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救援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了不属于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
用,被保险人应自行与救援机构结算。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需要将随行未成年子女送返时,应按照本
附加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合同规定提供
服务并与救援机构直接结算,保险人不接受非通过救援机构提出的任何索赔。
第七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 突发性重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并经
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该突发性疾病或症状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突发性重病不包括本附加
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患有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
2. 未成年子女:指在保险单上列明的被保险人的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孙子女、外孙
子女。
3. 普通席位:指火车一般席位如二等座、硬座等,而非商务座、一等座或软卧席位。
4. 普通舱:指船上一般舱位,如内舱、二等舱等,而非头等舱、VIP 舱或商务舱、阳
台舱等。
5.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
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
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
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确定。
7. 原出发地:若被保险人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
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8. 流行疫病:指在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具体以世
界卫生组织或当地政府宣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