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以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7日)至 70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
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
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
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
本条款第 8.4、8.5条规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
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
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
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