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相伴 C 款豁免条款
因下列第(1)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或者
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轻度疾病或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1)
至第(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高残或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高残或者身故豁
免保险费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2;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4,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5的机动车16;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7(但符合本合同“因职业关系导致
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病”或“因器官移植原因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
此限);
(8) 遗传性疾病1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9。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1.3 等待
期”、“3.3 效力中止”、“8.4 年龄性别错误”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12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
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3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5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行驶证被
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6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
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
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8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
垂直传递的特征。
1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
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20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