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人寿[2024]两全保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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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福临门两全保险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
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后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1章第 9
本合同提供的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章第 1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章第 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章第 7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___________________2章第 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章第 1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章第 3
在某些情况下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章第 1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6 保险金的给
1.1 合同构成
6.1 保险事故通知
1.2 投保范围
6.2 受益人
1.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6.3 保险金申请
1.4 合同成立与生效
6.4 保险金给付
1.5 保险期间
6.5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1.6 基本保险金
6.6 宣告死亡处
1.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8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 未还款项
1.9 犹豫期
2 保障范围
8 保险合同的变更
2.1 保险责任
8.1 联系方式变更
2.2 责任免除
8.2 合同内容变更
3 保险费
9 合同效力的终止
3.1 保险费的支付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3.2 宽限期
9.2 合同终止
4 现金价值
10 特别说明
5 效力中止与恢复
11 争议处理
12 释义
中英人寿福临门两全保险
在本条款中,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福临门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18 (见 12.155 周岁,
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1.3
年龄性别错误
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和性别,以有效身份证件(见 12.2登记的周岁年龄
和性别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
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
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担保险责任。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 1.8 条的规定,我们不解除
合同的按本条23办理;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
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
而改变。
1.4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 12.3)、 保单年度(见
12.4)和保险费约定支付(见 12.5)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我们将依照第 2.1 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时起算,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
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至被保险人年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和至被
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三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
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1.6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
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
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
1.7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
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
保险费。
1.8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 1.31.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1.9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
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障范围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以下表所列相应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
比例
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41 (不含)
160%
已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不含)
140%
已满 61 周岁(含)
120%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
工作,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
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
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
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
的状态。
④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己上下床或上下
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
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六项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0-3 周岁幼儿。
⑤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
在此限。
2.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2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2.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2.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2.8,或
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2.9)的机动车(见 12.10
6. 战争(见 12.11军事冲突(见 12.12暴乱(见 12.13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
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确定。
3.2
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
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
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
期满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4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
效力中止与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
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
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
保险金的给付
6.1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的除外。
6.2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
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6.3
保险金申请
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见 12.14公安部门或其他相
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2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定机构(见 12.15)出具的被保
人身体伤残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3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
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6.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
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
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
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
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5
身 体 检 查 与 司
法鉴定
申请保险金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机构做身体检查及鉴
定。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我们有权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6.6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
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
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如果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证明文件,
足以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2.16身故的,我们将以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日为准,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
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7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
的保险费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8
保险合同的变
8.1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
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
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给您
8.2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
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
协议。
9
合同效力的终
9.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
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9.2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 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4.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
5.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6.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10
特别说明
若您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投保并订立本合同的,相关资金往来应按个人养
老金资金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11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释义
12.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2.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
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2.3
保单周年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
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4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
年日二十四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12.5
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
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6
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
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2.8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12.9
无合法有效行
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2.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
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12.11
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
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12.12
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2.13
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12.14
医疗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
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
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
的之医院。
12.15
鉴定机构:
指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12.16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
伤害的客观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