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吉祥版)
(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 号)
(注册号:C00005032522023073113341)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
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境
内医院(释义一),或境外医院(释义二)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补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事故中所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释义三)实际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
了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后,依照保险单载明的补偿比例补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对于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疗机构
进行治疗所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所载明的免赔额后,依照保险单载明
的补偿比例补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满此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期间
内发生的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责任: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
多延长 30 日;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 15 日。
四、保险人所负补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一次或
者全年累计补偿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则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
责任终止。
第三条 补偿原则和标准
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
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
2)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商业保险,或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
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
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