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23〕疾病保险 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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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康乐一生(易核2.0)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助您理解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复星联合康乐一生(易
核版2.0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2.3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7.1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本公司对可能影响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显著标识,请仔细阅读正文中粗体的内容和背
突出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合同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申领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代理申请及其
3.5 配合调查
3.6 保险金的给付
3.7 诉讼时效
4.保险费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合同效力中止和恢复
6.1 合同效力中止
6.2 合同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附表
附表一 重大疾病病种及定
附表二 轻度疾病病种及定
附表三 甲状腺癌的TNM期标准
复星联合康乐一生(易核2.0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本公司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
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本公司仅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1
合同订立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利益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附贴批单和其他约定书,均为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复星联合康乐
一生(易核版 2.0)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2
合同成立与生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
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保单年度
1保单周年日2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以周岁4计算。
1.4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单之日起(二者较早之日),投保
人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
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
将扣除不超过 10 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
有效身份证5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即
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
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轻度疾病保险金
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重症监护关爱保险金责任。其中,重大
疾病保险金责任、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为必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
日为对应日。
约定交纳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或每半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
一日为对应日。
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
的不计。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
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选责任,重症监护关爱保险金责任为可选责任
2.3.1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180
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6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7
专科医生8确诊初次发生9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10(一种或多种,下同),本
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11,本合同终止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12
(一种或多种,下同)本公
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给付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
有效;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13的,本公司
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的原因导致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的,无等待期。
2.3.2
必选责任
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导致的后果。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1)位于境内(不包括港、
澳、台地区),拥有合法经营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公立医院;2)设
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
务;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
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确诊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
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重大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已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年交保险费乘以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算。
轻度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二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确定全残: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
他人扶助的(注④)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
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
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
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2.3.2.1
重大疾病保险
本合同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28 种,名单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一。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
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保
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14降低为零,并不再承担轻度疾病
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如投保人未选2.3.3.1 重症监护关爱保险金,或投保人选择 2.3.3.1 重症
监护关爱保险金且本公司已按约定给付“重症监护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2.3.2.2
轻度疾病保险
本合同提供保障的轻度疾病共有 3,名单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二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
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同时轻度疾病
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度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定义和本合同
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3.2.3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
身故或确定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3.3
可选责任
下述可选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2.3.3.1
重症监护关爱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
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
病,且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
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
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15治疗,连续住院16天数
3天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给付重症监护关爱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重症监护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连续住院天数为进入
症监护病房住院之日(含)与离开重症监护病房之(含)的时间间隔
院满 24 小时为一日
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重症监护病房:指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内,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和固定设备,为危重病人提供 24 小时连续监护
并按日收费的特殊病房。
住院:指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
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挂床住院:指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后未完整在住院病区就医而存在外出,或者住院过程显著存在非医学合理性的情形,包含
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1)患者住院期间不在医院病房住宿就医的;2)患者无体温检测记录或者部分体温检测记录缺失
的;3)住院费用中仅有床位费、检查费用、药品费用而无其他具体住院诊疗项目费用的;4)住院期间仍回家休养或回单
位上班的。
2.3.4
特别注意事项
1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
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度疾病,本公
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
的一项保险金。被保险人所患疾病诊断时已经达到重大疾病标准的,
不能追溯轻度疾病给付;
2 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其中一项。
2.4
责任免除
2.4.1
身故保险金责
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
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
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毒品1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9,或驾驶无合法有
行驶证20机动车21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战争22军事冲突23恐怖主义活动24暴乱25或武装叛乱;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6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 2年以
上保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
金价值;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
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任何驾驶情形: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任何情形: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
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恐怖主义活动: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
或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以其他方式
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
类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
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4.2
除身故保险金
外其他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除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2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8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除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
合同终止,已交足 2年以上保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
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除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
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4.3
其他免责条款
除“2.4.1 身故保险金责任免除2.4.2 除身故保险金外其他保险金责任
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犹豫期
2.3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6.1 合同效力
中止”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 年龄性别错误“附表一”“附
表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以及2.3 保险责任”中脚注背景突出显示的
内容等。
3
保险金申领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
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
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以书面
形式或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受益人因特殊
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3.1
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
外其他保险金
申请
受益人需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文
件、资料原件:
1 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2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3.3.2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申
受益人需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文
件、资料原件:
1 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2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医院、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资料或
伤残程度鉴定书
3 因意外引起的保险事故,由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意外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3.4
代理申请及其
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还应当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保险金作为遗产时,还应当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
请领取保险金,并提供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合法监护权证明。
3.5
配合调查
被保险人遭受事故的,除法律禁止的情况外,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被保
险人、受益人等,就事故的性质、原因、结果及被保险人的损伤程度和身
体情况等,进行查、检查、评估和鉴定(包括但不限于提请作必要、
理的解剖检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3.6
保险金的给付
