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2023]疾病保险 0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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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互联网少儿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WDDY04-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
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
........................2.4、2.5、3.2、3.4、3.8、3.10、4.2、7.1、10.2、11.5、11.16、11.24
您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对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罕见病、中症疾病及轻症疾
的定义..................................................................................3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4.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11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现金价值权益
11 释
1.1 合同构成
6.1 现金价值
11.1 有效身份证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1.2 周岁
1.3 犹豫期
11.3 保单周年日
11.4 意外伤害
2 我们提供的保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1.5 我们认可的医院
2.1 保险期间
7.1 合同效力中止
11.6 专科医生
2.2 基本保险金额
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11.7 保单年度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11.8 毒品
2.4 保险责任
11.9 酒后驾驶
2.5 责任免除
11.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3 我们保障的疾病范围与定义
8 合同解除
11.12 机动车
3.1 重大疾病的范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
11.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2 重大疾病的定义
的手续及风险
11.14 遗传性疾
3.3 少儿特定疾病的范
11.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3.4 少儿特定疾病的定
3.5 罕见病的范围
11.16 组织病理学检查
3.6 罕见病的定义
11.17 ICD-10 与 ICD-O-3
3.7 中症疾病的范围
11.18 TNM 分期
3.8 中症疾病的定义
11.19 永久不可
3.9 轻症疾病的范围
11.20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3.10 轻症疾病的定义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4 保险金的申请
9 如实告知
心功能状态分
4.1 受益人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11.21 肢体
4.2 保险事故通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1.22 肌力
4.3 保险金申
11.23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
4.4 保险金给付及豁免保险费
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4.5 宣告死亡处理
11.24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4.6 诉讼时效
11.25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1.26 条款约定利率
5 保险费的交纳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保险费的交纳
10.1 合同效力终止
5.2 宽限期
10.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0.3 欠款扣除
10.4 合同内容变更
10.5 联系方式变更
10.6 争议处理
47-1
阳光人寿互联网少儿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
在本条款,“您”保人,“我们、“本公均指阳人寿险股份有公司“本合指您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互联网少儿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
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电子协议、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
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
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自您收本同的起,有 15 日豫期。在,请您认视本同,
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
本合同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1.1)。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分为 30 年至被保险人年满 23 周岁(见 11.2)
首个保单周年日(见 11.3)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 3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三种,具体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
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过前述限额。
2.4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
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同时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保险责任,但不
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或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 3.2),我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
对于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的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详见本条款 3.8)、“轻
症疾病”(详见本条款 3.10)我们不承担中症与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如您
47-2
已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一)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11.4)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2.4.1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
金及罕见病额外保险金责任
2.4.1.1
若被险人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5)专科医生(见 11.6)诊初发生合同
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您在投保时未投保“2.4.2.2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二),我们在给付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已投保“2.4.2.2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二),我们在给付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
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的“2.4.1 基本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详见本条款 6.1)减少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2.4.1.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效力终止:
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的“计已险费,年交方指按合同定给付保时本合同
保单年度(见 11.7)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所在的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
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交费年数”指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年数。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
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
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
2.4.1.3
若被险人满 18 周经我们认院专科医诊初发生合同的少
特定疾病,我们在按本条款 2.4.1.1 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
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额外
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效力以本条款“2.4.1.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为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4.1.4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罕见病我们在按本
条款 2.4.1.1 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罕见病额外保险金罕见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效力以本
条款“2.4.1.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为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罕见病额外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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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本合的可保险任包中症轻症病保金及免保(可选保任一
多次大疾保险(可保险二)若您投保与我约定保一多项
选保险责任,我们承担相应的可选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相应的可选保险责任;
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可选保险责任。
2.4.2.1
中症与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可选保险责任一)包括“中症疾病保险金“轻
症疾病保险金”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1) 中症疾病保险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
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中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累
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
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
疾病给付条件的,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给付条件
的,我们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2) 轻症疾病保险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
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
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
疾病给付条件的,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给付条件
的,我们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给付条件
的,我们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以后的各
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4.2.2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二)包括“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
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我们将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分为 3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本条款
3.1 重大疾病的范围”
(1)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后,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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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后,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前述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本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
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5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
我们不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罕见病额外保险金、中症
与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如您已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一)、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您已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二)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合同立或本合效力复之起 2 年杀,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毒品(见 11.8);
(5)被保险酒后驾驶(见 1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10),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1.11)的机动车(见 11.12);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1.13)(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见 11.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1.15)(本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 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
