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慰问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
(注册号:C00002331922023051591383)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遭到(见释义)非法拘(见
释义)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每日绑架及非法拘禁慰问金额以
及被保险人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见释义),向被保险人给付绑架或非法拘禁慰
保险金,但保险人给付绑架或非法拘禁慰问保险金的日数最高不超过30日。
被保险人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时间应自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之时起计算,直至
下述事项发生时止(以早者为准)并以保险事故发生地的警方、承运人、中国使领馆或其
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所载起止时间为准:
1)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结束;
2)被保险人死亡、被释放或被解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
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在保时或被保险人在出发前已知晓在可能导致保险人被架或
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事发当地
警方报案;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
(四) 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见释义)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事故发生地的警方、承运人、中国使领馆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注明被保险人
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日数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被保险人的出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护照等出行凭证,
须提交复印件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明和资料。
凡由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机构或个人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
机构或中国驻出险地所在国使领馆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认证。
第六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七条 释义
1. 绑架: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或扣押被
保险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2. 非法拘禁:是指以扣押、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违反被保险人意愿,非法剥夺被保
险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 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是指自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之时,被保险人实
际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时间持续达到 24 小时或以上,每满 24 小时为一日,超过 24 小时
后不满 24 小时的按一日计算。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的起止时间以保险事故发生地的警方、
承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4. 非法滞留境外期间:是指被保险人非法停留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期
间,或者合法停留的许可届满后仍滞留于境外的期间。
(本页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