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本公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内作出核定。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
付保险金的协议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
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本公司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本公司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先予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本公司支付相应的差额。
3.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
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的约定交
纳日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会扣减欠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
中止。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
值可向本公司查询。若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过保险金,本合同保
单的现金价值将根据保险金已给付情况相应减少。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
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29
算。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
息,则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保单借
款及借款利息、欠交保险费。
5.3
保险费自动垫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分期交付的保险费超过宽
期仍未交付,且此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足
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
额自动垫交应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垫交的保险费视作保单借款。
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保险
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6
合同效力中止和恢复
6.1
合同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与
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
息、借款本息和其他未还款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中止之日起满 2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
合同。若解除合同,向投保人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解除合同的手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
本合同约定利率 由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宣布时间为每年的 1月和 7月,该利率将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并参照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来确定。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改该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续及风险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向本公司送达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
3)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的效力至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次日零时或解除合同申
请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二者中以较晚者为准)终止。本公司自收到完
整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
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
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
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8.1 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时,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或
周岁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和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和性别
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取消该被保
险人的被保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被保
险人的被保资格取消权适用“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
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和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
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但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按实收保险费占应交保险费的比
例给付第 2部分“提供的保障”约定的保险金;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和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
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8.4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等款项时,若投保人有
交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相应款项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
内容,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
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或电话等
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形
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公司最后收到的投保人的联系方式发送有关
通知,且将通知发送日视为通知送达日。
8.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
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
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本页内容结束]
附表
重大疾病病
种及定义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
202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 2020 版定义)规定的重大疾病,疾病名称、病
名称、疾病定义2020 版定义保持一致。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重大疾病定
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30(涵盖
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
ICD-1031)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
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
(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
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32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别(核分裂像<10/50 HPF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
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
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
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
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ICD-10:《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
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分类、动态、
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
(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ICD-0-3 不一致的
情况,以 ICD-0-3 为准。
TNM 分期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
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
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
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
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
常参考值上限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
上限的 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
低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
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
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33肌力34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35,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6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
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
或吞咽的状态。
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
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
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
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
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的规律性透
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
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
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0-3 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
(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
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
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
扩张症等)
10)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
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分或 5分以
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永久不可逆37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
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03周岁期间,被保险人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
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度。
03周岁期间,被保险人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2级(含)以
下。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
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
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
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
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
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它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
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
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38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
压在 36mmHg含)以上。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
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12 个月(声
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03周岁期间,被保险人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
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
如≥正常的 25%<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20×109/L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I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II 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III 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IV 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
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
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
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27)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理组织学
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
孔。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
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
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附表
轻度疾病病
种及定义
以下轻度疾病2020 版定义规定的轻度疾病,疾病名称、病种名称、疾病定义与
2020 版定义保持一致。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轻度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
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
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
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别(核分裂像<10/50HPF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
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
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
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
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
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
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
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附表
甲状腺癌的
TNM 分 期 标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
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
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
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T
N
M
Ⅰ期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ⅣA 期
4b
任何
0
ⅣB 期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A
4a
任何
0
13
1b
0
B
4b
任何
0
C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A
13a
0/x
0
B
13a
1
0
3b4
任何
0
C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均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