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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
(注册号:C00002332622023051591443)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突发急性病(见释义),并在突发
性病发生之日后 7 日内因该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急性病身故保险
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
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既往病症(见释义)及由既往病症引起的并发症;
(二) 先天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三) 医疗事故及药物过敏;
(四) 中暑,食物中毒;
(五) 流行疫病(见释义)或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
(六) 意外伤害事故;
(七)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
(除港澳台地区)后进行但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八) 违背医嘱;
(九) 被保险人以就医为目的的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提供保险事故
生地合法有效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5.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
疗记录、住院证明;
6.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 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
行凭证的复印件;
8.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
他证明和资料
9. 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
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或中国驻出险地所在
国使领馆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认证。
第六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七条 释义
1.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遭受经临床医学诊断需进行紧急治疗以避免生命或健
永久性损伤的突发病症,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突发急性
不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2. 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
(1)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疾病
(2)医生已建议被保险人接受医药治疗或提供医疗意见的症状、体征;或
(3)被保险人已存在的且一个正常而审慎的人会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疗治疗的
状、体征。
3.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
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
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
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确定。
5. 流行疫病:指在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具体以世
界卫生组织或当地政府宣布为准
6. 大规模流行疫病:指在整个洲际大陆或整个人类中流行的传染性疾病,具体以世界
卫生组织或当地政府宣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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