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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交通工具类型包括航空、火车、轮船、营运汽车和非营业汽车,根
据投保人、本社双方约定,可以约定其中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释义一)意外伤害(释义
二)保险责任承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的责任不产生任何效力。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类型如下:
1.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
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对应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该民航班机舱门
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
的客运火车,自持有效车票踏上对应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走出该
火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3.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
运的客运轮船,自持有效船票踏上对应商业营运的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
该轮船甲板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4. 营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
业营运的客运汽车,自持有效车票进入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
走出该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5.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驾驶或乘坐非营运的
家庭自用汽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车辆行驶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项目包括“身故保险责任”和“残疾保险责任”
两项,可由投保人、本社双方约定一项或多项承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未在保险单上载
明或批注的责任不产生任何效力。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单中所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类型及保
险责任项目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本社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
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出险时所乘交通
工具对应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社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该类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同时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社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
应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但若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
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本社给付的身故保
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