见 9.14(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向您给付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已
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本附加
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中度疾病之日起,我们免予收取
可豁免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其中,已支付的保险费按照初次确诊中度疾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方
式计算。
特别约定
可豁免的保险合同为万能型保险合同和投资连结型保险合同的,我们只豁免
该保险合同的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追加保险费或转入保险费
已获得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2.4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
疾或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的,我们不承担
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
4
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1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7,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18)的机动车(见 9.19);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20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 9.2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22
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
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度疾病
中度疾病、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
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2.5
其他免责条款
除“2.4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
见“1.4 犹豫期”2.1 基本保险金”、2.3 险责任”3.2 保险事故
通知”6.1 效力中止”、“ 9 释义”“附表一:重度疾病列表及定义”“附
表二:轻度疾病列表及定义”及“附表三:中度疾病列表及定义”中背景突
出显示的内容。
3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的受益人为主合同的被保
险人,其他豁免保险费责任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内通知我们,我们将在收
到保险事故通知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
险费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或者您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的除外。
3.3
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豁免保险费责任受益人作为豁免保险费申请人,申请
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身故豁免保险费
申请
(1)本附加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体高度残疾豁
免保险费申请
(1)本附加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
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和资料。
重度疾病豁免保
险费、中度疾病豁
免保险费、轻度疾
病豁免保险费申
(1)本附加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
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
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在收到材料后 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
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豁免保险费核定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
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 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情形复杂的,30 日内
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
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5
失踪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
后,我们根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
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豁免保险申请
人应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们补交已豁
免的保险费,补交后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附加合同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的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以外其他豁免保险费责任的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
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
当按照约定的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6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
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在您补交主合同、本附加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当
期应交保险费后,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
5
5.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
载明。您可以向我们咨询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6
6.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经双方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和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
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
本附加合同。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
7
7.1
您解除本附加合
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书并
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果您在线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将在 1 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您;
情形复杂的,在 3 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您。
自我们收到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
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 30 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8
8.1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7
1)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
价值;
2)因其他豁免保险费合同使主合同保险费已豁免;
3)本附加合同内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8.2
适用于主合同条
以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年龄错误
4)未还款项
5)合同内容变更;
6)联系方式变更;
7)争议处理
9
9.1
保单周年日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附加合同生效
日当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2
保单年度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
度本附加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9.3
保险费约定支付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
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见 9.5)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
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人证件、户口簿等。
9.6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猝死(见 9.7不属于意外伤
9.7
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24 小时内
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
的诊断书等为准
9.8
身体高度残疾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身体高度残疾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8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
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并由有
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
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
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
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
助。
5.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
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9.9
重度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称重度疾病是指由医院(见 9.10专科医生(见 9.11)明确
断,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合同所附《重度疾病列表及定义》(附表
一)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第 1-28 项重度疾
病的定义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20 年修订版)》一致,第 29-120 项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种类。
9.10
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不包括
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
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
医疗设备,且全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9.11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
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
床工作三年以上
9.12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
加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9.13
轻度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称轻度疾病是指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发生的符
合本附加合同所附《轻度疾病列表及定义(附表二)条件的疾病、疾病状
态或手术。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第 1-3 项轻度疾病的定义同中国保险行业
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修订版)》一致,
4-51 项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种类。
9
9.14
中度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称中度疾病是指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发生的符
合本附加合同所附《中度疾病列表及定义(附表)条件的疾病、疾病状
态或手术。
9.1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
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
分的处方药品。
