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美相互传承美好(龙腾版)终身寿险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1.4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6.1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6.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2.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3.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5.2
解除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什么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1.3 保险期间
1.4 保险责任
2.
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4.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4.1 效力中止与恢复
5.
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5.5 宣告死亡处
5.6 诉讼时效
6.
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其他权益
7.1
保单贷款
7.2 减额交清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合同构成
8.2 合同成立与生效
8.3 投保范围
8.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5 年龄性别错的处理
8.6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7 未还款项
8.8 合同内容变
8.9 联系方式变更
8.10 争议处理
8.11 合同终止
9.
释义
9.1 周岁
9.2 保单周年日
9.3 现金价值
9.4 意外伤害
9.5 全残
9.6 动车组列车(国内)
9.7 猝死
9.8 毒品
9.9
酒后驾驶
9.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9.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2 机动车
9.13 战争
9.14 军事冲突
9.15 暴乱
9.16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17 复利
9.18 有效身份证件
9.19 鉴定机构
9.20 保单年度
信美相互[2024]终身寿险 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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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
信美相互传承美好(龙腾版)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信美相
传承美好(龙腾版)终身寿险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
1.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1.2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
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
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
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必选责任,也可
以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1.4.1
必选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
(见 9.1)后的首个
保单周年日
(见 9.2)之前(不含
当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见 9.3)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之后(含当日)身故,我们按本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至年71 周岁后
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遭受
意外伤害
(见 9.4)事故,并自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
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1.4.2
可选责任
您可选择投保以下可选责任,您所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所选择的相应保险责任。
以下可选责任中的航空意外身故或
全残
(见 9.5)保险金
动车组列车(国内)
(见 9.6)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须同时投保。
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我们不承担以下可选责任。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之前(不含当日)全残,我们按
以下两项的较大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您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 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全残,我们按本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关爱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至年满 61 周岁
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保险
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
航空意外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客机期间
(自被保险人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
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
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我们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动车组列车(国
内)意外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动车组列车期间(自被保
险人进入动车组列车车厢起至走出动车组列车车厢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
按上述约定给付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如下数额给付动车组列车(国内)外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保单周年之前(不含当日)身
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动车组列车(国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的责任;
(2) 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
或全残,动车组列车(国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但我们给付的动车组列车(国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猝死(见 9.7
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至年满 66 周岁后
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猝死
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保险金之外,
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猝死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8)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动车组列车(国内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服用、吸食或注射
毒品
(见 9.8);
(5 被保险
酒后驾驶
(见 9.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9.10), 或驾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见 9.11)的
机动车
(见 9.12);
(6)
战争
(见 9.13)
军事冲突
(见 9.14)
暴乱
(见 9.15)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9)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10 保险人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强行登上或离开乘坐的交
通工具。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
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或全残的,合同
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以及未按时支付的影响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
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
(见
9.16)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3.2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
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
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4.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这部分讲的是保险合同中止的影响,以及您如何恢复已中止的合同的效力
4.1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
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照我们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按
复利
(见 9.17
计算。
若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全
部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因以上两项原因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自同时满足各自对应复效条件之日
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我们未达成协议,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中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
如何领取保险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
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批单中载明的时间
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
人同意。
(2)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所需的证明和资
(1) 申请人
有效身份证件
(见 9.18)
(2)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
所需的证明和资
(1)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
鉴定机构
(见 9.19)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
伤残鉴定书;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损失”
指根据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复利计算的利息损失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
民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
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
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
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退还给我们。
5.6
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6.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
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
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7.1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
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
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之日的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7.2
减额交清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额交清:
(1) 本合同生效满两年;
(2 您尚未支付申请时所处
保单年度
(见 9.20)的首笔保险费
(3) 您提交申请的时间申请时所处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内(含当日)
我们审核同意后将以您申请时所处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本合同现金
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作为您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一次性
交清的保险费数额须符合我们的要求),按照我们的约定重新计算本合同的
本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我们将按照您减额交清后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现金价值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减额交清后,本合同
“1.4 保险责任”中您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为您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
办理减额交清后,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8.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8.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均以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8.3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7日)至 70
周岁,
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8.4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
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8.5
年龄性别错误的
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
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
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8.6
我们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条款第 8.48.5条规
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8.7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果您有欠交的保
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8.8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
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9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10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
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法院提起诉讼。
8.11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 被保险人身故的;
(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9.
释义
这部分是对条款中的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9.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2
保单周年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
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单年度
的现金价值以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为基础计算,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9.4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
身体伤害,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9.5
全残
本合同所述“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
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如
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第 180 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不能辨别明暗、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
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且病程持续超过 180
(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我们认可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
断证明。
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
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指自意外伤害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 180 的治疗,机能仍
然完全丧失。
9.6
动车组列车(国
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运营速度不小于 160 公里/小时的国营客运车次编号 G
D 或 C 头铁路动车组列车
9.7
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24 小时内发
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9.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
药品。
9.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10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9.11
无合法有效行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12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9.13
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
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9.14
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9.15
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9.16
保险费约定支付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17
复利
本合同采用日复利,即每一日的利息计入下一日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一
日的利息。复利计算的公式为 A=P×(1+r1)×(1+r2)×…×(1+rn);式中 A
表本金与利息之和,P代表本金,r
i
代表第 i日的利率n代表日数。
9.18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
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
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9.19
鉴定机构
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9.20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的
前一日 24 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