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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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我们已
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
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将根据确诊“恶性肿瘤——重度”时本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
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我们已按照本合同约
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前述“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365天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
“恶性肿瘤——重度”状态,由专科医生开具了诊断报告,并经医院专科医
生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恶性
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
金”。
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包括下列情形:
(1) 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 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
(3) 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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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
专科医生诊断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本合同首次赔付恶性肿瘤——
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后,还可赔付第二、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
险金,第二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第三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每
次与上一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对应的“恶性肿瘤
——重度”状态确诊之日相隔不少于365天。当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
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持续:指首次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后,恶性肿瘤——重度病灶持续存在或
当前仍对已明确诊断确定罹患的恶性肿瘤——重度进行针对性的治疗。针对性的治疗指针对已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
进行手术治疗、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靶向药物治疗、细胞
免疫疗法及遵医院专科医生医嘱针对已明确诊断罹患的恶性肿瘤——重度进行的其他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