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
原则由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
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列明的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
付伤残保险金。如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当日
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由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
残保险金,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在经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本合同约定疫苗范围内的疫苗
后,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包括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或预防接种偶合症,并自发生事故之日起 180 日内因上述情况为直接且单
独原因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接受相关治疗的(包括门急诊、住院),对被
保险人因此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后,依照本合同载明的赔偿比例在本合同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医疗保险金
额内赔偿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
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
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的医疗费用-免赔
额)×赔付比例
免赔额及赔付比例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
险金、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以下简称已获
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的医疗费用-已获
得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赔付比例
免赔额及赔付比例在保险单中载明。
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被保险人仍未结束该次住院治疗
的,对于自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因该次住院
治疗发生的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继续承担保险
责任。
我们对于预防接种意外医疗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预防接
种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预
防接种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不承担保险
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接种本合同约定疫苗范围之外的疫苗;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接种本合同约定疫苗范围内的疫苗;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确诊的疾病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4.被保险人未按时接种或未全程接种规定的疫苗;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