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包括中症与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可选保险责任一)、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二)。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投保一项或多项可
选保险责任,我们承担相应的可选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相应的可选保险责任;
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可选保险责任。
中症与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可选保险责任一)包括“中症疾病保险金”、“轻
症疾病保险金”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1)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
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中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累
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
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
疾病给付条件的,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给付条件
的,我们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2)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
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
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
疾病给付条件的,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给付条件
的,我们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中症疾病及轻症疾病给付条件
的,我们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以后的各
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二)包括“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
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我们将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分为 3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本条款
“3.1 重大疾病的范围”。
(1)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日后,经
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