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述第 1.2)至 1.(9情形被保险人本合约定重大病的
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合同成立本合力恢复之起 2 年杀,被保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驾驶无合有效证驾驶,驾驶无合效行驶证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2.(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
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第 2.(2)至 2.(7)项形导被保身故合同力终,我退
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我们保障的疾病范围与定义
47-5
3.1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
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
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合同即表
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
组别
序号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第一组
1
恶性肿瘤——重度
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
严重慢性肾衰竭
4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5
严重慢性肝衰竭
6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7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8
严重克罗恩病
9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10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11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12
严重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13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14
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15
肾髓质囊性病
16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17
系统性硬皮病
18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19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20
范可尼综合征
21
肝豆状核变性
22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23
严重哮喘
24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25
严重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26
肺淋巴管肌瘤病
27
肺孢子菌肺炎
28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9
胰腺移植
30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包括酒精作用所致
31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32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33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34
继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
35
严重戈谢病
36
严重法布里(Fabry)病
37
埃博拉病毒感染
47-6
38
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39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40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41
狂犬病
42
象皮病
43
严重甲型或乙型血友病
44
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45
严重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性(AL 型)
46
严重肺结节病
47
严重特发性肺纤维化
48
严重黏多糖贮积症
49
遗传性血管性水肿
第二组
50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51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52
心脏瓣膜手术
53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54
主动脉手术
55
严重心脏衰竭 CRT 心脏再同步治疗
56
严重冠心病
57
严重心肌炎
58
肺源性心脏病
59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60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61
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62
心脏粘液瘤手术
63
艾森门格综合征
64
Brugada 综合征
65
室壁瘤切除手术
66
严重大动脉炎
67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68
严重川崎病
69
嗜铬细胞瘤
70
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第三组
71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72
多个肢体缺失
73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74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75
深度昏迷
76
双耳失聪
77
双目失明
78
瘫痪
79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80
严重脑损伤
47-7
81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82
严重Ⅲ度烧伤
83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84
语言能力丧失
85
雷伊氏综合症
86
严重克雅氏病
87
严重多发性硬化
88
严重重症肌无力
89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90
植物人状态
91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92
皮质基底节变性
93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94
脊髓小脑变性症
95
神经白塞病
96
严重脊髓空洞症
97
颅脑手术
98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99
严重脊髓内肿瘤
100
严重癫痫
101
严重脊髓灰质炎
102
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103
结核性脊髓炎
104
脑型疟疾
105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106
库鲁病
107
重症手足口病
108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09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110
严重气性坏疽
111
失去一肢及一眼
112
严重面部烧伤
113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114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115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116
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117
闭锁综合征
118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119
严重斯蒂尔病
120
亚历山大病
121
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122
进行性肌肉骨化症
123
严重糖原累积病Ⅱ型(庞贝氏病)
47-8
3.2
以上各种重大疾病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符合以下定义
序号1950 5471 84 28 种重大疾病定义完全采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疾病定义,其他为
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3.2.1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
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 11.16(涵盖骨髓病
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 11.17的恶性肿
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见 11.17)的肿瘤形态学编
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
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
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见 11.18)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
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3.2.2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
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
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3.2.3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
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
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3.2.4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
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2.5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7-9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
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
常的 25%<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3.2.7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见 11.19)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3.2.8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
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2.9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
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
肠造瘘术。
3.2.10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
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
3.2.11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是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 年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
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1RAEB-1、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2
RAEB-2MDS-未分类(MDS-UMDS 伴单纯 5q-,且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
2)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3)被保险人已持续接受 30 天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3.2.12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
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我们认可的医
院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 180
天及以上: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47-10
3.2.13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
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
进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疾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3.2.14
以产生多种自身抗体并由免疫反应介导的炎症为特征的自体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
狼疮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合格的免疫学专科医生作出。
本合同所保障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的状况,且经肾脏活检确认,符合国际
肾脏病学会(ISN)关于狼疮性肾炎中的Ⅲ型、Ⅳ型、Ⅴ型、Ⅵ型的诊断标准。
国际肾脏病学会(ISN)关于狼疮性肾炎的分型标准:
Ⅰ型–轻微系膜型狼疮性肾炎;
Ⅱ型–系膜增生型狼疮性肾炎;
Ⅲ型–局灶增生和硬化型狼疮性肾炎;
Ⅳ型–弥漫节段性或球性增生和硬化型狼疮性肾炎;
Ⅴ型–膜型狼疮性肾炎;
Ⅵ型–严重硬化型狼疮性肾炎。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3.2.15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5责任除”“遗疾病,先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16
因为自身免疫功能紊乱,使肾上腺组织逐渐受损,而需要长期接受糖皮质激素及肾上腺
皮质激素替代疗法。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内分泌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三项报
告作为证据:
1)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
2)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
3)血浆肾素活性(PRA)测定。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引起的慢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其他原因引起的除外。
3.2.17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
织病。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心功能状态分级(见 11.20)Ⅳ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②嗜酸性筋膜炎;
47-11
③CREST 综合征。
3.2.18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
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疾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2.19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切除部分或全部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 90 天以上。