9.1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17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
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9.1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1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20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
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9.21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
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22
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
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
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0
附表一:重度疾病列表及定义
本表所使用的1-28 项重度疾病的定义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20 年修订版)》一致,第 29-120 项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种类。
项目
疾病名称
疾病定义
1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
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
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
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
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
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
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
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
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
较重急性心肌梗
急性肌梗死指冠状动塞或梗阻部分心重的持久
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
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
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
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
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
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
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
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
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
常参考值上限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
LVEF)低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
(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
11
围内。
3
严重脑中风后遗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
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
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
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
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
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
细胞)的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
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
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
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
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
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
膜透析。
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病或意外导致两两个以上自腕关踝关节近
(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
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
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
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
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
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
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
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12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
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
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分或 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
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
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
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
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度。
15
瘫痪
指因病或意外导致两肢或以上肢体意运动功永久
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180 天后或意外
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
力在 2级(含)以下
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
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
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
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
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它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
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
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3
指脑损伤 180 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
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20%
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
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
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含)
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12
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
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正常
25%;如≥正常的 25%<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
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
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
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
指因性呼吸系病导致不可逆性吸衰竭过积极治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27
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
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
14
梗阻或肠穿孔。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
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
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29
严重冠心病
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导致主要冠状动脉(冠状动脉主干、
前降支、左旋支、右冠状动脉)管腔严重狭窄并由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
确诊断。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狭窄,一支管腔堵塞 75%(含)以
上,另一支管腔堵塞 60%(含)以上;
2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三血管狭窄,少一支管腔堵75%
(含)以上,另外两支堵塞 60%(含)以上。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狭窄不在保障范围内
30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感染性心内膜炎是指因细菌或其他致病菌造成心脏内膜感染,瓣膜为最
常受累部位,引起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2)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实际接受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4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并持续 180 天;
5)并发动脉栓塞导致脑梗塞、肾梗塞或心肌梗塞。
药物滥用者所患感染性心内膜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1
严重急性主动脉夹层
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
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
内壁而形成血肿急性主动脉夹层血肿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
有条件:
1)有典型的临床表现;
2)有影像学检查证据支持诊断;
3被保险人在主动脉夹层急性期内(发病≤14 实际接受了主
脉手术治疗,包括开胸或开腹主动脉手术及主动脉夹层腔内治疗。
慢性期(发病≥14 天)主动脉夹层择期手术及腔内治疗不在保障范围
内。
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32
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人因严重心肌炎症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
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V 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30%
2)持续不间180 天以上;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
活动。
33
心脏粘液瘤手术切除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4
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
指因慢性心脏疾病导致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是心
房的激动不能正常地传导到心室造成心室率过于缓慢,出现心力衰
和因大脑供血不足导致的晕厥、-斯综合征。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
下列所有条件:
15
1)患有慢性心脏疾病;
2)曾经有晕厥、阿-斯综合征发作;
3)心电图表现为持续室性逸搏心律,心室率持续低于 40 /分;
4)已经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35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
动脉炎开胸旁路移植
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
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
大动脉炎(主动脉综合征可引起脑部及上肢缺血被保险人被明确诊
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
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
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
围内。
36
慢性肺源性心脏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并且引起慢性心功
