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增寿条款
泰康乐增寿终身寿险条款
阅读指引
泰康乐增寿终身寿险(以下简称“乐增寿”)产品提供身故及航空意外身故、高铁意外身故保障。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例:泰先生 (40 ) 为自己投保“乐增寿”,泰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儿子泰宝贝为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基本保险金额:50 万元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10
年交保费:80715
等待期1后,泰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
保障内容
保障金额
给付条件2
身故保险金
下列三者的最大值:
1) 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3
2) 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3) 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4
泰先生身故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额外 1倍身故保险金
泰先生在 80 周岁前遭受本合同约定的航空
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
高铁意外身故保险金
额外 1倍身故保险金
泰先生在 80 周岁前遭受本合同约定的高铁
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等待期指本产品有 180 天的等待期,具体请见“1.4 等待期”
2给付条件具体请见“1.5 保险责任”
3有效保险金额具体请见1.3 有效保险金额”案例中的有效保险金额=50 万元×(1+3.5%^(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1)。
4一定比例具体请见“1.5保险责任”中关于“身故保险金”的相关约定。
泰康人寿[2021]终身寿险 103
1我们的保障
3案例说明
2名词解释
乐增寿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1.1 保险期间
4.1 受益人
7.1 合同构成
1.2 基本保险金额
4.2 保险事故通知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有效保险金额
4.3 保险金申请
1.4 等待期
4.4 保险金给付
1.5 保险责任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5 如何退保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2.1 责任免除
5.1 犹豫期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2 投保年龄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争议处理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6 其他权益
附件 交通工具定义
3.1 保险费的交纳
6.1 现金价值
3.2 宽限期
6.2 保单贷款
3.3 效力中止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3.4 效力恢复
6.4 减保
6.5 年金转换权
乐增寿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乐增寿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乐增寿终身寿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第 1保单年度5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第 2个及以
后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 1.035 倍。
1.4
等待期
本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6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的,有 180 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
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发生本合同 6.4 条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
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1.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处于 18 周岁7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8(不含
该日)之前,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9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处于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
之后,我们按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10
比例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以上
120%
5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6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7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
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
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0
到达年龄指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后所得到的年龄。
乐增寿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我们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若发生本合同 6.4 条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
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航空意外身故
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
期间11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内身故,我们除给付第一项的身故保险金外,再按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铁意外身故
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高速铁路
列车期间12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内身故,我们除给付第一项的身故保险金外,再按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高铁
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此页正文完)
11
乘坐民航班机期间指被保险人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止。民航班机
具体定义见“附件 交通工具定义”
12
乘坐高速铁路列车期指被保险人持高速铁路列车有效票证,自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
终点后离开车厢时止。高速铁路列车具体定义见“附件 交通工具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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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3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5,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
16机动车17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下列责任免除事项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处理
保险
事故
责任免除事项
合同
效力
我们的做法
身故
1
终止
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18合同终
时的现金价值
2-7
终止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1.4 等待
期”3.3 效力中止”8.3 年龄性别错误”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
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
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3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
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
药品。
14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6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
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行驶
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7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8
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乐增寿条款
3.4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
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
容)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内通知我们。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
相关内容)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9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4.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
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
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
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
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
票。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
退还已交保险费。
19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乐增寿条款
5.2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
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有)的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
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
(如有贷款功能)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且具体的
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之和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与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6.3
保险费自动
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
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
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20
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
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
6.4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
效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
价值21同一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
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合同第 1.5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和保险
费进行计算。
6.5
年金转换权
您或者受益人与我们协商同意,有权按照以下任一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
转换年金保险合同:
方式一:受益人在申请本合同的保险金时,可将保险金全部或者部分转换为年金;
方式二:自本合同交费期届满且生效后第 21 个保单年度起,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或者依据我们届时的相关政策进行减保,可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部或者部分转换
为年金;
方式三:自本合同交费期届满且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或者依据我们届时的相关政策进行减保,可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部或者部分转换
为年金。
若您申请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则本合同效力终止。
申请转换的保险金、现金价值总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约定的最低限额。
20
利息:以垫交的保险费数额为基数,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至本合同效力中止、终止或者您补齐垫交的保险费之日
24 时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的年复利计算。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存款
利率作为参照,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
21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指您减保时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额度等于您申请减保时保险合同的现金
价值乘以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例如:您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是 10 万元,对应的现金
价值为 8万元,您申请将基本保险金额从 10 万元减保至 9万元,由于减保金额为 1万元,即原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减
保时您可以领取原现金价值 8万元的 10%,即 0.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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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7.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
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7.2
合同成立及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
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
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
责任。
8.2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8.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
上填明。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
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关于年龄错误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
内容)
发生性别错误的情形,参照发生年龄错误的情形时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上述
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
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最后知道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
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乐增寿条款
8.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
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正文完)
乐增寿条款
附件 交通工具定义
1
民航班机
本合同约定的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2
高速铁路列车
本合同约定的高速铁路列车仅指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运营的车次以 GCD开头的列车。
(条款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