3.2.20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且须
满足下列至少两项: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5责任除”“遗疾病,先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21
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害及/或神经功能恶
化为特征。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通过肝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定诊断并配合
合剂治疗持续至少 180 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5责任除”“遗疾病,先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22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
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被保险人已经接受ICU重症监护病房
的治疗,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
3.2.23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 180 天;
3)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4)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30%
5)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3.2.24
指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败血症,并由血液或骨髓检查证实致病菌,伴发一
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并因该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至少 96 小时并须
足下列条件之一: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10³/微升;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 >102μmol/L
47-12
4)已经应用强心剂;
5)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 >3.5mg/dl 或尿量<500ml/d
非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3.2.25
指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
性的蛋白样物质;
2)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3.2.26
指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
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动脉血氧分压PaO2)持续<50mmHg
3.2.27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1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0.5kPa/l/s
3)残气容积(RV)占肺总量(TLC)的60%以上;
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170(基值的百分比)
5PaO2<60mmHgPaCO2>50mmHg
3.2.28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而引起以血浆葡萄糖水平增高为特征
的代谢内分泌疾病,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日以上。须岛素
测定、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明确诊断为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并满足下列至少一个条
件:
1)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
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糖尿病肾病,且尿蛋白>0.5g/24h
3)因糖尿病足趾坏疽进行足趾或下肢截断术;
4)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2.29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实际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3.2.30
指胰酶在胰腺内激活后引起胰腺组织自身消化的急性化学性炎症。本疾病须经我们认
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实际实施了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
术治疗。
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2.31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
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病史
2CT 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3)持续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47-13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2.32
指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急性
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呼吸科或者重症监护室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
满足下列全部临床特征:
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672 小时内发病)
2)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
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双肺浸润影
4PaO2/FiO2(动脉氧分压/吸入氧浓度)低于 200mmHg
5)肺动脉嵌入压低于 18mmHg
3.2.33
指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溶血性尿
毒综合征必须由血液和肾脏专科医生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陷有关的溶血
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保障范围内。
3.2.34
或称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是一组由多种病因诱发细胞因子瀑布式释放,组
织病理学以组织细胞增生伴随其吞噬各种造血细胞为特征的综合征。
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铁蛋白≥500ng/ml
2)外周血细胞减少,至少累及两系,血红蛋白<9g/dL,新生儿血红蛋白<10g/dL,血
小板<100×109/L,中性粒细胞<1.0×109/L
3)骨髓、脑脊液、脾脏及淋巴结内的特征性噬血细胞增加,但无恶性肿瘤的临床证
据;
4)可溶性 CD25>2400U/ml
原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3.2.35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溶酶体贮积病,以葡萄糖脑苷脂在巨噬细胞溶酶体贮积导
多器官受累为表现特征。须根据葡萄糖脑苷脂酶活性检测明确诊断,且实际实施了脾脏
切除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5“责任免除“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36
指一种罕见的X连锁遗传性疾病,由于X染色体长臂中段编码α-半乳糖苷酶Aα-Gal A
α-A结构和功能异常,使其代谢底物三已糖神经酰
GlobotriaosylceramideGL-3和相关鞘糖脂在全身多个器官内大量堆积所导致的临床
综合征。须根据基因检测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中枢神经系统受累,存在缺血性脑卒中;
2肾脏器官受累,GFR肾小球滤过率<30ml/minCCR内生肌酐清除<30ml/min
肌酐≥5mg/dL≥442μmol/L
3)冠状动脉受累导致心肌缺血、心脏瓣膜病变或肥厚性心肌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5“责任免除“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47-14
3.2.37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3.2.38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AIDS,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
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的此次因器官移植感染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属于医疗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事故;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
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5责任除”“被人感染艾
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3.2.39
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造成感染的输血事件发生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或复效日之后;
2)我们认可的提供输血治疗的正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
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
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5责任除”“被人感染艾
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3.2.40
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
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患获得性免疫缺
陷综合症(AIDS。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职业之
一: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实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
车工作人员、助产士。
2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
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者HIV抗体阴性
3)必须在发生后的180证实被保体内存在HIV病毒HIV抗体,即
HIV病毒阳性和/或者HIV抗体阳性。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5“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
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3.2.41
指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人多因被病兽咬伤而感染。临床表现为特有的恐水、怕
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47-15
3.2.42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见11.21
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根据
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3.2.43
指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
友病(缺乏Ⅸ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Ⅸ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5“责任免除“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44
登革热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通常预后良好。须经我
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1)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包括
皮下出血点
3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 AST>1000IU/LARDS(急性呼吸窘迫
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3.2.45
是一种多系统受累的单克隆浆细胞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肾脏或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
2)组织活检可见无定形粉染物质沉积,且刚果红染色阳性(偏振光下呈苹果绿色双
折光)
3)沉积物经免疫组化、免疫荧光、免疫电镜或质谱蛋白质组学证实为免疫球蛋白轻
链沉积;
4)具有受累器官的典型临床表现和体征,至少出现下列二项异常:
①肾脏:出现大量蛋白尿或表现为肾病综合征,24 小时尿白定>0.5g白蛋白为
主;
②心脏:心脏超声平均心室壁厚度>12mm排除其他心脏疾病或在无肾功能不全及心
房颤动时 N末端前体脑钠肽(NT-proBNP>332ng/L
③肝脏:肝上下径(肝叩诊时锁骨中线上量得的肝上界到肝下界的距离)>15cm,或碱
性磷酸酶超过正常上限的 1.5 倍;
④外周神经:临床出现对称性的双下肢感觉运动神经病变
⑤肺:影像学提示肺间质病变。
非 AL 型的淀粉样变性不在保障范围内
3.2.46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
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
条件:
1)肺结节病的X线分期为Ⅳ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疾病确诊后180天,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
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5mmHg
3.2.47
指一种原因不明的、进行性的、局限于肺部的以纤维化伴蜂窝状改变为特征的疾病(表
现为吸困、咳咳痰消瘦力,终末出现呼吸右心衰竭。本
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经外科肺活检病理证实或高分辨率CT
HRCT性肺UIP息状肺动均压
36mmHg(含)以上。
47-16
3.2.48
指一种进行性多系统受累的溶酶体贮积病,以面容异常、骨骼畸形、肝脾增大、心脏病
变等为表现特征。根据酶活性测定或基因突变分析明确诊断,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由我们认专职合格检测作者持有理测专业会资格认
根据龄采对应智力表检实智力低智力商数IQ不高于 70并且
力低常自确认之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2)实施了骨髓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
本公承担项疾险责任不款2.5责任除”“遗疾病,先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49
指一种临床上以反复发作、难以预测的皮肤和黏膜下水肿为特征的病变,由于 C1-INH、
HAE-FXII、ANGPTI、PLG 基因突变,导致相应的蛋白质水平或功能异常,最终导致缓激
肽水平增高,进而导致水肿的发生。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因急性喉头水肿实际实施了气管插管;
(2)实际实施了气管切开术。
本公承担项疾险责任不款2.5责任除”“遗疾病,先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50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
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酸激
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
