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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附加自驾游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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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的条款互有冲,则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参加自驾游而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本附加保险合
所指自驾游自驾车详见释义)期间因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已给付(二)款约定意外伤残保险的,意外身故保险
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保监会保
监发〔20146 号发布,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
之一的,保险人按《伤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保
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
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或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或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评定
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第(一)(二)款下的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保险单载明的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 保险合同下的各项责任除条款仍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此外
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的交通工具不是本附加保险合同所指的自驾
(二)被保险驾驶或者乘坐驾车的目的不参加自驾游,括但不限于工作、
输。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
释义
第六条
【自驾游】指
【自驾车】指 7 座(含)以下非营运客车。
【非营运客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乘坐的轮式车辆,但不包
括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
【乘坐自驾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自驾车车厢起至走出自驾车车厢止的期间。
【道交通事故指车在道上因错或者意造成人身亡和产损失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