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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医疗费用保险(2022 版 A 款)(互联网专属)》合同(以下
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
同而成立,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互有冲突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
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单上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
患疾病,且自发生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
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
际医疗费用。
(一) 其中回国后后续医疗费
若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在境外就医,且自
其返回境内后就该意外伤害或疾病需接受必要的后续治疗(以下简称“回国后后续医疗费
用”,本公司将按下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赔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
人无法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赔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赔偿,对该
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
被保险人“回国后后续医疗费用” 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如保单未载明的,以本附加合
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为限进行赔偿。
2、 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赔偿型医疗保险取
得医疗费用赔偿,对该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扣除该
被保险人已取得医疗费用赔偿后的金额并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回国
后后续医疗费用” 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如保单未载明的,以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医疗费用保险(2022 版 A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783252202210240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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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进行赔偿。
医疗费用保险赔偿金 = 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 - 任何已取
得的医疗费用赔偿
(二) 其中境内旅行的疾病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于境内旅行期间罹患疾病,且自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进行必要治疗
该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
被保险人相应的“境内旅行的疾病医疗费用” 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
医疗费用保险赔偿金 = 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 - 任何已取
得的医疗费用赔偿
上述“任何已取得的医疗费用赔偿包括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有商业性费用赔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疗费用赔偿。
上述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治疗费、护
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等费用,以治疗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
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本附加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一)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既往症(见释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但不包括经保险人
核保审核同意的疾病;
2、 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
3、 脊椎间盘疾病;
4、 妊娠、流产、分娩、哺乳、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及由此而引
起的并发症;
5、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6、 被保险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7、 扁桃腺手术、腺样体增生及结节、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
8、 被保险人在旅行前未接种指定疫苗或使用指定药物(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或中华
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政府机构的旅行健康要求、建议和
警告)。
(二)下列期间或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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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
1、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
2、被保险人在被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仍继续旅行;
3、被保险人出发前或出发当日,被保险人的旅行途径地、目的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具有相
同法律效力的政府机构由于疫情原因列为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地区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三)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费用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
整形费用;
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费
用;
3、 美容或整形费用、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手术费用;
4、 为压力、焦虑、抑郁、紧张、情绪化、精神病或精神方面的问题或紊乱而进行的
治疗费用;
5、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为肥胖、减肥
或增重而进行的治疗,采取诸如接种疫苗、包皮环切术、接种等类似预防性措施的费用;
6、 在医院、诊所或护理所的单人或私人房间的住宿费用,除非是为被保险人治疗的
医务人员认为被保险人有必要住宿此类房间的;
7、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
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治疗或手术的相关费用;
8、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向本公司递交以下材料作为索赔单证于自
治疗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如未注明提供原件的,在核对查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即可):
(一)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三)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四) 医院所签发的医疗费发票原件;
(五)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
(六) 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
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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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当本公司保险赔付金额未达到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全额时,被保险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
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一) 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第七条 释义
【疾病】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后出现症状的病患或疾病且在本附加合同生
效日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
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症(见释义)、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
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
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
官移植。
【住院】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
费用。
【既往症】:指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境外】: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疗费、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
治疗费、救护车费等费用,以治疗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一)床位费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观察病
房之床位、陪人床、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
(二)手术费
手术指被保险人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
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
费、手术辅助费、料费、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因器官移植而发生
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三)药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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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
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
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
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或以提高人体免疫力为主要用途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
包括但不限于如各类参(包括人参、花旗参,白糖参,,,野山参,移山)及其饮
剂片剂,冬虫草,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
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
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鹿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
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犀角、牛黄、麝香、鹿茸、铁皮枫斗。部分可以入
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
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四)治疗费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
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但治疗费不包含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
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疗法包括
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
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等;
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等。
(五)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仅指消毒费和换药费。
(六)检查检验费
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医
处费、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
分子生化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
(七)特殊检查治疗费
包括CTECT彩超活动平板态心电图、电监护、入治疗、PCR体外碎石、
高压氧、体外射频、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费用检查治疗项目费。
(八)救护车
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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