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鑫佑所享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
.............................................
公司”、“我们”指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大家
.........................................
鑫佑所享
....
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零时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6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5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7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4.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1.5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及生效
1.4 犹豫期
1.5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2.3 保险期间
2.4 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
2.5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2.6 保险责任
2.7 责任免除
3 您如何交纳保险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3.4 减额交清
3.5 保单贷款
4 您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宣告死亡处理
4.6 诉讼时效
5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或性别错误
5.4 未还款项
5.5 合同内容变更
5.6 联系方式变更
5.7 争议处理
6 释义
6.1 合法有效
6.2 周岁
6.3 有效身份证件
6.4 现金价值
6.5 年生效对应日
6.6 月生效对应日
6.7 已交保险费
6.8 意外伤害
6.9 身体全残
6.10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大家养老[2022]养老年金保险 11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大家鑫佑所享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见释义 6.1)
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
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本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不超过十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投保人的
有效身份证
(见释义 6.3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您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双
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见释义 6.4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本合同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
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 养老年金起始
领取年龄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
年生效对应日
(见释义 6.5
。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分别55 周岁、60 周岁和 65 周岁三种,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
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 60 65 周岁两种;
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 5560 65 周岁三种。
2.5 养老年金领取
方式
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
若领取方式为年领,则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的每个本合同
年生效对应日;若领取方式为月领,则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
后的每个本合同
月生效对应日(见释义 6.6
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可以变更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2.6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
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
可选保险责任。
本合同基本保险责任包括“养老年金”、“身故保险金”、“祝寿保险金”三项,
本合同可选保险责任为“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1)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且被保险人在
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给付养老年
金;
2)自本合同首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且被保险
人在每个月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5%给付养老
年金。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含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二十个保单年度为养老
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
公司将向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
年金,其金额为保证领取期间内应领取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后的余额(不计息)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
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
已交保险费(见释义 6.7
与本合同现金
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后(含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 80 周岁/90 周岁/100 周岁对应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分别按
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200%/300%,向祝寿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
故或身体全残豁免
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
意外伤害(见释义 6.8
导致身故或
身体全残(见释义
6.9
,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
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 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未满 60 岁。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1 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 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若本合同有其他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予豁免。
2.7 责任免除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
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与3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
见“ 1.4 犹豫期”、“1.5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
复”、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龄或性别错误”等条款中突出显示的
内容。
3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
交纳日(见释义 6.10
支付当期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
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本条款 2.6 条约定的保险责
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险费。保人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的,本合
同继续有效。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合同效力的中
止与恢复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的健
康状况进行核保,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
交保险费及利息、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
同。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4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生效二年后且有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可以选择
使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向本公司申请减额交清经本公司同意后,本公
司将以本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尚未偿还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一次
性支付减额交清后的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调整,本公司按调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继续有效。
3.5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
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
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
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金
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即
行中止。
经本公司审核不同意投保人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本公司不向投保人提供贷款
4 您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养老年金,指本条款 2.6 条约定的养老年金。养老年金受益人、祝寿保险金受益人
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人,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同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根据本条款 2.6 条的约定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以书面或
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通知后,
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
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
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若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我们,且您要求解除本
合同导致我们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需给付保险
金时,有权扣减已给付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4.3 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养老年金/
祝寿保险金
申请
养老年金受益人或祝寿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本公司一次性
申领保证领取期内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申领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身故保险金
申请
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理赔申请书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投保人意外
伤害身故或
身体全残豁
免保险费申
申请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书面提
出豁免保险费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
死亡证明或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
体全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特别注意事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
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
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的,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本公司可以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4.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齐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做出核定;情形
复杂的,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
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本公
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行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定被
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并据此判定该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且其在宣告死亡案件中的死亡日期在保险期间之
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
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因被保险人身故而领取的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
力依法确定。
4.6 诉讼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自其
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
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
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
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本公司不得基于前款约定解除合同。
5.3 年龄或性别错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
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
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对于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5.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符合本合
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
别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5.4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但本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5.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
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本
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5.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向您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您承担。
5.7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
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 释义
6.1 合法有效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
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6.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
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20 91日,2020 91
日至 2021 831 日期间为 0周岁,2021 91日至 2022 831 期间为
1周岁,依此类推。
6.3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6.4 现金价值
指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给您或其他权利人的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
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5 年生效对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今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
为对应日。
6.6 月生效对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今后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
为对应日。
6.7 已交保险费
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的情形,则依据变更后的保险费确定已交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额交清情形,
已交保险费为减额交清时一次交清的保险费。
6.8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
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或医疗机构的诊断
书为准。
6.9 身体全残
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
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且病程持续超过 180 天(眼
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
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
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6.10 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
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本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