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保险〔2023〕终身寿险 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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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如意鑫(乐享版)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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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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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理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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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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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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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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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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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您可以要求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1.5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4.9
您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6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9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2.4
您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3
在前五个保单年度内退保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抉择………………………………4.8
您选择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抉择………………………4.9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8.2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9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
1.5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及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他免责条款
3.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4.个人账户的运作管理
4.1 个人账户的设立
4.2 个人账户的结算日与结算
利息
4.3 个人账户价
4.4 初始费用的收取
4.5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4.6 风险保险费的收取
4.7 保单持续奖
4.8 退保费用
4.9 部分领取
5. 效力中止与恢复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
6.其他权益
6.1 保单贷款
6.2 自动抵交保险费
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
7.2 如实告知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1 受益人
8.2 保险事故通
8.3 保险金申请
8.4 保险事故鉴
8.5 保险金给付
8.6 诉讼时效
9.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的处理
10.2 联系方式变更
10.3 宣告死亡处理
10.4 未还款项
10.5 合同内容变更
10.6 争议处理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3 周岁
11.4 有效身份证件
11.5 到达年龄
11.6 毒品
11.7 酒后驾驶
1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9 合法有效行驶证
11.10 机动车
11.11 战争
11.12 军事冲突
11.13 暴乱
11.14 现金价值
11.15 本合同约定利率
11.16 医疗机构
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 1 -
信泰如意鑫(乐享版)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
合同构成
信泰如意鑫(乐享版)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
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
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
11.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2
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3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 0 周岁
11.3
(须出生满 28 日) 70 周岁
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
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
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11.4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1
保险金额及基本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追加的保险费之和,并
减去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及自动抵交保险费的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以下二项的较高者:
1)个人账户价值;
2)基本保险金额×按《风险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
- 2 -
风险比例表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11.5
对应比例
17 岁及以下
100%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岁及以上
120%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
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
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1.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11.8
或驾驶合法效行驶证
11.9
机动车
11.10
6战争
11.11
军事冲突
11.12
暴乱
11.13
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1.14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2.5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2.4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1.5
犹豫期”5.1 合同效力的中止”7.2 如实告知”8.2 保险事故通知”
10.1 年龄错误的处理”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追加的保险费。
1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金额须符合投保当时
本公司的规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追加的保险费分为您自主追加保险费和您与我们约定定期转入追加保险费。
- 3 -
本合同生效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不定期、不定额自主追加保险费,
自主追加保险费金额须符合自主追加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您在投保时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定期
转入追加保险费,即将您所持有的本公司其他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保险金、
金价值、红利等转入本合同作为本合同保险费定期转入追加保险费金额须
符合约定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
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
交保险费。
3.2
宽限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个人账户价值在某一结算日结算利息后不足以支付当月
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
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我们将该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并扣除本合同欠交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个人账户在宽限期不进行利息结算。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1
个人账户的设立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于本合同项下设立个人账户,以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个人
账户价值。
4.2
个人账户的结算
日与结算利息
每月一日为结算日,我们将结合上个月万能账户实际投资状况,确定本合同上个
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
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且年化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
保证利率,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本合同个人账户的最
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
每月在结算日结算时,我们按当月确定的上月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计
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4.3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个人账户设立后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追加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
计入个人账户。
2在本合同生效日,个人账户价值需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以
后在每月的结算日,我们在按当月确定的上月结算利率对当时的个人账户
值进行利息结算后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和风险保险。若有保单持续
金,则个人账户价值按照持续奖金的金额等额增加。
3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
户价值。
- 4 -
4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上月结算利率及终止日在当月的实
际经过天数对个人账户结算当月利息,个人账户随之终止。
5)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6我们会每年向您提供万能保险年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个人账户价值的具
体状况。
4.4
初始费用的收取
对于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我们按2%比例向您收取初始费用。
对于每一笔您自主追加的保险费,我们按2%的比例向您收取初始费用。
对于每一笔您与我们约定定期转入追加的保险费,我们按1%的比例向您收取初始
费用。
4.5
保单管理费的收
保单管理费是我们为维护本合同向您收取的管理费用。本合同保单管理费为零。
4.6
风险保险费的收
本合同风险保险费的计算基础是风险保额。风险保额等于保险金额扣除个人账户
价值后的余额。
在本合同生效日和结算日,我们按照当日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及当日至下一个结
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险费。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
五分之一。本合同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根据附表《年风险保险费
费率表》确定。
4.7
保单持续奖金
1若本合同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然有效我们按前五个保单年度您与我
们约定定期转入追加保险费之和的 1%给付保单持续奖金,计入本合同个人
账户。
2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若本合同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然有效,我们按
前一个保单年度内您与我们约定定期转入追加保险费之和的 1%给付保单持
续奖金,计入本合同个人账户。
3本合同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和您自主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
4.8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我们在您解除本合同时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按下表计算并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1
保单年度
2
保单年度
3
保单年度
4
保单年度
5
保单年度
6 及以
后保单
年度
退保费用
比例
3%
2%
1%
1%
1%
