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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缺席商业活动门票损失补偿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
(注册号:C00002332122023051590833)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出发前因下列原因直接导致其被迫取消
或变更旅行行程并缺席已购买门票的商业活动(见释义),对于被保险人或其配偶通过本人
的信用卡刷卡支付或者通过汇款、在线支付方式已经预付但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商业活
动门票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
缺席商业活动门票损失补偿保险金额:
(一)旅行出发前 30 日内,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见释义)遭受严重伤病(见释义);
(二)旅行出发前 30 日内,被保险人被司法机关传唤或需按规定接受隔离检查;
(三)旅行出发前 7 日内,被保险人预定搭乘的飞机、火车或轮船的承运人的受雇人罢
工,或者始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发生传染病(见释义)、暴动、骚乱或恶劣天气等自然灾
害(见释义)。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
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配偶以信用卡签账方式支付费用后,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
定,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银行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
(二)被保险人或其配偶在支付商业活动门票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行程取
消或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
议活动,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旅行始发地、途经地或
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或者被保险人当时已收到司法机关传唤或已获知其需按规定接
受隔离检查;
(三)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见释义)及其并发症导致被保险人
取消或变更行程并缺席商业活动。
对于被保险人可以从商业活动主办方或其他第三方获得退还或赔偿的商业活动门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