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
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
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
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
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
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
(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
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2.51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2.52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47-17
3.2.53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
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3.2.54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
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
主动、主脉弓降主脉(主动脉和动脉包括动脉、主
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2.55
病或肌病慢性衰竭人实CRT
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Ⅳ级;
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5%
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时间≥130msec
3.2.56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
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
堵塞 60%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其他两支
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
的衡量指标。
3.2.57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美国纽约心脏
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持续至少 90
3.2.58
指由于各种胸肺及支气管病变而继发的肺动脉高压最后导致以右室肥大为特征的心
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呼吸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
1)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 20 个单位)
2)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 3个单位(Pulmonary Resistance
3)肺动脉血压不低于 40mmHg
4)肺动脉楔压不低于 6mmHg
5)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 8mmHg
6)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3.2.59
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发炎,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 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② 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之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④ 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闭锁不全(指返流分数 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
47-18
(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少于或等于正常30%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因先天性瓣膜疾病、先天性血管病或遗传疾病所伴发的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0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
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需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心达到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实际实施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胸骨正中切口;
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1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
导性疾病,本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3.2.62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3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血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专科
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且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5责任除”“遗疾病,先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64
被保险人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Brugada 综合征,并且满足下
列所有条件:
1)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
2)心电图有典型的Ⅰ型 Brugada 波;
3)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5“责任免除“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65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心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
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6
指经我们认可的医院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 C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3)已经针对狭窄的动脉进行了手术治疗。
47-19
3.2.67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
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
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Ⅳ级有相关住记录显示心功能衰态已续至90 疾病须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其他类型的原发性心肌病及所有继发性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2.68
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疾病须经我
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者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
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180 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3.2.69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并且已经进
行手术以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3.2.70
指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且实际接受了
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
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71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
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
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见 11.22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见 11.23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11.24)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3.2.72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
上完全性断离
3.2.73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0(良
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
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
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病(如脑瘤、动静畸形海绵血管毛细血管
等)
47-20
3.2.74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3.2.75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
拉斯昏迷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5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
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2.76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兹和 2000
赫兹音频下,听阈大于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
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岁以上
3.2.77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
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5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
3.2.78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
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
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级(含)以下
3.2.79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
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
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
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评估结果为 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3.2.80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
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
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
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47-21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3.2.81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
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3.2.82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20%以上。体表面积
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2.83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
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3.2.84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12 月(带完
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3.2.85
指急性脑病合并肝脂肪变性和线粒体功能障碍,可有上呼吸道感染和水痘,而后出现持
续性呕吐,谵妄,木僵,癫痫,昏迷;肝脏肿大,肝功能异常,肝脂肪变性。此诊断需
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的第 3期。
3.2.86
CJD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
化。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根据 WHO 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
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3.2.87
指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
并由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而且已经造成永久
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
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3.2.88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肌肉
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自
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7-22
3.2.89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5责任除”“遗疾病,先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90
指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
完全丧失,但脑干及脑干以下中枢神经功能仍保持完好。必须具有严重脑损害的证据。
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 180 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3.2.91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
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
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
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3.2.92
指一种慢性进行性神经变性疾病,以不对称发作的无动性强直综合征、失用、肌张力障
碍及姿势异常为其临床特征。须满足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3.2.93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神经科
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3.2.94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
