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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复星保德信星福家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地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
以条款正文为准。
产品重要信息概览
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
终身
投保年龄
0 周岁(须出生满 30 )至 70 周岁
特别提示
(1) 在特定情况下,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正文中灰
色阴影显著标识的内容
(2) 您有退保的权利,犹豫期内申请退保的,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
已支付的保险费;犹豫期后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复星保德信人寿
[2023]终身寿 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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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5. 其他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自动垫交
5.4 转换年金权益
条款目录
2. 我们提供的保障和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4 保险责任
2.5 保单红利
2.6 责任免除
6. 合同效
6.1 效力中止与恢复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3 合同终止
3. 如何领取保险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4 未还款项
7.5 合同内容变更
7.6 联系方式变更
7.7 争议处理
4. 如何支付保险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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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保德信星福家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复星保德信星福家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
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
载明。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
1
保单周年日
2
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3
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当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3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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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出生满30日)70周岁,
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
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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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我们提供的保障和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当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
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将
1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
度。
2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
后一日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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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5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
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4
在批单上载明。
基本保险金额
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在犹豫期后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
们审核同意后,可以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需符合下列规定:
1.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满5年;
2. 每个单年度累计减少的基本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本合效时
本保险金额的20%
3.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不得低于减保当时我们
定的最低标准。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
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投保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到达年龄
6
105周岁所在的保单年度止,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以2.5%年复利增加。自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为106周岁所在的保单年度起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有
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
如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有效保险金额也将同时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的相同比例变更。
2.3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
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
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一)如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为 17 周岁及以前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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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下列两
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确
定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
8
计算。
(二)如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为18周岁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本合同交费期
(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未满的,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
1. 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
比例
18 周岁-40 周岁
160%
41 周岁-60 周岁
140%
61 周岁以上
120%
6
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得到的年龄。
7
全残:指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发文号为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被评定为第一级伤残程度的残疾情况,具体参考附表《全残项目表》
8
已交费年度数本合同交费期间未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保单年度数;本合同交费期间已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您与我们约定
的交费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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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确
定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计算。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三)如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为18周岁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本合同交费期
间已届满的,我们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
比例
18 周岁-40 周岁
160%
41 周岁-60 周岁
140%
61 周岁以上
120%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
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计算。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故或全残保险金给
付后,本合同终止。
上述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
益。
2.5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
权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
利分配方案。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我们会在每个保单年度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
案确定本合同当年度的增额红利,相应增加本合同的累计增额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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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我们将根据下列方式确认的金额,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给付累计增
额红利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如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为 17 周岁及以前身故或全残,累计增额红利
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增额红利
现金价值。
(二)如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为18周岁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本合同交费期
(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未满的,累计增额红利对应的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增额红利的现金价值。
(三)如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为18周岁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本合同交费期
间已届满的,累计增额红利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两者的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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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增额红利:本合同投保时的累计增额红利等于零,从第一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累计增额红利等于从投保时到对
应保单年度的每一年增额红利之和(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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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增额红利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增额红利×1.025
(n-1)
n为保单年度
数,最大不超过被保险人到达年龄为105岁所在的保单年度数)
上述累计增额红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项。
若您在犹豫期后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累计
增额红利也将同时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相同比例减少,我们同时向您
退还累计增额红利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
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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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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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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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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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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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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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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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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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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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
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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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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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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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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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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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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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7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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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
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全残保险金受
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
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3.3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
请所需的证明
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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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
请所需的证明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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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
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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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资料
3.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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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
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
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
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30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不包括补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
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
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60日内,对给付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
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
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30内将领取
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1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4.2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
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
期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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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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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他权益
5.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等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累计增
额红利的现金价值之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载于保险或批单
上。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
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
定的利率执行。
我们会在保单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
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照当时我们最新已确定的贷款利率计息。
若在保单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会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本合同的效力于当日24时中止。
5.3
自动垫交
如果您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则当您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
们将使用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后,自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开始自动垫交您欠交的到期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垫交保险费视作
保单贷款,按照我们同期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您欠
交的到期保险费,则本公司将就该余额按日折算垫交期间(如垫交期间没
有超过宽限期则不予垫交)垫交期间结束,本合同效力中止。
5.4
转换年金权益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且保单生效满10年后,您可
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
购买我们届时提供的年金保险(如有)
参与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2 合同效力
6.1
效力中止与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与红利分配。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
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
全部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因自动垫交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
全部所垫交的保险费、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10
若因以上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原因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同时满足各自对
应复效条件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您与达成,我有权
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2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
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6.3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
险费。
7.2
年龄性别错误
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
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
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
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11
4.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
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和性别进行调整。
7.3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7.17.2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7.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
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7.5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
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
议。
7.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
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
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
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7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
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
构。
12
附表
全残项目表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
理依赖状态
1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双侧眼球缺失
1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1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
1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1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
1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
1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
1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
1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
1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 2 )且大便和小便失
1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 90%
1
躯干及四肢Ⅲ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1
注:
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
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
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
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
上需要护理者。
4.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
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
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5.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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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
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6.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
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7.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
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
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9.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
丧失的病症。
10.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5 级。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11.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
法:在 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 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 3%);双上肢占 18%
(9×2)(双上臂 7%,双前臂 6%,双手 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3)(前躯 13%,后躯
13%,会阴 1%);双下肢(含臀部)占 46%(双臀 5%,双大腿 21%,双小腿 13%,双足 7%)(9×5+1)
(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12.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Ⅲ度烧伤指
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
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
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