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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变更保险(2020 版)条款
(注册号:C00002331922020061000992)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的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的条款
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出发前或在旅行开始后发生以下事件,导致被保险人必
须变更旅行的,对该被保险人预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和在旅行开始后为
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住宿费用及公
共交通费用,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
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其中住宿费用的单日赔付限额以保险单约定为准,若
无约定,则以人民币 1000 元/日为限。
(一) 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释义 1)死亡或遭受严重伤病(释义 2)住院;
(二) 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三) 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伤病须医疗运送、遣返或住院治疗;
(四) 被保险人身故;
(五) 旅行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
天气(释义 3)、严重自然灾害或传染病(释义 4),但该事故须在投保时未发生;
(六) 被保险人骨折导致合格医生诊断该被保险人无法开始或继续原定行程;
(七) 因恐怖活动导致被保险人必须更改预定行程,但该恐怖活动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原计划前往或正在旅行的国家的政府因该恐怖活动的发生发布了不宜旅行
警告或外国旅客立刻离开当地的建议;或
2、中国政府建议中国公民或居民立刻从该事件发生地撤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
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对于下列损失,或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预见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释义 5)
及其并发症的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