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5责任除”“遗疾病,先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95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
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
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
系统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47-23
3.2.96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
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的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
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
丧失,确诊 180 天后仍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先天性脊髓空洞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3.2.97
被保险人实际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际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98
指一种严重的神经退化性代谢病,主要表现为行走困难、智力低下、废用性肌萎缩、四
肢痉挛性瘫痪、视神经萎缩、失语等。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
续至少 180 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5“责任免除“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99
指脊髓内非恶性肿瘤并且此肿瘤造成脊髓损害导致肢体机能部分丧失。须满足下列所
有条件:
(1)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
(2手术 180 天后遗留下列神经系统损害,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
①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②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3.2.100
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MRIPETCT 像学
检查做出诊断须提180 天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
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实际实施了神经外科手术。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3.2.101
指由于急性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的瘫痪性疾病。本疾病须经我
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提供相关的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的证据(例
如:脊液查或清学体检告)且脊髓灰造成的神统功损害
被保险人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3.2.102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是一种脂质代谢障碍病,由于体内缺乏过氧化物酶而致长链脂
酸在体内沉积,造成脑白质和肾上腺皮质破坏。主要表现为情感障碍、运动功能障碍、
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等。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
完全丧失,确诊180天以后仍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5“责任免除“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103
指因核杆引起髓炎,即首次确诊180天后,遗留一种或一
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自主生活完全丧失法独完成项基日常活活的三项或
47-24
上。
3.2.104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脑型疟疾的诊断须由
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认,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3.2.105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
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
上。
3.2.106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在病程晚期
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该病必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
确诊断。
3.2.107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
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2.108
广泛的关节损坏,临床上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下列关节的畸形:手、腕、颈椎
踝、或足部跖趾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Ⅳ
级的功能障碍,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3.2.109
坏死性筋膜炎是一种广泛而迅速的皮下组织和筋膜的坏死,为特征的软组织感染。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2出现广泛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实际接受了坏死组织、筋膜及肌肉的广泛切除手术。
3.2.110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确实
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111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靠近躯干
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5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47-25
3.2.112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即全层皮肤烧伤,包括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且Ⅲ度烧伤的
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者 8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2.113
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
能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该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并且有完整的电生
检查结果证实
3.2.114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但由于先天性脊柱
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属于本保障
责任。
3.2.115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就成骨不全症第三型之诊断进行的皮肤切片的病理检查结果为阳性;
2X光片结果显示多处骨折及逐步脊柱后侧凸畸形;
3)有证明是因此疾病引致发育迟缓及听力损伤。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5“责任免除“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116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
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横贯性脊髓炎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
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3.2.117
严重脑功能障碍,但剩余脑干功能完整。障碍的特征是缺失基本的认知功能,缺失对任
何刺激的反应,不能与其他人互动。诊断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认,并必须
持续至少30天病史记录。
3.2.118
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病毒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
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临床检查证实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γ-
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
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2.119
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
1)因该病导致心包炎;
2)因该病导致肺间质病变;
3)巨噬细胞活化综合征(MAS
3.2.120
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
济失调、痉挛性瘫痪。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
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2.5“责任免除“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47-26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2.121
指脊髓血管阻塞或破裂出血引起的脊髓功能障碍,导致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
害。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180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
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3.2.122
主要表现为在肌肉、韧带和其他结缔组织中形成多余的骨质钙化,有局部疼痛、肿胀、
关节僵硬强直及屈伸活动受限,以颈、胸、腰椎向四肢及关节出现僵硬,限制机体正常
运动。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2.123
指一种因糖原代谢异常,大量沉积于组织中而致病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以肝大、低
血糖、肌无力、发育受限等为表现特征。根据GAA 酶活性检测或基因检测明确诊断,须
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
上的条件。
本公承担项疾险责任不款2.5责任除”“遗疾病,先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3
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疾病在本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少儿
特定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合同所指的少儿特定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少
儿特定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合同少儿特定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
您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少儿特定疾病的定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保障的少儿特定疾病如下所示:
1
白血病
14
艾森门格综合征
2
脑恶性肿瘤——重度
15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3
神经母细胞瘤
16
严重川崎病
4
恶性淋巴瘤
17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5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8
雷伊氏综合症
6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9
严重重症肌无力
7
严重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20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8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21
严重癫痫
9
严重哮喘
22
严重脊髓灰质炎
10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3
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11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24
重症手足口病
12
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25
严重斯蒂尔病
13
严重心肌炎
3.4
以上各种少儿特定疾病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符合以下定义:
3.4.1
是一组系造血干细胞或祖细胞突变引起的造血系统恶性肿瘤,符合本合同 3.2.1“恶性
肿瘤——重度”定义范围。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并且经血涂片和骨髓象
检查确诊,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
(ICD-10)的白血病范畴。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4.2
指原发于颅内脑组织的恶性肿瘤,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
47-27
3.2.1“恶性肿瘤——重度”定义范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继发性(转移性)恶性肿瘤;
(2)颅神经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为C72.2-C72.5)
(3)球后组织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为C69.6)
3.4.3
指原发于肾上腺髓质或椎旁交感神经系统的恶性肿瘤,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
诊断,符合本合同3.2.1“恶性肿瘤——重度”定义范围。
原发于肾上腺髓质或椎旁交感神经系统以外的其他器官组织而浸润、转移至肾上腺髓质
或椎旁交感神经系统的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3.4.4
指原发于淋巴组织的恶性肿瘤,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符合本合同3.2.1
“恶性肿瘤——重度”定义范围。
原发于淋巴组织以外的其他器官组织而浸润、转移至淋巴组织的恶性肿瘤——重度不在
保障范围内。
3.4.5
定义详见条款3.2.2
3.4.6
定义详见条款3.2.6
3.4.7
定义详见条款3.2.12
3.4.8
定义详见条款3.2.13
3.4.9
定义详见条款3.2.23
3.4.10
定义详见条款3.2.28
3.4.11
定义详见条款3.2.33
3.4.12
定义详见条款3.2.44
3.4.13
定义详见条款3.2.57
3.4.14
定义详见条款3.2.63
47-28
3.4.15
定义详见条款3.2.67
3.4.16
定义详见条款3.2.68
3.4.17
定义详见条款3.2.74
3.4.18
定义详见条款3.2.85
3.4.19
定义详见条款3.2.88
3.4.20
定义详见条款3.2.89
3.4.21
定义详见条款3.2.100
3.4.22
定义详见条款3.2.101
3.4.23
定义详见条款3.2.102
3.4.24
定义详见条款3.2.107
3.4.25
定义详见条款3.2.119
3.5
本合同所指的罕见病在本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罕见病,还
