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2)索赔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3)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4)该名直系亲属实际已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住宿费用的票据,及机票、船票或火车票(如
适用);
(5)该名成年同行旅伴实际已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住宿费用的票据(如适用);
(6)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而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十天以上,则须提供:
(1)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及主管医师出具的伤重证明;
(2)该名直系亲属实际已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住宿费用的票据,及机票、船票或 火车票
(如适用);
(3)该名成年同行旅伴实际已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住宿费用的票据(如适用);
(4)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