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
附加除外承保特定区域医疗机构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 号)
(注册号:C00005032322023073113801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除外承保特定区域医疗机构(见释义)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不
予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除外承保特定区域以保险单上列明的区域为准。
三、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四、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
效。
五、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六、释义
除外承保特定区域医疗机构:指保险单上列明的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该区域范围内经营的医疗机构实施
的治疗,本附加合同不予承保。
(本页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