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恶性肿瘤——轻度”
额外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
本合同约定中的“恶性肿瘤——轻度”,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
险人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095 日后(不含第 1095 日),经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
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 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轻
度”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
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恶性肿瘤——轻
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
止。
2. 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我们前四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轻症疾病均为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以外的
其他轻症疾病,自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原位癌额外给付保
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
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轻症疾病
确诊之日起满 1095 日后(不含第 1095 日),经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
(无论一种或多种), 再次确诊的原位癌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
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 30%向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
任终止。
3. “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
疾病,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满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
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针对该疾病
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1095
日后(不含第 1095 日),经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 “恶性肿瘤——重度”
(无论一种或多种;包括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
肿瘤——重度”,首次重大疾病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的复发、转移和持续),我们
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
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心
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
自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不含第 365 日),经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为同
种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受益人
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理赔时必须提供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自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首次患有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