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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缺席商业活动门票损失补偿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
(注册号:C00002332122023051590833)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出发前因下列原因直接导致其被迫取消
或变更旅行行程并缺席已购买门票的商业活动(见释义),对于被保险人或其配偶通过本人
的信用卡刷卡支付或者通过汇款在线支付方式已经预付但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商业活
动门票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
缺席商业活动门票损失补偿保险金额
(一)旅行出发前 30 日内,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见释义遭受严重伤病(见释义)
(二)旅行出发前 30 日内,被保险人被司法机关传唤或需按规定接受隔离检查;
(三)旅行出发前 7 日内,被保险人预定搭乘的飞机、火车或轮船的承运人的受雇人罢
工,或者始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发生传染病(见释义)暴动、骚乱或恶劣天气等自然灾
害(见释义)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
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配偶以信用卡签账方式支付费用后,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
定,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银行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
(二)被保险人或其配偶在支付商业活动门票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行程取
消或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
议活动,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旅行始发地、途经地或
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或者被保险人当时已收到司法机关传唤或已获知其需按规定接
受隔离检查;
(三)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见释义)及其并发症导致被保险人
取消或变更行程并缺席商业活动。
对于被保险人可以从商业活动主办方或其他第三方获得退还或赔偿的商业活动门票费
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
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
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
行凭证的复印件;
(五)信用卡刷卡消费的持卡人留存联、银行出具的汇款证明或在线支付的证明以及未使
用的门票及收据;
(六)信用卡持卡人、银行汇款人或在线支付用户是被保险人配偶的关系证明;
(七)根据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同原因,提供下列资料中的一种:
1、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及治疗报告,包括被保险人或直系亲属的姓名、症状、诊断
论、诊治日期及其他能够证明严重伤病的书面证明资料;
2、司法机构的传唤文件或要求隔离检查的文件
3、承运人出具的证明发生罢工的书面文件,内容应当包括罢工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4、旅行始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发生传染病、暴动、骚乱或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的
明材料。
(八)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
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九)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第六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
附加合同为准
第七条 释义
1. 商业活动:指需购买门票观看的演唱会、文艺演出、展览会或博览会等。
2. 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
子女。
3. 严重伤病:指经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地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或其
直系亲属所受的意外伤害或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危及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生命,被保
险人不适宜继续原先安排的旅行
4. 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而予以公布的乙类传染病病种,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乙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以及被世界卫生
组织认定为 5 级或 5 级以上的传染病。
5.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
爆发、地震、海啸及其他具有危害性的自然现象。
6.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 12 个月内:
(1)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疾病;
(2)医生已建议被保险人接受医药治疗或提供医疗意见的症状、体征;或
(3)被保险人已存在的且一个正常而审慎的人会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疗治疗的症
状、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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