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附加高原反应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22021121316013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
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
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
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及“可选责任”。投保人在已投保“必
选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同时投保“可选责任”;若投保人未投保“必选责任”,则单独投保“可
选责任”不产生任何效力。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高原反应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
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必选责任: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高原反应,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
伤残保险金。
(二)必选责任: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高原反应,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
付比例乘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
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
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
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