0%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
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4.9
部分领取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领取部分个人
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 5 -
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符合我们的规定。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填写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申请书,
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合同;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自接到本条第2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给付部分
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但在给付前需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
4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我们按本合同4.8 退保费用”规定的当
年度退保费用比例乘以部分领取的金额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
您在犹豫期后部分领取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个人账户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进行利息结算。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
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计算上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
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
11.15
为上限确定。
我们将您补交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扣除本合同欠交的保
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
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1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犹豫期满后,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
款。若本合同包含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您申请保单贷款应事先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单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贷
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且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
利率计算,由我们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
定并宣布,宣布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在贷款期限内,利息按贷款
期限开始之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您可以随时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但最迟应在贷款期限届满日偿还。
未能按期偿还的,利息将于贷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入贷款本金金额中,视同为重
新保单贷款,并以原贷款期限作为新的贷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在新的贷款期限
内,贷款利息按原贷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
算。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在新的贷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期限
和利率将按上述方法重新确定。
当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
- 6 -
力中止。本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适5.1 合同效力的中止”5.2 合同效力
的恢复”的规定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时,我们将先扣除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本合未还
项适用“10.4 未还款项”的规定。
6.2
自动抵交保险费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本合同自动抵交其他保险合同(投保人应为您本人)的保险费,
当前述保险合同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纳全部当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个人
账户价值自动抵交欠交保险费(自动抵交保险费视同为部分领取,按照本合4.9
部分领取”约定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抵交保险费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符合我们的规定,我们将不自动抵交其他保险
合同的保险费。

7.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
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
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7.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向您退还保险费时需扣除您累计已
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本条款“7.2 如实告知” 、“10.1 年龄错误的处理”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
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8.1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 7 -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8.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8.3
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11.16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8.4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
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但司法鉴定机构需在鉴定前由双方确认。
8.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10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
- 8 -
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
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单利计算的
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8.6
诉讼时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
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0.1
年龄错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风险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风险保险费,并以扣减个人账户价值形式补
收少收的风险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最近一次
实付风险保险费和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调整当时的风险保额,保险金相应
调整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多于应风险保险费
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我们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不计利息)退
还至个人账户。
10.2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
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
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
- 9 -
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3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
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
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
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
们。
10.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
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10.5
合同内容的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
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
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11.1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前一日
二十四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
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
对应日。
11.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
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
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1.5
到达年龄
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11.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
- 10 -
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8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
驾车。
11.9
无合法有效行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11.11
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
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11.12
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1.13
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11.14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11.15
本合同约定利率
由我们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并宣布,
宣布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11.16
医疗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
和护士提供全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
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院。
- 11 -
附表:
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 单位:元
到达年龄
风险保险费
到达年龄
风险保险费
到达年龄
风险保险费
到达年龄
风险保险费
0
0.520
27
0.344
54
2.976
81
53.534
1
0.375
28
0.359
55
3.204
82
59.412
2
0.274
29
0.377
56
3.441
83
65.826
3
0.208
30
0.398
57
3.699
84
72.800
4
0.169
31
0.421
58
3.993
85
80.350
5
0.147
32
0.447
59
4.338
86
88.483
6
0.135
33
0.477
60
4.751
87
97.197
7
0.130
34
0.510
61
5.246
88
106.486
8
0.130
35
0.548
62
5.830
89
116.354
9
0.135
36
0.590
63
6.511
90
126.818
10
0.145
37
0.637
64
7.297
91
137.916
11
0.158
38
0.690
65
8.198
92
149.711
12
0.172
39
0.751
66
9.232
93
162.284
13
0.188
40
0.820
67
10.417
94
175.724
14
0.203
41
0.898
68
11.776
95
190.115
15
0.218
42
0.987
69
13.330
96
205.521
16
0.231
43
1.086
70
15.098
97
221.975
17
0.243
44
1.197
71
17.098
98
239.472
18
0.253
45
1.322
72
19.342
99
257.968
19
0.263
46
1.460
73
21.843
100
277.382
20
0.272
47
1.612
74
24.613
101
297.606
21
0.280
48
1.776
75
27.670
102
318.518
22
0.289
49
1.952
76
31.035
103
339.987
23
0.298
50
2.138
77
34.734
104
361.880
24
0.308
51
2.335
78
38.798
105 以上
700.000
25
0.318
52
2.540
79
43.262
26
0.330
53
2.754
80
48.162
<本条款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