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吉祥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 号)
(注册号:C00005032312023073113331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
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者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该项限制。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死亡保险金受益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
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
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履
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因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意外伤(释义一)造成死亡、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死亡保险
金或伤残保险金。
一、死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
额给付死亡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
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死亡保险金。
被保险人死亡前已领有伤残保险金的,死亡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释义二)所列伤残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
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
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
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
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死亡及伤残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
育治疗;
5)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释义三)及其并发症、潜水特定疾病(释
义四)及其并发症、猝死(释义五);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 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9)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释义六)、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七)、无有效驾驶证(释义八)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九)的机动车期
间;
6)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7)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8)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9)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释义十)、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释义
一)、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
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0)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
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服药治疗或心理行为治疗期间)
12)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5 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3)被保险人从事航空或飞行活动期间,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
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和所选计划确定。投保人须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
1.一次性缴付保险费
若一次性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未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
生效;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分期缴付保险费
若分期缴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缴纳日(见释义十二)前足额
缴纳对应的保险费。如未缴付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其余各期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保险单约定的延长期内补缴保险费,如被保
险人在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本条约定的
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需投保人先行补交所有未缴期间的保险费,
或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后,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所有未缴期间的所有未缴保险费。如投保人在延
长期届满时仍未缴纳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自当期保险费约定缴纳日次日零时起终止,对于保险合同
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延长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 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
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
提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索赔人原因、事故情况异常复杂需要查证或需要等待
第三方意见等客观原因需要更长处理时间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
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
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或保险人不愿承保变更后的风险的,保险
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释义
十三)。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
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投保人补交按
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短期保费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增加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
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十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十五)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
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相关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
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死亡保险金申请
1)索赔申请表
2)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3)医疗机构(释义十六)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
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索赔申请表;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
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按法律规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及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
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
区法律)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
2)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
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三条 释义
释义一、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释义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
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释义三、高原反应特定疾病
指急性高原脑水肿、急性高原肺水肿、高原反应、和平原反应,其成立必须由医院相应专科医师确诊。
释义四、潜水特定疾
指潜水减压病、氮醉、及二氧化碳中毒,其成立必须由医院相应专科医师确诊。
释义五、猝死
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且医疗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死亡诊断为猝死。
释义六、战争
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
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释义七、酒后驾车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释义八、无有效驾驶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
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
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释义九、无有效行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机动车行驶的其他情况。
释义十、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
极地探险、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释义十一、特技表演
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释义十二、保险费约定缴纳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期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期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释义十三、未满期净保费
若保险费为一次性缴付的: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1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若保险费为分期缴付的:未满期净保费=当期保险费×[1-(当期保障已过天数/当期保障总天数)] ×
(1-1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若本保险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偿,则未满期净保费为零。
释义十四、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释义十五、保险金申请人
被保险人伤残时指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死亡时,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释义十六、医疗机构
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合法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投保人与
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疗机构。
在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合法成
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伤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
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保险合同中所指医疗机构(中国境内或中国境外)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