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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随身财物(含智能手机)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
(注册号:C00002332122023051590743)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因下列原因致其随身财物(含智能手
见释义)遭受毁损、损失或遗失,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
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被盗窃、抢劫或抢夺;
(二) 被保险人所住宿的酒店或所搭乘的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处理失当。
发生前款第(一)项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或其他
有关部门报案并取得书面证明。发生前款第(二)项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立
即通知酒店或承运人并于 24 小时内取得事故与损失书面证明。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保险人依下列规定计算损失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可以修复或清洗恢复者,保险人赔偿修理或清洗费用;
(二) 修复或清洗恢复的费用超过个人物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价时,该物品按全损
处理;
(三) 毁损或遗失的个人物品按照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价赔偿
(四) 任何成套或成组的个人物品发生部份损失时,按照损失部份对该成套或成组个人
物品使用上的重要性与价值比例,合理估算损失金额;
(五) 对于商旅随身设备(见释义)遭受的损失或修复清理费用,保险人赔偿的金额最
高不超过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六) 对于其他随身财物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就每件随身财物所赔偿的金额以及就所有
随身财物所赔偿的总金额均不超过保险单上所载明的随身财物单件保险金额及随身财物累
计保险金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
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与下述各项相关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食物、动植物、液体物品,机动车、船舶和其它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船舶和
其它交通工具的零配件),家具、古董、金银、珠宝、饰品、非智能类手机(见
义)、移动硬盘及个人电子产品(见释义)
(二) 货币、现金、股票、债券、地契、印花、邮票、票据、入场券、车票、机票、船
票及其它交通工具票证、有价证券、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三) 文稿、图画、图案、模型、样品、账簿或其它商业凭证簿册;
(四) 走私违禁品或违法运输非法物品或从事非法贸易;
(五) 任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 被保险人事先运送的行李,或非随身托运而分开邮寄或运送的物品或纪念品;
(七) 被保险人所租用的物品;
(八) 存贮或录制于磁带、磁盘、记录卡或其它类似设备上的数据遗失;
(九) 玻璃、磁器、陶器或其它易碎物品;
(十) 信用卡、金融卡或其它作为签帐或提款使用的卡片及其关联账户;
(十一) 商业用或商业活动用的物品或样品;
(十二) 生锈、腐败、发霉、变色、折旧、光线作用或正常使用的耗损、虫鼠破坏或
固有瑕疵;
(十三) 被保险人修理、清洁、变更物品;
(十四) 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
不当所以及被保险人挑衅行为;
(十五) 任何不明原因的损失或丢失;
(十六) 应由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或酒店业者补偿的损失
(十七) 贬值;
(十八) 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行窃;
(十九) 擦撞、表面涂料剥落或单纯外观受损而不影响物品原有功能;
(二十) 随身财物内装的液体流出导致其它个人物品毁坏或受损;
(二十一) 发生在原出发地(见释义)的保险事故;
(二十二) 发生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在 24 小
时内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取得书面证明
(二十三) 发生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二)项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立即通知
酒店或承运人并于 24 小时内取得事故与损失书面证明。
如果因相同的原因或同一个责任方,使得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及保险人承保的附加
旅行行李延误保险项下可同时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将按照赔偿金额较高者向被保险人承担
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承保的附加旅行行李延误保险项下已经获得赔偿,则保险
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支付保险金时将扣减该已获得的赔偿。
第五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
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
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 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 财产损失清单、原始购置发票;
(五) 包含财产损失清单的警方报案证明文件;
(六) 入住酒店或承运人出具的含财产损失清单的损失证明;
(七) 被保险人的旅行凭证,如护照出入境盖章页、旅行交通票据、旅行住宿票据等
(八)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九)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办理索赔事宜,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
份证明。
第七条 代位求偿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
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八条 其他事项
如果被盗窃、抢劫、抢夺或遗失的保险标的被发现后归还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取得任何
第三方的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九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十条 释义
1. 随身财物:指由被保险人合法拥有并随身携带的箱包、放置于前述箱包内的个人物
品以及被保险人随身携带或穿着的旅行必需的其他个人物品,包括商旅随身设备和智能手机。
2. 商旅随身设备:指手提电脑(手提或笔记本型电脑)、平板电脑和投影仪。
3. 智能手机:具有独立的操作系统,且操作系统为 Android/Windows/iOS/鸿蒙系统
四者之一,可以由用户自行安装或移除软件、游戏等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程序,并可以通过
移动通讯网络来实现无线网络接入的手持通讯设备的总称。
4. 个人电子产品是指用于个人和家庭的与广播、电视有关的音频和视频产品,主要
包括:电视机、影碟机(VCDSVCDDVD、录像机、摄录机、收音机、收录机、组合
音响、电唱机、激光唱机(CD)等。
5. 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被保险人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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