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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保险〔2024〕终身寿险 028
中邮悦享盈佳 2.0 版终身寿险(分红型)
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邮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第九条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十一条
★您可以申请保单贷款……………………………………第十三条
★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解除本合同,我们仅扣除不
超过 10 元工本费,其余保险费全部退还…………………第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三条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条
★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保证的……………………………第十一条
★您应当及时交纳保险费…………………………………第十五条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
任…………………………………………………………………第十八条
★您解除本合同(退保),将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
定………………………………………………………………第二十八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并确认理解……………………………………………………………释义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有本合同保障利益的重要内容进行
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加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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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一、您与本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 3
第一条 合同构成 ...................................................................................................................... 3
二、本公司订立合同时要确认 .........................................................................................................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 3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3
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 ............................................................................................................. 3
第四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 3
第五条 保险期间 ...................................................................................................................... 3
四、本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 ......................................................................................... 4
第六条 保险金额 ...................................................................................................................... 4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 .............................................................................................................. 4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4
第九条 保险责任 ...................................................................................................................... 4
第十条 责任免除 ...................................................................................................................... 5
五、专属于您的合同权益 ................................................................................................................. 5
第十一条 保单红利 .................................................................................................................. 5
第十二条 现金价值 .................................................................................................................. 6
第十三条 保单贷款 .................................................................................................................. 6
第十四条 第二投保人 .............................................................................................................. 6
六、保险费的支............................................................................................................................. 7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 .......................................................................................................... 7
第十六条 宽限期 ...................................................................................................................... 7
七、保险金的申............................................................................................................................. 7
第十七条 受益人 ...................................................................................................................... 7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 8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 .............................................................................................................. 8
第二十条 保险金给付 .............................................................................................................. 8
八、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 ................................................................................................................. 9
第二十一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 9
第二十二条 未还款项 .............................................................................................................. 9
第二十三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 9
第二十四条 宣告死亡处理 ...................................................................................................... 9
九、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 9
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 10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变更 .................................................................................................... 10
第二十七条 犹豫期 ................................................................................................................ 10
第二十八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
第三十条 合同终止 ................................................................................................................ 10
十、遇到合同争议的处理 ............................................................................................................... 10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 10
十一、释义 ...................................................................................................................................... 11
3
条款正文
一、您与本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中邮悦享盈佳 2.0 版终身寿险(分红型)(简称“悦享盈佳 2.0”) 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
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
书面
(见释义 1材料共
同构成。
二、本公司订立合同时要确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
(见释义 2(须出生满 30
日)至 67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第四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
载明。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本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见释义 3
保险费约定支付
(见释
4)、
保单周年日
(见释义 5均以本合同生效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4
四、本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
第六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确定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第 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您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
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
的现金价值。一保单年度内累计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
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且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本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本合同生
效时规定的最低标准。
若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则本合同自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的各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身故
全残
(见释义 6保险金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
额计算。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
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
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未满 18 周岁,
们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
数,再减去 1后所得到的年龄。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
们将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
交费期满日
(见释义 7(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
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
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参照《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下同)
《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
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 周岁-40 周岁
160%
41 周岁-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
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
5
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
系数
首个保单年度
1
第二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1+2.0%(n-1),其中 n
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时的保单年度数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上述“已交保险费”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
年交保险费及已交费年度数计算。上述“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
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第十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毒品
(见释义 8
(五)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见释义 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释义 10
或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见释义 11)的
机动车
(见释义 12);
(六)
战争
(见释义 13)、
军事冲突
(见释义 14)、
暴乱
(见释义 15)或武
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专属于您的合同权益
第十一条 单红利
(一)保单红利的确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我
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方案,红利分配的额
度是不确定、不保证。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
日分配给您。我们每年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参与红利分配。
(二)保单红利的实现
本合同的红利实现方式为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根据
交费期间、保单年度、被保险人性别及投保年龄,以保单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
6
保险费
(见释义 16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增加本合同的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
增额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加分红。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我们除
按第九条给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给付交清增
额保险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未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
故或全残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给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我们将按如下方式给
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
故或全残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给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
给付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
系数
首个保单年度
1
第二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1+2.0%(n-1),其中 n
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时的保单年度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
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将等比例减少,
我们向您退还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自减少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起,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及交清增额保险
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按减少后的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第十二条 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
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险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合同上载明
的现金价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现金价值。由于因红
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
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第十三条 单贷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
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
后余额的 8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
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可向我们
查询。
您应按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其中利息根据贷款金额、经过日
数和贷款利率按日复利方式计。贷款到期之日,若您未能偿清贷款本息,则以
未能偿清的贷款本息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我们当时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自贷款本息及其他欠款的总额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之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
同效力中止。
第十四条 二投保人
7
(一)第二投保人的定义
指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原投保人身故,有权向我们申请变更为本合同新投保
人并履行投保人义务、享有投保人权利的人。
第二投保人需要您事先指定。
(二)第二投保人的指定与撤销
如本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
通知我们指定本合同的第二投保人,我们在审核同意后将出具批单。指定第二投
保人需满足以下要求:
1.第二投保人须为自然人,且符合我们的承保要求;
2.第二投保人在指定时应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
3.您指定第二投保人时,须经过投保人配偶、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以及
第二投保人本人的书面同意。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已指定第二投保人的,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
同意,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撤销本合同的第二投保人,我们将在收到撤销第二投
保人的书面通知后出具批单。
如原投保人发生变更,原指定第二投保人的约定自动失效,变更后的新投保
人可重新指定第二投保人。
(三)第二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人的要求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二投保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原投保人身故后 2年内
向我们提出变更投保人申请。如第二投保人拟放弃变更投保人的权利,应书面通
知我们。如第二投保人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原投保人身故后 2内向我们提出变
更投保人申请,则视为第二投保人已放弃变更投保人的权利。
第二投保在向我们申请变更投保人时,应与被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
六、保险费的支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
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
期应交保险费。
第十六条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
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七、保险金的申
第十七条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8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
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
(见释义 17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
医疗机构
(见释义 18、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
鉴定机构
(见释义 19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
伤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条 险金给付
9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个工
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
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
失”指根据超出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或核定时间的日数,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八、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
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
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
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
险费的,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
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
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
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
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
我们
九、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0
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
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
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二十七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
扣除不超过 10 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
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八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
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三条、二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 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二)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十、遇到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
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11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释义
1.书面: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
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
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4.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
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
应日。
5.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
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6.全残: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注②)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⑤)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我们指定有
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永久完全:系指自造成以上情况“全残”的情况)的原因出现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
动。
④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
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⑤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
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行为,都不能独自实施,需要他人帮助。
7.交费期满日:指最后一期保险费交纳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
8.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
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
的处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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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
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11.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2.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
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13.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
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14.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5.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16.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17.有效身份证件:指由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
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8.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
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
的之医院。
19.鉴定机构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