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被保险人从事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活动;
(十一) 旅行支票遗失后,未能及时向发行银行的当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申报挂失。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
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
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个人钱财被抢劫或盗窃,提供保险事故发生地的警方或其
他有关部门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和损失清单原件;
(五)如被保险人寄存于酒店上锁保险箱的个人钱财被盗窃,提供该酒店出具的保险事
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保险事故日期及经过;
(六)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
关证明文件;
(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凡由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机构或个人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
公证机构或中国驻出险地所在国使领馆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认证。
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妥善照管其个人现金、旅行支票及汇票;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查寻。发生第二条第(一)项约定的保
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酒店管理部门报告并获得酒店管理部门出具的保险
事故证明(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日期及经过)。发生第二条第(二)项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
保险人应当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盗窃之时起 24 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的警方或其他有
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和损失清单。
第七条 其他事项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第三方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该第三方请求给付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