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事故发生地的警方、承运人、中国使领馆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注明被保险人
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日数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被保险人的出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护照等出行凭证,
须提交复印件;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凡由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机构或个人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
机构或中国驻出险地所在国使领馆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认证。
第六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七条 释义
1. 绑架: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或扣押被
保险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2. 非法拘禁:是指以扣押、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违反被保险人意愿,非法剥夺被保
险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 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是指自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之时,被保险人实
际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时间持续达到 24 小时或以上,每满 24 小时为一日,超过 24 小时
后不满 24 小时的按一日计算。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的起止时间以保险事故发生地的警方、
承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4. 非法滞留境外期间:是指被保险人非法停留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期
间,或者合法停留的许可届满后仍滞留于境外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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