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合同所指的罕见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罕见病在概念和范围
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合同罕见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
合同中对罕见病的定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保障的罕见病如下所示
1
肝豆状核变性
6
遗传性血管性水肿
2
严重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7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3
严重戈谢病
8
严重多发性硬化
4
严重法布里(Fabry)病
9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5
严重黏多糖贮积症
10
严重糖原累积病Ⅱ型(庞贝氏病)
47-29
3.6
以上各种罕见病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符合以下定义:
3.6.1
定义详见条款 3.2.21
3.6.2
定义详见条款 3.2.25
3.6.3
定义详见条款 3.2.35
3.6.4
定义详见条款3.2.36
3.6.5
定义详见条款3.2.48
3.6.6
定义详见条款3.2.49
3.6.7
定义详见条款3.2.53
3.6.8
定义详见条款3.2.87
3.6.9
定义详见条款3.2.115
3.6.10
定义详见条款3.2.123
3.7
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在本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我们将在本合同中症疾病定义中详细
列明,您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中症疾病的定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保障的中症疾病如下所示
1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16
中度重症肌无力
2
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7
中度克罗恩病
3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18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4
中度多发性硬化
19
中度系统性红斑狼疮
5
单侧肺脏切除
20
出血性登革热
6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21
单个肢体缺失
7
早期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22
中度面部烧伤
8
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23
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
47-30
9
胆道重建手术
24
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10
中度结核性脊髓炎
25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11
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26
中度进行性核上神经麻痹症
12
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27
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13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28
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14
中度帕金森病
29
外伤性全脾切除手术
15
中度瘫痪
30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3.8
以上各种中症疾病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符合以下定义
3.8.1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实际实施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睾丸完全切除
手术。部分卵巢切除,部分睾丸切除,预防性卵巢切除,预防性睾丸切除或变性手术不
在保障范围内
3.8.2
指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但未达到“严重慢性肾衰竭“系
统性硬皮病肾髓质囊性病”或“严重出血性登革热”的给付标准,诊断必须满足下
列全部标准:
(1)肾小球滤过率<25ml/min 或肌酐清除率<25ml/min;
(2)血肌酐>5mg/dl 或˃442μmol/L;
(3)持续 180 天。
3.8.3
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但未达到“严
重慢性肝衰竭”的给付标准:
(1)被保险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表现
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
(3病理报告脏病按Metavir级表属F4阶Knodell肝纤
准达到4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8.4
指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
180 天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CT)
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
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持续至少 180 天,
但未达到“严重多发性硬化”的给付标准。
3.8.5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肺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肺脏捐献引起的
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8.6
指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证明有肺栓塞发作及抗凝治疗无效而必须接受手术植
腔静脉过滤器
3.8.7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临床表现为肢体非
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本合同所保障的“早期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须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Ⅱ期,且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根据临床
47-31
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但未达到“象皮病”的给付标准。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
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3.8.8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
管管腔直径减少 50%以上)。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
已经实际实施以下手术之一
(1)实际实施动脉内膜切除术
(2实际实施介入治疗如血成形、进植入架或脉粥样斑
手术。
3.8.9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我
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3.8.10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首次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该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检查证明为结核性脊髓炎。
3.8.11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
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的给付
标准。
3.8.12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
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
描(CT、核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层扫描(PET等影学检实,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严
重阿尔茨海默病”的给付标准。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3.8.13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但未达到“严重肌营养不良症”的给付标准: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条款 2.5“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3.8.14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自主生
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严重原发
性帕金森病”的给付标准。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继发于酒精、毒品或药物滥用不在保障范围内。
3.8.15
指因病或外伤导致肢肢肌力2级)以下,达到痪”脑损
伤”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47-32
自我伤害、局部瘫痪、病毒感染后的临时瘫痪不在保障范围内。
3.8.16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肌肉
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疾病确诊 180 天
后,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
“严重重症肌无力”的给付标准。
3.8.17
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我们认
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经过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罗恩病须经我们认可的
院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180 天以上,但未达到“严重克罗恩病”的
给付标准。
3.8.18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及肠道肿胀及有肠破裂的风险的结肠粘膜炎症本疾病所指的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给付标准:
(1须经由内检查证实病侵全部肠及检病学组片检查证
疡性结肠炎;
(2)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180 天。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3.8.19
本疾病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但未达到“系统性红斑狼
-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给付标准:
(1)在下列 5 项情况中出现最少 3 项:
①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以上关节;
②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③肾病:24 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 0.5 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④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⑤抗核抗体阳性、或抗 dsDNA 阳性,或抗 Smith 抗体阳性。
(2)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风湿科或免疫系统科专科医生确定。
3.8.20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
热休综合即符 WHO 登第Ⅲ及第级)但未“严重出登革”的
给付标准。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3.8.21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
离,但未达到“多个肢体缺失”或“失去一肢及一眼”的给付标准。
3.8.22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60%或以上,但未达到面
部表面积的 80%,且未达到“严重面部烧伤”或“严重Ⅲ度烧伤”的给付标准。体表面
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本公司对“中度面部烧伤”“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较小面积Ⅲ度烧伤”三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8.23
指为修复意外伤害或暴力袭击造成的面部毁损,实际实施了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由我
们认可的医院整形外科专科医生实施的对严重缺陷、缺失、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
构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面部整形手术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 180 天内实施
47-33
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施行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意外伤害必
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但未达到“严重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
(1)由外在暴力引起并且造成表面可视性伤口和面部骨结构损害;
(2)面部皮肤三度或全层意外烧伤。
本公司对“中度面部烧伤”“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较小面积Ⅲ度烧伤”三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8.24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0%但少于 20%,但未达到“严
重Ⅲ度烧伤”的给付标准。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本公司对“中度面部烧伤”“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较小面积Ⅲ度烧伤”三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8.25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
列所有理赔条件,但未达到“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给付标准:
(1)关节广泛受损,并经临床证实出现最少2个下列关节位置严重变形:手部、手腕、
肘部、膝部、髋部、踝部、颈椎或脚部;
(2)至少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3.8.26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
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
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3.8.27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
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严重强直性脊柱炎”的给付标准: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3.8.28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两项。
3.8.29
被保险人因严重腹部外伤导致脾破裂,实际接受了全脾切除手术,单纯脾修补术和脾部
分切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因外伤以外原因导致的全脾切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8.30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
