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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A 款(互联网专属)条
(注册号:C00022132322021122224753
总则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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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没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
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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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
第三条 保险责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交通工具类型包括航空、火车、轮船、营运汽车和非营业汽车,
据投保人、本社双方约定,可以约定其中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释义一)意外伤害(释
二)保险责任承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的责任不产生任何效力。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类型如下
1.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
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对应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该民航班机舱门
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
的客运火车,自持有效车票踏上对应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走出该
火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3.轮船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内,被险人每次以客身份乘坐合商业营
运的客运轮船自持有效船票踏上对应商业营运的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
该轮船甲板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4. 营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
业营运的客运汽车,自持有效车票进入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
走出该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5.非营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险期间,被保险人次驾驶或乘坐营运的
家庭自用汽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车辆行驶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本附同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括“身故保险责任”和“残疾保险责任
两项投保、本或多保,保险上载
明或批注的责任不产生任何效力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单中所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类型及保
险责任项目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本社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
责任准,不超险时
工具对应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受交工具故发日起 180
日(含)以此故为直接独的原因身故的,按本保险同载明的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同时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社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
应的险金给付险人身故金。被保被宣
还的,险金领人应于知或应当道该被保险生还 30 日内退还本社给付身故
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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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责的,
险人疾保本附险合
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受交工具故发日起 180
(含)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本附加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详见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
的,《人保险列给例乘
类交疾保人对残疾
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
进行定,此给保险不在身保
标准及代码》之列,本社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1.被人因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人如疾,按合的残
《人身保伤残评定标及代码中所应残疾等级给付比例扣原有残疾程
身保残疾以本保险
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残疾保险金额,承担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保险、残
的累计给付总额,以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保险间内若本累计给付的项保险金之达到该被保人对应的保金额时,
则本社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均终止
责任免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社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险人或重自致或因险人寻衅其他
行为等可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效驾证驾义四或者驶无
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五)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医嘱擅自
射药物
(七险人、流娩;病、过敏、高
应、猝死(释义七);
(八)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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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保险人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者疲劳驾驶;
(十)被保险人因扒车、跳车、乘坐超载交通工具引起的意外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未到达目的地自行离开指定交通工具后遭受伤害;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期间除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社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登记的交
期间;
(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释义八)期间
ICD-10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期间;
(五)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六)旅客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旅客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七)属于主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金
第六条 故保险金额、残疾保险金额由
保险期
第七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费支付方
支付付全
费,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
约定一次支付部保险费,投人应在附加保合同成立一次支付全部
险费人未约定附加合同同生
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付保的,费金致,人在支付险费
应于日前缴保。投
约定不生效前的保
保险保人按约保险许投
费延在此事故险人
保险给付欠缴的剩
费。缴费延长期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
若投人在同在保险
的保障满日 24 时终止,终止日后(含缴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保险人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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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九)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故保险金申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或保
认可的疗机释义十)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若被保人为宣告死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发当
使
8.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9.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10.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1.人为人的其监代为
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申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华人民共和国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或保险人认的医疗机构具的诊
证明,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诊断书;
5.发当有关出具伤害证明中华共和该国使
领馆出具的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受益人或者继承为无民事行能力人或者制民事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
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如果保险,但际领
金前身故,保险金将作为其遗产,由保险人向其合法继承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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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一、交通工具:本附加保险合同所指交通工具为
(1)民航班机:本附加合同所指民航班机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营运、
以客运为目的的飞机;
(2)火车:本附加保合同所指火车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营运、以客运为
目的的火车(含地铁、轻轨
(3)轮船:本附加保合同所指轮船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营运、以客运为
目的的轮船;
(4)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本附加保同所指汽车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
合法营运、以客运为目的的公共汽车(含电车、出租车)
(5)公务、商务用车:本附加保同所指公务、商务用车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
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6)家庭自用汽车:本附加保合同所指家庭自用汽车为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
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二、意外伤害
使
三、酒后驾驶:,发
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被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
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
驾车。
五、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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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
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 HIV。起的缩写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
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九、险金申请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
人。
十、认可的医疗机构指本社在承保时与投保人约定的医疗机构,具体医疗机构名单将
产品销售页面或投保文件中展示,本社保留对上述名单进行变更的权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条款中的释义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