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延误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
(注册号:C00002332122023051590813)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
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被劫持、承运人的雇员罢工或者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主
义行为(见释义)、航空管制或承运人超售机票而导致被保险人所预定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
较预定时间延误,且延误连续时间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小时数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
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旅行延误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旅行延误保险金额
延误的时间计算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
1)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原计划搭乘的公共
通工具的实际开出时间或被保险人搭乘由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
交通工具(见释义)的开出时间为止;或
2)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原计划搭乘的公共
通工具的实际到达时间或被保险人搭乘由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
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的到达时间为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
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对于下列情形下的延误,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所计算的延误时间未达到保险单载明的小时数;
(二)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乘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公共
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行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三)被保险人办理完登乘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由于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五)在投保人投保时或者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或为该次旅行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
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
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
以及已经宣布的突发传染病;
(六)任何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误;
(七)因为旅行代理的过失或过错导致的延误;
(八)被保险人因任何公共交通工具的改签导致的延误;
(九)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见释义)或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爆发引起的延
误。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
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
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三)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
期、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原因、延误时间,以及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被保险人搭乘的最早
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班次时间及编号;
(五) 被保险人的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原件;
(六)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七条 释义
1.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
式合法载客的有固定班次的长途汽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不包括邮轮)火车
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
司经营的固定航班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
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
车。
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时,均不属于本附加
合同项下的公共交通工具。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属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公共交通工
具。
2. 恐怖主义行为:指任何个人或团体所采取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威胁使
用武力、暴力的行为,无论行为实施方是单独行动、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者与任何组织、
政府存在关联该行为从其性质或背景而言,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的目的
原因,包括意图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使公众或任何群体感到恐惧。恐怖主义行为应包括任何
由行为发生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行动。
3. 替代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领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
共交通营运执照并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出租车(不包括四轮以下机动车)
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时,均不属于本附加合同
项下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4. 流行疫病:是指在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具体以
世界卫生组织或当地政府宣布为准。
5. 大规模流行疫病指在整个洲际大陆或整个人类中流行的传染性疾病具体以世
卫生组织或当地政府宣布为准。
(本页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