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
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IV 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
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37
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特征性病理表现为囊性病变
及不成熟的平滑肌细胞和血管周围上皮细胞异常增生形成多发结节。
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肺功能检查显示 FEV1DLCOCO 弥散功能)下降;
4)动脉血气分析显示低氧血症,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5%
38
严重肺泡蛋白沉积症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组织学特征为肺泡腔内及
终末细支气管内堆积过量的磷脂蛋白样物质。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实际接受了三次(含)以上(每年至少一次)全身麻醉下的全肺
灌洗术治疗;
3)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全肺灌洗术后仍然存在中重度缺氧,动脉血
氧分压(PaO2<60mmHg 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5%
39
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肉芽肿性疾病,可以累及全身多个器
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
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被保险人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影像学检查结果为 IV 期肺结节病,即广泛肺纤维化;
2)存在心脏结节病或神经系统结节病;
3肺功能进行性下降,临床持续 180天动脉血氧分压PaO2<60mmHg
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5%
40
植物人状态
植物人状态系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
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
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诊断必须明确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
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30 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41
进行性核上性麻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是中枢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临床表现为眼球运动障
碍、假性球麻痹、帕金森综合征等。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
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16
42
严重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症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
质。多发性硬化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
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
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43
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
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
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4
脊髓灰质炎后遗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
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肌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被保险人一肢
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持180天以上
45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病毒感染。中枢神经系
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
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由三级医院诊断,临床检查证实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
脑脊液Ƴ-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
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6
脊髓内肿瘤
指脊髓内良性肿瘤。肿瘤造成脊髓损害导致瘫痪。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
2)手术 180 天后遗留下列神经系统损害,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
常生活活动之一
a.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b.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47
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
髓,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横断性脊髓炎必
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
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48
脊髓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
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的称
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
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持续至少 180 天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
缺失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延髓麻痹存在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 2级或以下。
49
脊髓血管病后遗
指脊髓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脊髓梗塞或脊髓出血,导致永久性不可逆的
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截瘫或四肢瘫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17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然遗留后遗症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50
重症原发性血小板减
少性紫癜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为原因不明的免疫介导的血小板减少临床表
现为皮肤粘膜出血及内脏出血。重症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必须满足
下列所有条件:
1)血小板计<10x109/L
2)颅内出血
3)内脏出血(肺、胃肠道和/或泌尿生殖系统)
4)贫血,血红蛋白<9g/dl90g/L)。
继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不在保障范围内。
51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
皮病
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
维化。诊断必须明确并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并且疾病已经影响到心
脏、肺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肺纤维化,已经出现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2)心脏损害,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
标准之心功能III级;
3肾脏损害,已经出现肾功能衰竭肾小球滤过率<30ml/min/1.732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硬皮病;
2)嗜酸细胞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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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
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如:双手(多手指)关节、
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
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 IV 级的永久不
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活动能力)
美国风湿病学会类风湿性关节炎分级
I级:关节能自由活动,能完成平常的任务而无妨碍。
II 级:关节活动中度限制,一个或几个关节疼痛不适,
能料理日常生活
III 级:关节活动显著限制,不能胜任工作,料理生活也
有困难。
IV 级:大部分或完全失去活动能力,病人长期卧床或依赖
轮椅,生活不能自理。
53
严重强直性脊柱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
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4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
管炎
为一种特发型淤胆性疾病,特点为肝内及肝外胆道系统胆管壁增厚和管
腔狭窄。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诊断由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确认;
2)持续性黄疸伴碱性磷酸酶(ALP)显著升高;
3)出现继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和门静脉高压。
18
55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
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病史;
2CT 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
扩张和狭窄;
3)持续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180 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56
失去一肢及一眼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件导致一肢体丧失和一眼视力丧失。必须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一肢体丧失指任何一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
以上完全性断离
2)一眼视力丧失指一只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a)眼球摘除;
b)矫正视力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
进行换算)
除眼球摘除以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
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57
丝虫感染所致严重象
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循环阻塞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
淋巴肿分期第III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患肢较健肢增粗30%上,
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58
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埃博拉病毒病必须经国家
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且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
了隔离和治疗。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据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
2)存在持续30天以上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埃博拉病毒感染疑似病例,在确诊之前已经死亡的病例不在保障范围
内。
59
室壁瘤切除手术
因心肌梗死导致室壁瘤,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室壁瘤切除手术
治疗。
60
脑动脉瘤破裂出血开
颅动脉瘤夹闭手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
进行的开颅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
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1
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为大动脉炎,须满
