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
工作,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
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
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
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
的状态。
④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
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
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六项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⑤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天
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
在此限。
2.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2.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2.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2.8),或
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2.9)的机动车(见 12.10);
6. 战争(见 12.11)、军事冲突(见 12.12)、暴乱(见 12.13)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