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提供保险事故发
生地合法有效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5.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
疗记录、住院证明;
6.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 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
行凭证的复印件;
8.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9. 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或中国驻出险地所在
国使领馆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认证。
第六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七条 释义
1.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遭受经临床医学诊断需进行紧急治疗以避免生命或健康
永久性损伤的突发病症,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突发急性病
不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2. 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
(1)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疾病;
(2)医生已建议被保险人接受医药治疗或提供医疗意见的症状、体征;或
(3)被保险人已存在的且一个正常而审慎的人会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疗治疗的症
状、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