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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延误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
(注册号:C00002332122023051590813)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因
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被劫持、承运人的雇员罢工或者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主
义行为(见释义)、航空管制或承运人超售机票而导致被保险人所预定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
较预定时间延误,且延误连续时间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小时数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
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旅行延误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旅行延误保险金额。
延误的时间计算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
1)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
通工具的实际开出时间或被保险人搭乘由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
交通工具(见释义)的开出时间为止;或
2)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
通工具的实际到达时间或被保险人搭乘由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
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的到达时间为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
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对于下列情形下的延误,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所计算的延误时间未达到保险单载明的小时数;
(二)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乘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公共
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行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三)被保险人办理完登乘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由于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五)在投保人投保时或者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或为该次旅行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
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