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境内紧急医疗救援服务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救援服务条款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
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服务条款相关者,为本服
务条款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服务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服务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服务条款为准。本服务条款未尽事宜
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救援服务内容
第二条 在主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地区,下简称“境内”且非其境内常住地(以下简称“非常住地”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
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我公司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
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提供的服务项目以合同载明为准,所承担的费用最高以合
载明的服务限额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持有我公司多项产品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救援服务
的,则我公司所承担的费用以其中服务限额最高者为限
(一)医疗运送和送返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事故发生地医院条件不
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
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
疗,我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必要将被保险人运送回其境内常住地的
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被
保险人境内常住地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轮船、车、
汽车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其境内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我公司将
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
失效的,我公司将收回处理
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
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
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
具。
运送和送返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
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此项费用经我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服务机构
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总额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如果实际费用超过服务
限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我公司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导致
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
机构,我公司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
进行赔偿。
(二)遗体/骨灰送返
被保险人在非常住地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
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
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
费用,我公司承担的此项费用总数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三)当地安葬/丧葬费
被保险人在非常住地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
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我公司承担安葬费用,最高给付
金额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四)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非常住地身故的,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
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我公司负责承担该
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火车票或汽车
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五)亲属慰问探访
被保险人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的预
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 8 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
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我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
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票、火车票汽车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
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六)休养期的饭店住宿
被保险人在非常住地接受治疗,如经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服务机构共同认为被保
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事故发生地休养,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该被保险人在出院后
立即入住当地一间普通酒店以便其休养,我公司负责承担酒店房间费用最多补偿天数和每
日费用限额于合同载明。
(七)紧急返回常住地
当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的直系亲属身故时如被保险人正在非常住地期间,且需要紧急
返回其常住地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其返程我公司负责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张单程经
舱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
(八)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返回常住地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突发急性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
满十八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
航班经济舱、轮船、火车、车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经最短路径返回其常住地,我公司
负责承担一名未成年子女的返程交通费用,但被保险人原有交通费用票据应交由我公司处
理。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返回常住地并由我公司负责承
担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 在主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非常住地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
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时,可通过我公司的救援服务电话联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救
服务机构,救援服务机构及其授权医生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的医疗救援服务,
具体提供的服务项目以合同载明为准:
(一)电话医疗咨询
当被保险人在非常住地期间如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状况,可拨打救援服务电话得
到救援服务机构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
(二)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介绍并推荐当地尽
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包括
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
(三)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
求的、经我公司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
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救援服务机构协助安排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
(四)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
当被保险人在非常住地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如果被
保险人持有的在我公司投保的有效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涵盖了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
性病导致的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救援服务机构在接到保险人的授意后,将在被保
人所持有合同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范围内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担保或垫
付。
(五)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
在有医疗必要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尽力协助安排为被保险人递送该被保险人护理
治疗所必需的而在该被保险人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药物、药品或医疗
用品的递送须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
前述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的成本及其递送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六)紧急口讯传递
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或伤病事故时,救援服务机构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将情况尽快通知
其亲属或雇主
(七)旅行信息咨询服务
被保险人可在旅行前和旅行中联络救援服务机构获得当地疫苗接种的要求和需要、天气
等基本旅行信息。
(八)行李延误、遗失援助
当被保险人搭乘商业航班旅行时,如在旅途中丢失或延误行李,救援服务机构可介绍相
关部门如航空公司、海关等,以协助被保险人找回行李
(九)重新安排旅行计划
被保险人在非常住地期间,如因紧急情况不能按原计划的线路继续行程救援服务机构
可协助被保险人重新安排航班、酒店及旅行计划。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十)协助安排酒店住宿
被保险人在非常住地住院时如需亲友的陪同,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安排该亲友在非常
住地的酒店住宿。
(十一)紧急法律援助
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介绍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费用需由被保险人
承担。
(十二)紧急文件递送
在被保险人要求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协助安排将紧急文件递送给被保险人的亲友或同
事,相关递送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服务条款。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我公司不提供救援服务: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
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
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我公司不提供救援服务: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前往非常住地。
(二)被保险人前往非常住地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前往非常住地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
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第七条 我公司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条款或合同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服务限额
第八条 我公司对本条款保险责任项下救援服务的赔偿金额以合同中载明的服务限额
为限。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通过我公司提供服务电话联系救援服务机构,
照救援服务机构的批准和安排进行医疗运送或送返、遗体或骨灰处理、进行搜救或救助,
保险人亲属出发前需得到救援服务机构的许可。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前述义务,救援服
务机构有权中止服务,且我公司不负责承担任何费用
第十条 救援服务申请人请求提供救援服务时,应向我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救援服务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救援服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相关费用(如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丧葬费用等)的正式发票或有效收据;
(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如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记录及主治医师出具的病重和预计住院
间的证明等;
(六)援服务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救援服务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我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
的,我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第十一条
【我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事故】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
事件,且前述条件缺一不可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主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
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包括既往疾病慢性
病、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
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
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非常住地】指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所在设区城市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
澳台)的其他地区,被保险人常住地以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服务限额】指在任一境外救援事故下,救援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某项或某几项救
援服务时由我公司负责承担的救援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的最高金额。
【既往疾病】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确诊或虽未经确诊但已经出现典型症状或已接
受治疗,或合同生效后确诊的疾病根据相关诊治资料说明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在保险合同开
始后的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
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
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
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