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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自驾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
(注册号:C00002332322023051590963)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因自驾非营运四轮机动车辆(见释义)
而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
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主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后,再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本
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自驾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根据《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
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自驾意外残疾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
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非营运四轮机动车辆
(二) 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或其他可能危及
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时,除了提供主保险合同约
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下述材料:
1、被保险人的驾驶证;
2、发生意外伤害时被保险人所驾驶的非营运四轮机动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七条 释义
非营运四轮机动车辆:指个人自有的、借用的或合法租用的,不以收费为目的进行载客
或物品运输的七座以下(含七座)四轮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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