肾上腺切除术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
进行。
3.9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在本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我们将在本合同轻症疾病定义中详细
列明,您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轻症疾病的定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保障的轻症疾病如下所示
1
恶性肿瘤——轻度
16
单耳失聪
2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17
人工耳蜗植入术
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18
主动脉内手术
4
原位癌
19
单肾切除手术
47-34
5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切开心包手术)
20
肝叶切除
6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21
脑外伤开颅手术
7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22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8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23
再生障碍性贫血
9
角膜移植
24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10
视力严重受损
25
早期呼吸功能衰竭
11
单眼失明
26
轻度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12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27
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
13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切开心脏手术)
28
心包膜切除术
14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29
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或心脏除纤颤器
15
听力严重受损
30
深度昏迷 48 小时
3.10
以上各种轻症疾病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符合以下定义
前 3 种轻症疾病定义完全采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
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疾病定义,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3.10.1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
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
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
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
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
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
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
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3.10.2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
肌坏。急心肌死的断必据国际国断标准,1)检测到肌
同工(CK-MB)钙蛋(cTn)和/降低的动化,一次达到
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
发生缺血心电改变新生病理性Q、影证据显示出现心肌
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
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47-35
3.10.3
指因血管突发变引脑血血、栓塞塞,须由层扫描(CT、核
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
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3.10.4
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且须满足下
列全部条件:
(1)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
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原位癌范畴(D00-D09)
(2)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治疗
3.10.5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非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手
术,包括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
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冠心病”的给付标准。
本公对“轻急肌梗死”“冠状动介入术(切开包手“激
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
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10.6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
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
冠心病”的给付标准。
本公对“轻急肌梗死”“冠状动介入术(切开包手“激
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
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10.7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
际实施了手术或放射治疗,但未达到“颅脑手术”的给付标准: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本公司对“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两项中的
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10.8
指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诊断及治疗均须在
我们认可的医院内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本公司对“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两项中的
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10.9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实际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
此手术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本公司对“角膜移植”“视力严重受损“单眼失明”“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47-36
3.10.10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双目失明”的给付标
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
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
本公司对“角膜移植”“视力严重受损“单眼失明”“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3.10.11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双目失明”或“失去
一肢及一眼”的给付标准。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
本公司对“角膜移植”“视力严重受损“单眼失明”“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3.10.12
指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严
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给付标准:
(1)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
算)
(2)已实际实施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本公司对“角膜移植”“视力严重受损“单眼失明”“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3.10.13
指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
术。
本公对“脏瓣入手术(开心脏手“风湿导致的心膜疾病”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10.14
本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根据已修订的Jones标准诊断证实患急性风湿热
(2)因风湿热所导致至少一个心脏瓣膜存在狭窄或者关闭不全损伤,且已经被心脏超
声检查证实。有关诊断及心脏超声检查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证实。
本公对“脏瓣入手术(开心脏手“风湿导致的心膜疾病”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10.15
指因或意外伤双耳力永不可失,500赫兹1000兹和2000
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70分贝,但未超过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
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
本公司对“听力严重受损”“人工耳蜗植入术”和“单耳失聪”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
47-37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10.16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音频下,听阈大于于 91 分贝,且经听力试、导抗或者
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但未达到“双耳失聪”的给付标准。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
本公司对“听力严重受损”“人工耳蜗植入术”和“单耳失聪”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10.17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
认为医疗须的下进行,入手术之耳持续 12 个上重度感
性耳聋。
本公司对“听力严重受损”“人工耳蜗植入术”和“单耳失聪”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
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10.18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但未达到“主动脉手
术”的给付标准。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3.10.19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实际实施的一侧肾脏切除术肾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肾脏捐献引起的
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0.20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术须有至少一个完整的肝叶切除。
因酗酒、药物滥用而实施的肝叶切除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3.10.21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但未达到“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
并实际实施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3.10.22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严重原发性心肌病”或“严
重心脏衰竭 CRT 心脏再同步治疗”的给付标准:
1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其同等级别
(2)左室射血分数 LVEF<35%;
(3原发性心的诊断必我们可的院专医生认,供心脏超
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继发于全
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3.10.23
指因急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我们
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但未达到“重
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给付标准:
(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 30 天;
(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 30 天。
3.10.24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
织病。本疾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
47-38
到“系统性硬皮病”的给付标准:
(1)必须是经我们认可的医院风湿科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风
湿病联盟(EULAR)在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
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 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
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 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② 嗜酸性筋膜炎
CREST 综合征。
3.10.25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严重慢性
呼吸衰竭”的给付标准:
(1)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1升;
(2)残气容积(RV)占肺总量(TLC)的50%以上;
(3)PaO2<60mmHg
3.10.26
指由于特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
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
能状态分级Ⅲ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但未达到“严重特发性肺
脉高压”的给付标准。
3.10.27
指一条或以上的下列血管存在狭窄本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均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
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1)为下肢或上肢供血的动脉(如髂、股、腘、肱、桡动脉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理赔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明一条或以上的血管存在 50%或以上狭窄;
(2)确实已针对以上狭窄血管进行介入治疗以减轻症状,介入治疗包括血管成形术及/
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斑块清除手术。
3.10.28
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实际实施心包膜切除术或已实际实施任何需要心脏小切口技术的
