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导致身故或伤残
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
故伤残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
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
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之前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由原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
所列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
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保险人根据其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或双方认可的持有《司法
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在第 180 日当日的身体状况的评定结果,按照《伤残
评定标准》的规定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
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保险人按该伤
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
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保险人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
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不
同伤残内容属于同一肢(见释义)时,保险人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伤残保险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