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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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太平盛世鑫享J款年金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
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收到本合同之日起20日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退保会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9.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您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0.2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合同基本信息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及生效
1.4 犹豫期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3.6 失踪处理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特别约定
6.减额交清
6.1 减额交清
7.保单贷款
7.1 保单贷款
8.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1 效力中止
8.2 效力恢复
9.合同解除
9.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
项的扣除
10.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10.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限制
10.4 年龄性别错误
10.5 合同内容变更
10.6 联系方式变更
10.7 争议处理
10.8 保险事故鉴定
11.释义
太平盛世鑫享 J款年金保险,第 1页,共 8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盛世鑫J款年金保险条款
阅读提示:
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 2.3 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 1.4 条、第 2.4 条、第 3.2 条、第 4.2 条、8.2
条、第 10.2 条、10.4 条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三、 本合同为客户预留了犹豫期,请留意第 1.4 条;
四、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 9.1 条。
1.
合同基本信息
1.1
合同构成
太平盛世鑫享 J款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
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
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经本公司同意,均可参加本保险。
1.3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
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释义)
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投保人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 2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
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
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于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
明。
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太平养老[2023]年金保险 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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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
本合同期满日(见释义)
零时止,本保
险合同保险期间10 年、15 年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
的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则自本合同的第 5
保单周年日(见释义)
(含
日)起至第 9 个保单周年(含当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每个保单周年日
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或年交保险费乘以您
与我们约定的
交费年期数(见释义)
2%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 15 年,则自本合同的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
14 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或年交保险费乘以您与我们
约定的交费年期数的 2%付生存保险金。
2.3.2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
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1.根据本合同约定累计
已支付的保险费(见释义)
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身故时本合同
现金价值(见释义)
2.4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见释义)
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7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见释义)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或驾驶
无合
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的机动车;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
相应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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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见释义)
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
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
保险事故(见释义)
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
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
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
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应依据下列方式办理:
3.3.1
生存保险金和
满期保险金的
申请
由生存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
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生存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3.2
身故保险金的
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3
其他事项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
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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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本公司有权对理赔进行核查,您和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本公司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如果受益人向本公司提起虚假的保险金申请,本公司有权追回已支付的相应保险
金,并对其它虚假理赔的申请且尚未支付的款项拒绝支付,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
除本合同。
3.5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
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
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
不明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本合
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
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
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本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期交,期交
交费期限分为三年交、五年交、十年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
的宽限期。
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
止,本公司将不再承担本合同 2.3 条中所指的保险责任。
5.
特别约定
如果您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投保时,相关资金往来应按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见释
义)
管理规定执行
6.
减额交清
6.1
减额交清
犹豫期满后,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前提下,投保人可在宽限期满前申请对本
合同进行减额交清。即如果投保人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
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其对应的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其
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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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额交清后,本合同项下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投保人不需要按减额交清前
约定数额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按减额交清后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和现
金价值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7.
保单贷款
7.1
保单贷款
若您使用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本合同生效满一年后,
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
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本公司签订
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保单贷款期满时如果您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息将构成新
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 6个月,并按本公司届时执行的最新保单贷款利率计
息。
当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
止。
若您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我们不接受保单贷款申请。
8.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8.2
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相关证
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按本公司的规定缴纳保险
累积
利息(见释义)
及其他各项还款项之日二十四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至合同效力恢复当日零时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
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9.
合同解除
9.1
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
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它款
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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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
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3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4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向
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
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
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
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至您的个人账户。
10.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
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
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
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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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本公司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
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11.
释义
11.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零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2
本合同期满日
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
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1.3
保单周年日
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
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1.4
交费年期数
当您选择的本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时,交费年期数1当您选择的本合同交费期
限为三年交时交费年期数为 3当您选择的本合同交费期限为五年交时,交费年
期数为 5;当您选择的本合同交费期限为十年交时,交费年期数10
11.5
已支付的保险费
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或年交保险费乘
以已交费年度数计算。本合同交费期未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保单年度数;本合同
交费期已满时,已交费年度数指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年期数。若发生基本保险金额
减少,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比例相应减少。
11.6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
注上列明。每个保单年度中,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日数
计算。
11.7
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
自己行为的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
11.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
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
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10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
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 12 分,驾驶
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11
无合法有效行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
11.12
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除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
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二
条规定)
11.13
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太平盛世鑫享 J款年金保险,第 8页,共 8
11.14
个人养老金资金
账户
根据《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 号),参加参加个人养老金,
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
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进行管
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
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
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11.15
利息
是指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补交保险费金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
率为
本公司规定利率(见释义)
11.16
本公司规定利率
按“ 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与
3.0%之较大者”+2.0%算。
<本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