手术,但未达到“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的给付标准。手术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心
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3.10.29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或心脏除纤颤器的手术。诊断及
治疗均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由于心脏再同步化
疗而实施的植入心脏起搏器包括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临时脏起器安、体心脏律(心脏时性藏式脏复除颤
安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0.30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
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8 分或 8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
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达到 48 小时,但未达到“深度昏迷”的给付标准。昏迷的诊断
及有关证明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神经科专科医生确定。
47-39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
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人丧失受益权
如无其他特别约定,本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罕见病
额外险金中症病保金(您已保可险责任一轻症病保金(
已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一)及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您已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二)的受益
人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人
4.2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在申请保险金或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4.3.1
由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罕见病额外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
金(您已保可保险任一、轻疾病保险如您已投保险责任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您已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二)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
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认可医院具的断结“3 我们保疾病范围义”列举
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且该疾病诊断证明书需附有组织病理学检查、血液检验或其他科
学方法检验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7-40
4.3.2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生行部门定的疗机公安部门他有权机具的被保
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4.3.3
由您或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可的医院的诊断结3们保疾病范围义”列举
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且该疾病诊断证明书需附有组织病理学检查、血液检验或其
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3.4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被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
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4.3.5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4.4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或豁免保险费申请书,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30 日内作出核定我们将于作出核定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
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若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履行前款约定义务外,我们将
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
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5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根据法院宣告死
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日期,并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本合同效力
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
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相应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47-41
4.6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见 11.25)交纳当期的保险费。
5.2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
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
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
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7.1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
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见 11.26)
算)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
本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如您豫期后申除本合同称退保)填写除合申请并向们提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47-42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在 1 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您;情形复杂的,在 3 个
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您。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如实告知
9.1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
险金的责任。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解除或保险期间届满;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形而效力终止
10.2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
出生日期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险人年龄实,且其实年不符本合定投保年
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
本条款“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
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险人年龄别不真实使您实交费多于应险费的,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7-43
10.3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我们
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其应付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
10.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电子或
其他书面的变更协议。
10.5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
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
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
您。
10.6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释义
11.1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
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11.2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
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3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
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1.4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11.5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
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
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11.6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
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
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1.7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
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1.8
指《华人共和刑法规定片、海洛甲基苯丙毒)、吗、大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
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47-44
11.9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
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
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10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驾驶证已过期失效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5)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6)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11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12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
作业的轮式车辆。
11.13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
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14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
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1.15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
定。
11.16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
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
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
学检查。
11.17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WHO)
发布国际用的类方法。国际病分瘤学辑》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
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性肿(原性)6 代表恶性肿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原发性或
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11.18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47-45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
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
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
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侧颈淋巴移(Ⅰ、Ⅲ、或Ⅴ)淋或咽
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47-46
年龄<55 岁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岁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 期
4b
任何
0
ⅣB 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ⅣA 期
4a
任何
0
1~3
1b
0
ⅣB 期
4b
任何
0
ⅣC 期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ⅣA 期
1~3a
0/x
0
ⅣB 期
1~3a
1
0
3b~4
任何
0
ⅣC 期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11.19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
段恢复。
11.20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
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11.21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1.22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7-47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11.23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
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
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1.24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
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
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
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11.25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
为对应日。
11.26
由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