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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医疗类保险合同(以下
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
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
电子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
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一致,但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
险人年龄应为零周岁(出生满三十日,含第三十日)至六十五周岁(含六十五周岁)。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续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含)
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罹患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的或因等待期内罹患疾病延续至
等待期后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续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第五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女性疾
病、呼吸系统疾病,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
在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
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 A 赔偿疾病住院
医疗保险金;
(二)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女性疾
病、呼吸系统疾病以外的疾病,在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
就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
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 B 赔
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接受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
保险人该次住院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三十日内(含)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责任
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仍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疾病住院医
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三十日后发生的住院
医疗费用,保险人不再承担赔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以下赔偿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1. 赔偿比例 A: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