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
们咨询。
在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有)的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
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
(如有贷款功能)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且具体的
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之和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与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
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
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20。
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
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有
效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
价值21。同一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
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合同第 1.5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和保险
费进行计算。
您或者受益人与我们协商同意,有权按照以下任一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
转换年金保险合同:
方式一:受益人在申请本合同的保险金时,可将保险金全部或者部分转换为年金;
方式二:自本合同交费期届满且生效后第 21 个保单年度起,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或者依据我们届时的相关政策进行减保,可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部或者部分转换
为年金;
方式三:自本合同交费期届满且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或者依据我们届时的相关政策进行减保,可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部或者部分转换
为年金。
若您申请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则本合同效力终止。
申请转换的保险金、现金价值总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约定的最低限额。
利息:以垫交的保险费数额为基数,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至本合同效力中止、终止或者您补齐垫交的保险费之日
的24 时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的年复利计算。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存款
利率作为参照,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
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指您减保时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额度等于您申请减保时保险合同的现金
价值乘以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例如:您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是 10 万元,对应的现金
价值为 8万元,您申请将基本保险金额从 10 万元减保至 9万元,由于减保金额为 1万元,即原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减
保时您可以领取原现金价值 8万元的 10%,即 0.8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