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身故遗体送返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
(注册号:C00002332122023051591243)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人身意外伤害或旅行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离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
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以外的目的地(见释
义),在途中或到达目的地后,因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或者因突发急性病(见
释义)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下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遗体送返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以此为
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 30 日内身故,则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
下简称“救援机构”)将依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要求,在被保险人身故地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下列约定处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
1. 如选择将遗体运送回原出发地(见释义),救援机构负责用正常航班或公共交通工
具送返被保险人的遗体,灵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地的普通灵柩标准为准;
2. 如选择就地火葬,救援机构负责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用正常航班
或公共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的骨灰送返至原出发地,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 如选择就地安葬遗体,救援机构负责安排被保险人遗体在身故地安葬,安葬费用
以身故地普通安葬标准为准;
4. 如被保险人的遗愿及其家属的要求无法及时查知,或者被保险人的遗愿违反被保
险人身故地的法律、法规规定且其家属的要求无法及时查知,救援机构将在被保险人身故地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负责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用正常航班或公共交通
工具将被保险人的骨灰送返至原出发地,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5. 如被保险人的遗愿及其家属的要求违反被保险人身故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经救
援机构告知后仍不愿更改的,本附加合同于救援机构得知被保险人家属不愿更改要求的决
定之时终止。
遗体送返保险金包括遗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的费用和服务费用,
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
保险人相应的遗体送返保险金额。若实际所需费用超过遗体送返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