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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期间家庭财产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
(注册号:C00002332122023051590773)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若在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其在中国境内(不包
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住宅(见释义)的室内(见释义)财产发生损失或损毁的,保
险人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受损财产的修复费用或者损失发生时
的财产市值(以低者为准)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
期间家庭财产保险金额:
1.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坠落;
2.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
3.盗窃或抢劫;
4.住宅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
(二)因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住宅暂时不适合居住的,则在
该住宅或受损室内财产进行修复或重建期间,被保险人必须暂住酒店或另行租赁房屋居住所
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临时住宿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在扣除免赔额或免
赔天数后,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及全部事故累计赔偿金额不
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临时住宿费用保险金额。
(三)对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被保险人可以从任何第三方或其它
保险人获得赔偿的,则保险人在扣除该等赔偿金额后向被保险人赔偿剩余部分的损失。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或者可归因于下列各项的损
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电机、电器、电气设备的不当使用(包括使用过度、被烘烤等)或者发生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