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
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
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发生本附加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并尽快通知保险人,并递交下述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身份证明资料;
4、 犬类准养证等类似许可证明;
5、 报案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确定被保险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证明和法律文
件;
6、 被保险人收到的赔偿请求书、法院传票等;
7、 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8、 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的,应提供保险人所认可的医院或医疗机构签发的诊断书及有
关门诊住院病历资料、费用详细清单、医疗发票原件;造成第三者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法
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造成第三者死亡的,应提供公安
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财产购
买发票或凭证;支出法律费用的,应提供发票、收据原件;
9、 由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和解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裁
决书等确定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10、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支付赔偿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原件;
11、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2、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
相关证明文件。
(二)保险人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它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提供
有关资料及文书证件或者出庭作证、应讯或协助鉴定、勘验,或进行其它必要的调查或行为,
其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