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下述各项相关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食物、动植物、液体物品,机动车、船舶和其它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船舶和
其它交通工具的零配件),家具、古董、金银、珠宝、饰品、移动电话、移动硬盘、平板电
脑及其他个人电子产品(见释义)、个人数字助理;
(二) 货币、现金、股票、债券、地契、印花、邮票、票据、入场券、车票、机票、船
票及其它交通工具票证、有价证券、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三) 文稿、图画、图案、模型、样品、账簿或其它商业凭证簿册;
(四) 走私违禁品或违法运输非法物品或从事非法贸易;
(五) 任何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 被保险人事先运送的行李,或非随身托运而分开邮寄或运送的物品或纪念品;
(七) 被保险人所租用的物品;
(八) 存贮或录制于磁带、磁盘、记录卡或其它类似设备上的数据遗失;
(九) 玻璃、磁器、陶器或其它易碎物品;
(十) 信用卡、金融卡或其它作为签帐或提款使用的卡片及其关联账户;
(十一) 商业用或商业活动用的物品或样品;
(十二) 生锈、腐败、发霉、变色、折旧、光线作用或正常使用的耗损、虫鼠破坏或
固有瑕疵;
(十三) 被保险人修理、清洁、变更物品;
(十四) 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
不当以及被保险人挑衅行为;
(十五) 任何不明原因的损失或丢失;
(十六) 应由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或酒店业者的补偿的损失;
(十七) 贬值;
(十八) 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行窃;
(十九) 擦撞、表面涂料剥落或单纯外观受损而不影响物品原有功能;
(二十) 随身财物内装的液体流出导致其它个人物品毁坏或受损;
(二十一) 发生在原出发地(见释义)的保险事故;
(二十二) 发生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在 24 小
时内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取得书面证明;
(二十三) 发生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二)项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立即通知
酒店或承运人并于 24 小时内取得事故与损失书面证明。
如果因相同的原因或同一个责任方,使得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及保险人承保的附加
旅行行李延误保险项下可同时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将按照赔偿金额较高者向被保险人承担
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承保的附加旅行行李延误保险项下已经获得赔偿,则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