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损伤的突发病症,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突发急性病
不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2. 医疗机构: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合法的二
级及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
家法律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全部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病患、伤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在一名或多名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
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
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的全职护理服务。
医疗机构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 精神病院;
2) 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3.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生诊
断必须住院治疗。被保险人所住之病房须为办理入院出院手续的医院的住院部病房,不包括
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及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病房。
4. 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实际住院治疗的日数。住院满 24 小时为
一日。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日数不计入住院日数,请假或外出日数以医院的记录
为准。
5. 近亲属: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
6. 流行疫病:是指在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具体
以世界卫生组织或当地政府宣布为准。
7. 大规模流行疫病:指在整个洲际大陆或整个人类中流行的传染性疾病,具体以世
界卫生组织或当地政府宣布为准。
8. 绝症:确诊病症为终末期,且无法对病症进行治愈治疗,并且预计确诊后 12 个月
内可能死亡。
9.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
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