足下列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 C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非创伤性血管成像检查CTA MRA或血管造影检查
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3)实际实施了针对狭窄动脉的手术治疗
62
严重原发性心肌
指被保人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
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
功能 IV 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
何体力活动。
63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
19
炎手术治疗
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
脏的舒张。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分级标准之 III 级或
IV 级;
2)已经接受了经下列任何一种手术路径进行的开胸心包剥离手术和
心包切除手术。
①胸骨正中切口
②双侧前胸切口
③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4
非阿尔茨海默病致严
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
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
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
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65
肌营养不良症
肌营养不良症是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
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
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6
-雅氏病
-雅氏病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
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师根WHO 诊断
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7
严重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多与
遗传有关的疾病。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三级医院诊断,并有下列所有证据支持:
a.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b.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8
严重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
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
道、肺、肾等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
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
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9
系统性红斑狼疮较重
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系统性红
狼疮累及肾脏时称为狼疮性肾炎世界卫生组织狼疮性肾炎分型根据肾
活检病理分为I-VI型。被保险人必须被明确诊断为狼疮性肾炎并且满足
下列所有条件:
1)肾小球滤过率<30ml/min/1.732
2)血肌酐>5mg/dl442umol/L
20
3)持续180以上。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或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內。
70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
质功能不全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名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
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下列所有诊断标准: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 >100pg/ml
•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II 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
质功能减退症;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
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肾上腺皮质功能减
退和其他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
71
嗜铬细胞瘤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
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嗜铬细胞瘤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临床有高血压症候群表现;
2)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72
严重慢性自身免疫性
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
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
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下列所有
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ANA(抗核抗体)SMA(抗
平滑肌抗体)、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确诊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73
重症急性出血坏死性
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重症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外科剖
腹直视手术治疗,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腹腔镜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74
胰腺移植术
胰腺移植术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胰腺异
体移植手术。
胰岛、组织、细胞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75
意外导致的重度面部
烧伤
指面部Ⅲ度烧伤且烧伤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2/3 或全身体表面积
2%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计算,面部总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
3%面部面积不包括发部和颈部
76
严重创伤弧菌感染截
因创伤弧菌感染导致败血症和肢体损害。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近期被海产品刺伤或肢体创口接触海水史;
2)病原学检查证实致病菌为创伤弧菌;
3)出现脓毒败血症或休克;
4)受感染肢体(一肢体或多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截肢。
77
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的职业归属于下列职业列表内的职业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
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
21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
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HIV 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HIV 病毒或
HIV 抗体。
职业列表:
医生(包括牙医
护士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警察(包括狱警
消防人员
在任何治愈艾滋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
或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
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输血、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
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78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 3个月以上。
本疾病保障期25 岁。
79
严重川崎病冠状动脉
瘤手术
川崎病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严重川崎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
条件:
1)临床明确诊断;
2)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大或巨大冠状动脉瘤;
3)已经接受了手术治疗。
本疾病保障期25 岁。
80
溶血性尿毒综合
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
症。溶血尿毒综合征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
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
胞膜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保障范
围内。
本疾病保障期25 岁。
81
Brugada 综合征
被保险人被心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 Brugada 综合征,并且满足下列所
有条件:
1)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且具有完整的诊疗记录;
2)心电图有典型的 IBrugada 波;
3)安装了永久性植入式心脏复律除颤器ICD)。
82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脑病,常常发生于免疫缺陷病人。必须满足下列所
有条件
1)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2)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2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必须生前诊断,尸检诊断不作为理赔依据。
83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后
遗症
指由于结核杆菌感染引起脑膜、脑实质、脊膜及脊髓的非化脓性炎症,
引起显著颅内压升高和严重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意识障碍、颅神
经损害、瘫痪、癫痫等。被保险人必须被明确诊断为结核性脑膜炎,
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高颅压或脑积水,并且实际接受了外科减压性手术、脑脊液
分流手术或外引流手术治疗;
2确诊 180 天后,仍有一肢体或多肢体瘫痪,肌力 3(含)以下
3)确诊 180 天后,仍有斜视、面神经麻痹或视力下降。
84
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一种遗传性肾脏疾病,特点为肾髓质多发大小不等的囊
肿并且伴有小管炎症和间质性肾炎。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肾组织活检明确诊断;
2临床有肾脏衰竭肾小球滤过率<45ml/min/1.732和肾小管功能障
碍表现;
3)影像学证据显示肾髓质多发囊肿。
其他肾脏囊性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85
肝豆状核变性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遗传性铜代谢障碍疾病。表现为体内的铜离子在
肝、脑、肾、角膜等处沉积,引起进行性加重的肝硬化、锥体外系症状、
精神症状、肾损害及角膜色素环。肝豆状核变性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
以下条件之一:
1)严重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失代偿性肝硬化,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
表现;
3)慢性肾功能衰竭,已开始肾脏透析治疗;
4)接受了肝移植或肾移植手术。
86
肠系膜上动脉梗塞致
严重肠坏死
因肠系膜上动脉栓塞或血栓形成引起广泛小肠缺血坏死,临床表现为突
发剧烈腹痛。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下列两项外科开腹手术治疗
1)肠系膜上动脉血栓摘除术(血栓内膜剥脱术)或搭桥手术;
2)坏死肠管切除术。
87
输血原因致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因输血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在保单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
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
能防止 AIDS 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
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
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88
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因接受器官移植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
