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
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现
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7.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
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
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
险费。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
保险费(含宽限期内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
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
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
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发
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
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