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含
第180 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
间。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7的原因导致身故或进入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8
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9,本合同
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导致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
的,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约
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10内不间断持续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公司将
在观察期结束后,按以下规定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尚未年满 18 周岁,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
的较大者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
1.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长期护理状态:指经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鉴定确诊初次发生被保险人丧失独
立完成以下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活动的能力:
(1)步行:是指室内从房间到房间之间的平地行走;
(2)进食:是指在食物已经准备好的情况下,自己进食;
(3)更衣:是指穿衣、脱衣、扣紧或解开所穿衣物的能力,包括脱穿吊带、脱戴假肢及其他医疗辅助器具;
(4)洗澡:是指沐浴或淋浴(包括自行出入浴缸或冲淋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清洗身体;
(5)如厕:是指自行使用厕所和控制大小便,需要时可以通过使用保护性衣物或医疗辅助器具协助如厕动作;
(6)移动:是指自床上移动至座椅或轮椅或替代器械上。
其中,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鉴定业务范
围包含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1)位于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拥有合法经营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公立医院;(2)设立的
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
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确诊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诊断符合本合同所列的长期护理状态定义,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
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诊断符合本合同所列的长期护理状态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