列所有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接受器官移植,并因此感
HIV
2)实施器官移植的医院为三级医院;
23
3)实施移植医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确认移植器官来自 HIV
染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AIDS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
能防止 AIDS 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89
脑型疟疾后遗症
脑型疟疾是指由于疟原虫导致的中枢神经系统感染,临床表现有高热、
昏迷、痫性发作、行为异常、瘫痪、失语、听力受损、视力障碍。被保
险人被明确诊断为脑型疟疾,在诊断 180 天后仍然遗留神经系统后
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之一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3级(含)以下
2听力障碍,双耳听力500 赫兹、1000 赫兹、2000 赫兹语音频率
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70含)分贝;
3)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90
成人范可尼综合
范可尼综合征又称骨软化-肾性糖尿-氨基酸尿-高磷酸尿综合征,为罕
见肾小管功能损害性疾病。主要临床特点为尿异常、骨软化和肾功能衰
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无家族史,发病和诊断时年龄大于 18 岁;
2)肾性骨病
3)尿毒症,血肌酐>5mg/dl 442umol/L
91
皮质基底节变性
皮质基底节变形是一种进行性大脑基底节神经核团变性性疾病神经细
胞丢失的神经系统疾病。临床表现为进行性加重的帕金森综合征、认知
障碍、语言障碍等。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2
大面积植皮手术
指为修复皮肤与其下的组织缺损所进行的皮肤移植手术,要求皮肤移植
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30%3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
分法》计算。
93
严重面容毁损颜面移
植手术
因意外伤害造成严重面容毁损,面部器官、肌肉、神经、血管大面积损
伤或缺失,导致面部多器官功能严重损害为了重建面部神经肌肉功
和恢复面部器官生理功能,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同种异体颜面移植手
术,包括部分颜面移植和全颜面移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导致需要进行颜面移植的以外事件必须发生在保单生效之后;
2)移植物必须是来自同种异体捐献者颜面部的完整复合组织(含血
管和神经的皮肤、肌肉及器官)
3)实施颜面移植手术的医师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和必须符合《颜面同
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资质要求。
来自颜面部位以外的异体或自体皮瓣移植手术单纯鼻移植手术、单纯
耳移植手术、单纯植皮手术、整形手术、美容手术、瘢痕松解或去除手
术、脂肪填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4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
指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
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95
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
后遗症
以肌肉无力及萎缩为特征,并有以下情况作为证明:脊髓前角细胞功能
失调、可见的肌肉颤动、痉挛、过度活跃之深层肌腱反射和外部足底反
射、影响皮质脊髓束、构音障碍及吞咽困难。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专科医生以适当的神经肌肉检查如肌电图(EMG)证实。本疾病必须导
致严重的生理功能损坏,表现为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
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
24
续受到他人监护
96
严重幼年特发性关节
幼年特发性关节炎(既往称幼年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 16 岁以下儿童
青少年发病的以慢性关节炎为主要特征性表现伴有多关节外器损害
的全身性疾病。 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
2身型幼年特发性关节炎SJIA合并巨噬细胞活化综合征MAS
并且存在下列一项器官功能损害
肾功能衰竭,接受了血液透析治疗;
心功能衰竭,接受了强心药物治疗;
呼吸功能衰竭,接受了呼吸机治疗。
本疾病保障期25 岁。
97
因疾病或外伤导致智
力缺陷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或智力
残疾。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IQ50-70中度IQ35-50);
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 智商 70-85 智力临界低常,
在保障范围内。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
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
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
或成人智力量表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大于或等于六周岁;
2)儿科主任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
下;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
常,IQ 低于 70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180 天以上。
本疾病保障期25 岁。
98
严重瑞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Reye 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
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
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
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期。
本疾病保障期25 岁。
99
亚历山大病(少儿)
亚历山大病Alexanders Disease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
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性。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
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性瘫痪亚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
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
到他人护理。
本疾病保障期25 岁。
100
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
指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弯指原因不明的儿童或青少年的脊柱曲度异常,
脊柱呈现为S型或C型。被保险人因严重脊柱侧弯或侧凸,实际
接受了针对脊柱侧弯的外科手术治疗。
先天性脊柱侧弯或脊柱畸形、继发性脊柱侧弯或脊柱变形支具治疗
在保障范围内。
25
本疾病保障期25 岁。
101
严重哮喘(少儿
严重哮喘诊断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哮喘发作持续 24 小时以上不能缓解)
医疗病史;
2体力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轻微体力活动既有呼吸困难,
至少持续 6个月以上
3)慢性肺部过度膨胀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
4)持续每日口服皮质类固醇激素(至少持续六个月以上)。
本疾病保障期25 岁。
102
开颅手术
指因外伤、颅内肿瘤或脑动脉瘤,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
颅骨切开手术,进行了清除脑内血肿、切除肿瘤、夹闭破裂或未破裂动
脉瘤的手术治疗
颅骨打孔手术、硬膜下血肿清除术、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动脉瘤栓塞手
术、血管内手术、颅骨开窗或切除减压术、脑积水脑脊液分流手术、
蝶骨肿瘤切除术及其他原因的开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3
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
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下列
所有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在 95%以上;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
a. 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
b. 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
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已经持续服用各种替代
激素超过一年。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104
产科弥漫性血管内凝
指产科严重并发(如重度子痫胎盘早剥、产后出血、羊水栓塞
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表现为出血、休克或微循环衰竭、微血管栓塞、
微血管病性溶血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应根据《中国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断积分系统》明确诊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接受了血浆和血小板替代治疗;
2)接受了子宫切除手术
105
获得性特发性血栓性
血小板减少性紫
特发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为一组微血管血栓出血综合征临床特
征为微血管病性溶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神经精神症状、肾脏受累。
被保险人必须被明确诊断为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并且满足下列至
少三项条件:
1)颅内出血或脑血栓形成;
2)急性肾脏肾功能衰竭,接受了血液透析治疗;
3)心脏受累肌钙蛋白升高和心电图异常
4复发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症状完全缓解 30 天后再发生临
床表现)
遗传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继发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不在
保障范围内。
106
湿性老年性黄斑变性
是一种与年龄老化相关的渗出性黄斑部变性。黄斑部视网膜下脉络膜异
26
常新生血管生长,造成渗出、出血、盘状瘢痕形成引起中心视力进行
性下降甚至丧失。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湿性黄斑变性经光学相干断层成OCT和眼底荧光血管造影明
确诊断;
2)年龄 50 岁以上(含)
3)双眼中较好眼矫正中心视力低于 0.1(含)持续 180 天以上。
107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
坏死性筋膜炎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
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
多器官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108
溶血性链球菌性坏疽
躯干或肢体的浅筋膜或涉及肌肉的深筋膜感染呈暴发性进展必须即
刻手术清创。须在外科手术后进行组织培养证实溶血性链球菌坏疽并由
专科医生确诊。
109
闭锁综合征
指严重脑功能障碍,但剩余脑干功能完整障碍的特征是自主生活能
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诊断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医生确诊后,有持续至30 天的
病史记录。
110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后
遗症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
害,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
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的损
害,且上述症状持续 9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111
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
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并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15mmHg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12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
功能障碍综合征
指败血症导致的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须满足下列至少一
项条件: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x10³/微升;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 >102μmol/L
