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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慧择渠道专属)(互
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83251202405080307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龄在出生满30日至六十周(含),身体健
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
险人。
第三条 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员是指被保险人本人被保
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近亲
属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员等。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本保险合同无效。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受益
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治疗需发生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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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区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述约定承担保险
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并在等待期后
因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
湾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者保险人认
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合理且
必要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补偿被保险人疾病住院医
疗保险金。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包含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范围内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两种情形,具体以保
单中载明为准。
其中,针对以下三种情况,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别约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1.有社保: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等,
且在申请理赔时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中获得医疗
费用补偿;
2.无社保: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3.有社保但未享用: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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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自入院起至出院止之
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
未超过三十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三)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
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合同中未载明等待期的,
保险同生效之起 90 日对于保险
间届满前重新申请投保本产品的被保险人新的保险合同的
等待期为 0 日。
第七条 被保险人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
可按下列约定延长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次事故的保险责任自
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被保险人本次出院之日止,
长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保险合同中未特别约定具体
时间的,以 90 日为限)
第八条 在保险期间及前款规定的延长期内,保险人对
被保险人所负赔偿本款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疾病
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单次或累计赔偿的保险
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保险人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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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
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娩、药物过敏、食物过
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其
他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
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严重并发症或
后遗症、生理缺陷或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十)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合同或者非及时续保,
的,以 90 日为限)之内确诊的相关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罹患任何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
病、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二)被保险人罹患下列特定疾病:腺样体肥大、
括但颈椎腰椎突出/出//
滑脱股沟疝鞘膜积液痔疮(内痔痔、合痔)
(十三)被保险人捐献或售卖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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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其后遗症的治疗及康复。
第十条 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
费、取暖费、交通费等费用;
(二)被保险人矫形、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
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等
产生的费用;
(三)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
额。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的损失、费用,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康复疗养院、私人诊所、民办门诊部、
社区(或企业内部)医疗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挂床
等治疗;
(二)未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
的医疗机构治疗;
(三)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情况下的费用,住院
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的,其从被确定应出院之日起发生
的一切费用
(四)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H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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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阳性)间。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
毒(HIV 呈阳性)期间
第十二条 根据本保险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
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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讫时为准
条 本非保
的保险合。对于在险期届满前重申请保本
的被保险人,新的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 0 日。
保险金额、免赔额、单次住院限额及赔偿比例
第十五条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期
限内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单次住院限额是被保
险人在一次住院中,由保险人在此次住院中承担的最高赔偿
金额;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
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险合同中的疾病住院
医疗保险金额、免赔额、单次住院限额与赔偿比例均由投保
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
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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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七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
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八保险人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取得
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
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投保
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
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
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
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
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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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
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人有权对给付保险金的申请进行核
查,投保人和保险金申请人有义务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相关
材料。如果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提起虚假的保险金申请
保险人有权追回已支付的相应保险金,并对其他虚假申请且
尚未支付的款项拒绝支付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
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未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
险合同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
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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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
年龄和性别填写,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
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本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
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
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
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会将多收的
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
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
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
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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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申请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
不负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由保险金申请人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
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
疗机构出具的门急诊病历、诊断书、住院病历、出院小结
检查报告
5.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
割单(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需包含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
用补偿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
料。
(二)被保险人若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
的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凭
证复印件,同时出具注明已给付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
单位公章的分割单等相关证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在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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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内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指分割单应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的有关要求。涉及基本医疗保险时,分割单指基本医疗
保险费用结算表,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所规定的其
他类似费用结算证明。
(三)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则应
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用医
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可以(无论是否
已获得)从其它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公
务员医疗补助、任何商业保险合同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
可获补偿与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
际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
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
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不包括香
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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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
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
更合同申请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
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
式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
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
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五)保险人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
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
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到保险合同
成立日为止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
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算
等待期:指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计算的一段
时间,具体期限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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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载明,但最少不低于 30 天(含最长不超过 180 天(含)
医院: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
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且仅限于上述医院的普通部,不包
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一)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
际医疗中心、VIP 部、联合医院、A 级病房;
(二)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三)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
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
资质。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经保险人指定或认
的医疗机构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续并入住
医院病房进行治疗的行为过程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
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挂床住院:是指不在医院里住或连续三天以上没有诊
费费用。
及时续保:是指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经投保人与保险人
协商,就承保条件达成协议,续签本保险合同的行为。
职业病:是指被保险人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
病范围以国家正式颁布的种类为准。
特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明的甲、乙类传染病,包括该法未列明但在发生后被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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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依法认定为甲、乙类法定传染病的疾病
地方病:是指某些在特定地域内经常发生并相对稳定,
与地理环境中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密切相关的疾病各地
地方病种的确定以当地地方病防治机构公布为准。
性病:各种通过性接触、类似性行为及间接接触传播的
疾病。
精神病: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
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异常不能正常的
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
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
精神分裂症一组病因未明的重性精神病,多在青壮年
缓慢或亚急性起病,临床上往往表现为症状各异的综合征
涉及感知觉、思维、情感和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以及精神活
动的不协调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
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
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
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
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
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
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
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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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
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确定。
保险金申请人: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其他人。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净保险费×(1-m/n),
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
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其中净保险费=保险费×(1-退保手
费率退保手续费率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