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随行托运行李的延误时间未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小时数或天数。
如果因相同的原因或同一个责任方,使得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及保险人承保的附加
旅行随身财物保险项下可同时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将按照赔偿金额较高者向被保险人承担
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承保的附加旅行随身财产保险项下已经获得赔偿,则保险
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支付保险金时将扣减该已获得的赔偿。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
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
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代理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行
李延误原因以及延误时间等信息;
(五)公共交通工具票据;
(六)托运行李的凭证;
(七)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八)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七条 释义
1.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
方式合法载客的有固定班次的长途汽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不包括邮轮)、火
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
机公司经营的固定航班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
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