4)已经应用强心剂;
5)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300μmol/L >3.5mg/dl 或尿量
<500ml/d
7)败血症有血液检查证实。
败血症引起的 MODS 的诊断应由专科医生证实。非败血症引起的 MODS
不在保障范围内
113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指由风疹病毒感染引起的慢性脑炎,且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须由神经专科医师确诊。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7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114
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
合征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骨髓克隆增生异常的
疾病,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有转化为急性髓系白血病
的风险。被保险人根据外周血和骨髓活检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骨髓增
生异常综合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FAB 分类为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RAEB);
2根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后积分系统IPSS-R
>3.5,属于中危及以上组。
115
骨髓纤维化
指一种因纤维组织取代正常骨髓从而导致贫血白血球及血小板含量过
低及脾脏肿大的疾病。病况必须恶化至永久性及严重程度导致被保险人
需最少每月进行输血。
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需提供骨髓穿刺检查诊断报告。
116
严重癫痫
指以癫痫反复发作为特征的慢性脑部疾病状态经依照癫痫临床指南正
规抗癫痫药物治疗不能控制,被明确诊断为药物难治性癫痫。必须满足
下列所有条件:
1)反复癫痫发作,连续和持续服用抗癫痫药物治疗 1以上不能控
制;
2)实际接受了癫痫外科切除性手术(致痫灶切除术或脑叶切除术)
癫痫外科姑息性手术(胼胝体切开术、软脑膜下横切术、脑皮层电凝热
灼术 MST、脑立体定向射频毁损术或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
先天性脑畸形或脑发育异常、遗传代谢病所致癫痫、癫痫神经调控治疗
(迷走神经刺激VNS反应性神经刺激RNS深部脑电极刺激 DBS
不在保障范围内
117
骨生长不全症(Ⅲ型)
骨生长不全症是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
病有 4种类型:I型、II 型、III 型、IV 型。本保障范围仅涉及 III
型成骨不全症,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
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III 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
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并经专科医生出具诊
证明。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18
原发性系统性淀粉样
变性
淀粉样变性是一组蛋白质代谢障碍性疾病,病理表现为淀粉样蛋白沉积
于组织或器官。原发性系统性淀粉样变性原因不明,通常累及肾脏和/
或心脏。
被保险人经活检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淀粉样变性,并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
1)心脏淀粉样变性,被保险人存在限制性心肌病及其所致的充血性
心力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II ,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肾脏淀粉样变性,被保险人存在肾病综合征及其所致的严重的肾
脏功能衰竭,肾小球滤过率<30ml/min/1.732,并持续 180 天以上。
继发性淀粉样变性不在保障范围内。
119
严重气性坏疽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8
1)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
肌肉的切除手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20
破伤风
指破伤风梭菌经由皮肤或黏膜伤口侵入人体,在缺氧环境下生长繁殖,
产生毒素而引起严重持续肌痉挛的一种特异性感染。须经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
29
附表二:轻度疾病列表及定义
本表所使用的1-3 项轻度疾病的定义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20 年修订版)》一致,第 4-51 项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种类。
项目
疾病名称
疾病定义
1
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
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
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
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369(恶
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
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
(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
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
等。
2
较轻急性心肌梗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
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
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
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
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
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
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
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
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
内。
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
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
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
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两项。
4
冠状动脉介入手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
30
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
动脉成形术。
我们仅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激光心肌血
运重建术”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5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被保险人因严重的心肌缺血在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同时,对不能以搭
桥改善心肌缺血的区域进行激光打孔心肌血运重建手术治疗,或单独接
受了开胸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治疗。
我们仅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激光心肌血
运重建术”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6
原位癌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但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
的癌细胞新生物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
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的原位癌类别ICD 编码 D00-D09《国际疾病分类肿
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2(原位癌)范畴
的疾病。
癌前病变、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 CIN-1CIN-2,重度不典型增生但非
原位癌、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7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为矫正冠状动脉狭窄或闭塞实际实施了通过微创开胸术(肋骨间小切
口)进行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且须由冠状动脉血管造影检查确诊冠状
动脉狭窄或堵塞微创进行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亦可称“锁孔”式冠状
动脉手术。
我们仅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激光心肌血
运重建术”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
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8
主动脉内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
管。
我们仅对“主动脉内手术” 急性主动脉夹层血肿”两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一项疾病保险责任同
时终止。
9
急性主动脉夹层血肿
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
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
内壁而形成血肿主动脉夹层血肿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有典型的临床表现;
2)有影像学检查证据支持诊断;
3被保险人住院保守治疗,未在主动脉夹层急性期内(发病≤14 天)
接受主动脉手术治疗。
非急性主动脉夹层、影像学检查偶然发现的主动脉夹层不在保障范围
内。
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31
我们仅对“主动脉内手术” 急性主动脉夹层血肿”两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一项疾病保险责任同
时终止。
10
头臂动脉型大动脉炎
介入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
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
大动脉炎(主动脉综合征)可引起脑部及上肢缺血。被保险人被明确诊
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导管进行的对无名
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的血管内介入手术治疗。
11
感染性心内膜炎
感染性心内膜炎是指因细菌或其他致病菌感染造成心脏内膜感染,并且
累及心脏瓣膜,导致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2)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实际接受了经导管瓣膜修补手术。
药物滥用者所患感染性心内膜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仅对“感染性心内膜炎”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瓣膜修补术”两项
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一项疾
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
心脏瓣膜介入手-
瓣膜修补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接受了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瓣膜修
复或修补手术。
我们仅对“感染性心内膜炎”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瓣膜修补术”两项
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一项疾
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3
植入心脏起搏器
因心脏疾病导致慢性的无法通过药物治疗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且被保
险人实际植入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安装临时心脏起搏器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4
肺泡蛋白沉积症肺灌
洗治疗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组织学特征为肺泡腔内及
终末细支气管内堆积过量的磷脂蛋白样物质。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实际接受了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术治疗。
15
慢性心包炎胸腔镜手
被保险人因慢性心包炎实际接受了胸腔镜下进行的心包粘连松解、心包
切开、心包开窗或部分心包切除手术治疗。
单纯心包穿刺不在保障范围内。
16
垂体肿瘤、脑囊肿、
脑血管瘤手术或放射
治疗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
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17
无颅内压升高的良性
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良性肿瘤,须经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但是肿瘤微小未达到严重良性颅内肿瘤之“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
经系统功能损害的要求。临床无颅内压升高证据,无视乳头水肿或视
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发作等被保险人必须接受
了下列至少一项治疗:
1)实际接受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实际接受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
等。
32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
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18
脑动脉瘤介入手
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脑动脉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对脑动脉瘤进行的
介入栓塞手术治疗。
19
颅内血肿清除术
指因外伤性急性硬膜下血肿、硬膜外血肿或脑内血肿,被保险人实际
受了颅骨打孔血肿清除手术治疗
微创颅内血肿穿刺针治疗,脑血管意外所致脑出血血肿清除术不在本保
障范围内。
我们仅对“颅内血肿清除术” 脑外伤较轻后遗症”两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一项疾病保险责任同
时终止。
20
脑外伤较轻后遗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
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3级。
我们仅对“颅内血肿清除术” 脑外伤较轻后遗症”两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一项疾病保险责任同
时终止。
21
轻度全身性重症肌无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
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
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全身性重症肌无力并
且实际接受了胸腺切除手术。
22
轻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
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180 天后或意外伤
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
意运动,或肢体肌力 3级。
23
结核性脑脊髓膜炎后
遗症
指由于结核杆菌感染引起脑膜、脑实质、脊膜及脊髓的非化脓性炎症,
引起显著颅内压升高和严重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意识障碍颅神
经损害、瘫痪、癫痫等。被保险人必须被明确诊断为结核性脑膜炎,
且满足下列至少二项条件:
1)严重高颅压或脑积水,并且实际接受了外科减压性手术、脑脊液
分流手术或外引流手术治疗;
2)在确诊 180 天后,仍有一肢体或多肢体瘫痪,肌力 3级(含)以
下;
3)在确诊 180 天后,仍有斜视、面神经麻痹或视力下降
24
脊髓灰质炎轻度后遗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
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被保险
人任何肢体任何程度的永久不可逆性瘫痪。
25
急性肾衰竭血液透析
治疗
指各种病因引起急性肾损伤(AKI,肾功能在短期内(数小时或数周)
急剧进行性下降出现急性肾衰竭(ARF)导致体内氮质产物潴留而出现
的临床综合征。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急性肾衰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少尿或无尿 2天以上;
33
2)血肌酐(Scr > 5mg/dl >442umol/L
3)血钾 > 6.5mmol/L;
4)接受了血液透析治疗
26
较轻弥漫性系统性硬
皮病
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
维化。诊断必须明确并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并且疾病已经影响到心
脏、肺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肺纤维化,已经出现肺动脉高压、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
30mmHg
2)心脏损害,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
标准之心功能 II 级;
3肾脏损害,已经出现肾功能衰竭,肾小球滤过率<45ml/min/1.732
下列疾病除外:
1.局限硬皮病;
2.嗜酸细胞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27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
板减少。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但未达到重型再生障
碍性贫血,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血红蛋白<100 g/L
②血小板绝对值<50×109/L
③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
28
肾上腺切除手术
指因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或皮质醇增多症,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肾上腺
腺瘤切除、一侧肾上腺切除或双侧肾上腺次全切除手术。
29
肝硬化失代偿早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引起肝硬化导致肝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持续性黄疸,胆红素 > 2mg/dl34.2umol/L
2)白蛋白 <30g/L
3)凝血酶原时间延长 >4秒;
4)持续180天。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0
急性肝功能衰竭人工
肝治疗
指被保险人首次因急性肝功能衰竭实际接受了人工肝支持系统ALSS
治疗。
因慢性肝脏疾病、酗酒或药物滥用引起的急性肝脏衰竭不在保障范围
内。
31
胆道重建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创伤造成胆总管阻塞,实际接受了胆总管与小肠
(空肠或十二指肠)吻合的手术
先天性胆道闭锁除外。
32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腹
腔镜手术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治
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单保障范围内。
33
较轻溃疡性结肠
溃疡性结肠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以结肠粘膜溃疡为主要表现的慢性结
肠炎症,病变多累及直肠和乙状结肠,也可累及全结肠。被保险人被明
确诊断为溃疡性结肠炎且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曾有重型溃疡性结肠炎临床表现和中度贫血(血红蛋<75g/L);
34
2)内窥镜及活检确诊病变累及全结肠;
3)持续接受类固醇激素治疗或免疫抑制剂治疗6月以上。
34
坏死性筋膜炎组织筋
膜切除手术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
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
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出现广泛的软组织坏死,实际接受了坏死组织、筋膜及近旁受累
肌肉的广泛切除手术。
35
丝虫感染所致早期象
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阻塞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
肿分期第II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
肢较健肢增粗20%以上。
36
严重登革热
登革热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通常预
后良好。本保险仅对严重的登革热给与保障被保险人的登革热必须满
足下列所有条件
1)根据《登革热诊疗指南(2014 版)》明确诊断;
2)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a.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b.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
肿(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c.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 AST>1000IU/L)ARDS(急性
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37
角膜移植术
指因角膜病变或意外伤害导致视力丧失或视力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实际
接受了同种(人类)异体角膜移植手术以恢复视力。
角膜移植手术包括全层角膜移植术、板层角膜移植术和角膜内皮移植
术。
单纯角膜细胞移植,自体角膜缘细胞移植,非同种来源角膜或人工角膜
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仅对“角膜移植术” 单眼失明 三岁开始理赔”和“视力严
重损害–三岁始理赔”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
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8
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
应进行换算)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
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仅对“角膜移植术” 单眼失明 三岁开始理赔”和“视力严
重损害–三岁始理赔”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
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9
视力严重损害–三岁
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
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35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
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仅对“角膜移植术” 单眼失明 三岁开始理赔”和“视力严
重损害–三岁始理赔”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
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40
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因后天性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严重听力障碍助听器及其他助听装置
不能改善听力,已经实际接受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先天性聋哑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单耳失聪” 双耳听力严重损害”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三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特
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41
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
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
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对“单耳失聪” 双耳听力严重损害”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三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特
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42
双耳听力严重损害–
三岁开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70 分贝,且经
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
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对“单耳失聪” 双耳听力严重损害”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三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特
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43
轻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分或 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48 小时
以上但不足 96 小时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44
脑积水脑脊液分流术
脑积水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脑脊液分泌过多循环受阻或吸收障碍导
致脑脊液在脑室系统和蛛网膜下腔积聚,导致脑室扩大,出现神经系统
功能损害临床表现。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脑积水并且实际接受了永
久性脑脊液分流手术。
常用的分流手术方法有:脑室-心房分流、脑室-腹腔分流、脑室-胸导
管分流。
45
较轻运动神经元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
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出现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且须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舌肌萎缩和舌肌震颤,吞咽困难、饮水呛咳、声音嘶哑;
2)进行性肢体肌肉萎缩伴肌束颤动,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3级。
46
较轻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
质。多发性硬化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36
1)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
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内多发病灶;
2完整的医疗记录证实被保险人的疾病呈缓解复发和进展加重病程;
3)存在持续 180 天以上的永久不可逆的以运动功能障碍为表现的
经系统功能损害,一肢体肌力 3级(含)以下。
47
肠系膜上动脉闭塞介
入手术
因肠系膜上动脉栓塞或血栓形成引起小肠缺血坏死,临床表现为突发剧
烈腹痛。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血管内介入手术治疗。
48
严重长骨慢性骨髓炎
手术治疗
因长管骨慢性骨髓炎形成窦道被保险人在手术清除死骨、化脓及坏死
组织之后实际接受了下列至少一项手术治疗:
1)松质骨移植术;
2)皮瓣、肌皮瓣移植术
3)骨皮瓣转移术;
4)骨搬移术
5)截肢(指、趾)术。
49
因意外伤害毁容而实
施面部整形手术
指严重意外伤害造成面容损毁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对严重缺失、缺陷、
损害及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必须满
足下列所有条件
1)导致面容损毁的意外伤害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
2)完整医疗文件证明:
a. 突发外在暴力造成面部开放性创口和骨结构损害,或III度皮肤烧
伤;
b. 意外伤害是导致面容损毁的直接和唯一原因;
3)面部整形手术必须:
a. 在全麻条件下进行;
b. 在卫生部批准的正规整形医院实施。
因其他原因的整形手术,美容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50
脑囊虫病
指因误食猪绦虫卵,囊尾蚴进入脑内形成数个到数百个囊泡,引起神经
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癫痫、颅内压升高或脑膜脑炎。被保险人被明确
诊断为脑囊虫病,并且由于颅内压升高实际接受了去骨瓣减压术治疗
51
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
暂停
指患者睡眠时周期性地出现部分或晚期的上呼吸道梗阻,又称为阻塞性
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睡眠中心多导睡眠监PSG检查结果AHI>30 /小时和最低
SaO2<80%
2)实际接受了下列至少一项治疗:
持续接受无创气道正压通气治30 天以上,包括 CPAPBiPAPAPAP
接受了悬雍垂腭咽成型术(UPPP)治疗。
37
附表三:中度疾病列表及定义
项目
疾病名称
疾病定义
1
特发性肺动脉高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心功能状态分III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继发性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2
较小面积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0%10%
上。体表面积根 《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
一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
以上完全性断离
4
一侧肺切除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际接受了左侧全肺切除
手术或右侧全肺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切除手术;
3)肺移植接受者肺切除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5
一侧肾切除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际接受了左侧全肾切除
手术或右侧全肾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肾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3)肾移植接受者肾切除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6
外伤半肝切除手
指因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已经实际接受了整个左肝切除手术或
右肝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肝叶切除、肝段切除手术;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切除手术;
3)肝移植接受者肝切除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7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
因外伤或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双侧全睾丸或全卵巢切除手术。
变性手术睾丸切除,部分睾丸切除,变性手术卵巢切除,部分卵巢切除
不在保障范围内
8
原发性心肌病心功能
损害
指被保人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
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II级,轻微体力活动即出现临床症状;
2)左室射血分数<35%
3)持续180以上。
9
严重颈动脉狭窄外科
手术
指因动脉粥样硬化性病变导致颈动脉狭窄,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直视颈
动脉内膜剥脱术(颈动脉内膜切除术),包括显微颈动脉内膜切除术。
颈动脉包括颈总动脉、颈内动脉和颈外动脉。
经导管颈动脉内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
较重慢性肾病肾功能
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慢性肾脏5期,医生建议开始规
律性透析标准,并且已经接受了首次肾脏透析治疗。
38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较轻
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系统性红斑
狼疮累及肾脏时称为狼疮性肾炎世界卫生组织狼疮性肾炎分型根据肾
活检病理分为 I-VI 型。被保险人必须被明确诊断为狼疮性肾炎并且
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肾小球滤过率≤60ml/min/1.732
2)血肌酐≥1.5mg/dl 133umol/L
3)持续 180 天以上。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或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內。
12
恶性葡萄胎
恶性葡萄胎又称侵蚀性葡萄胎,《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
ICD-O-3)分型为交界性肿瘤或动态未定肿瘤。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
为恶性葡萄胎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恶性葡萄胎转移到远位器官,如阴道、肺、脑、肝等,并且实际
接受了针对转移病灶的化学治疗
2)实际接受了全子宫切除手术。
如果被保险人在恶性葡萄胎确2年内最终被明确诊断为绒毛膜癌,
须从恶性肿瘤理赔金中扣除早期赔付过的恶性葡萄胎的理赔金
13
中度脑炎后遗症或脑
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者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疾病确180
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两项。
14
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
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大(结肠及直肠)粘膜炎
症,病变累及全大肠。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并经病理学
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经专科注册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6月。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须
的情况下进行。
15
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
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险合同仅对
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肢体机能永久
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后,该肢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
动。
16
中度克隆病
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
必须由专科医生经过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症须经肠
胃科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180 天以上,且未达到重
度疾病“严重克罗恩病”的给付标准。
17
中度强直性脊柱
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必须明确诊
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未达重度疾病“严重强直性脊柱炎”的给
付标准: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18
中度克雅氏症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
性脑电图变化。须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根据 WHO 诊断标准
明确诊断,并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
39
活活动中的两项
19
中度进行性核上麻痹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
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
须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且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
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20
中度肌营养不良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
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
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两项。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上述释义中部分术语释义如下:
1. 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
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
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2. ICD-10 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
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WHO 发布的针对 ICD 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
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
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
如果出现 ICD-10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3. TNM 分期
TNM 分期采用 AJCC 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
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它
器的转移情况。
4.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
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40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
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41
5. 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6. 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7.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
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
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2
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
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9.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0.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