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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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人寿[2024]疾病保险018
君龙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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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 1.3
您有退保的权利 ..................................................................... 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2.6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7.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1.4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部分 .................... 3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5.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 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9.1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可以提供哪些保障
示例:君先生,30周岁时为自己投保君龙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投保必选责任,基本保
险金额500,000元,保障期间为终身,交费期为29年,君龙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年交保险
5,040元。
本例中君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君先生
500,000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的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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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
1 合同构成与合同解除
1.1 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1.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
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2.4 保险期间
2.5 等待期
2.6 保险责任
3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3.1 责任免除
3.2 其它免责条款
4 我们所保障的疾病列表
4.1 重大疾病的范围
4.2 中度疾病的范围
4.3 轻度疾病的范围
5 保险金的申请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5.5 失踪处理
5.6 诉讼时效
6 保险费的支付
6.1 保险费的支付
6.2 宽限期
7 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7.2 保单贷款
8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1 效力中止
8.2 效力恢复(复效)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9.3 投保年龄
9.4 年龄性别错误
9.5 未还款项
9.6 合同内容变更
9.7 地址变更
9.8 争议处理
9.9 合同效力终止
10 重大疾病的定义
11 中度疾病的定义
12 轻度疾病的定义
【附表1】甲状腺癌的TNM分期
【附表2】全残项目表
【附表3】重大疾病、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除
外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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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君龙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保险合同”。
合同构成与合同解除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单年
1
险费定支付日
2
均以该日
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
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
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以我们认可的方式提交申请,经我们核实您的身份信息
及与我们的保险合同关系后,我们为您办理犹豫期内退保。您提交申请解除
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犹豫期后解除
合同(退保)
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您需要以我们认可的方式提交申请,经
我们核实您的身份信息及与我们的保险合同关系后,我们为您办理退保。您
提交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关
1
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此处生效对
应日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该保单年度末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保单年度末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
保险费约定支付: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
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
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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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
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3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效力终
止日止。
2.5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的180天内为等待期。
(1)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
4
以外的原因经医院
5
专科医生
6
明确诊断
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
7
(无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本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2)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度疾
8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
不再承担该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投保时选择投
保),本合同继续有效
(3)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度疾
9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
不再承担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投保时选择投
保),本合同继续有效
(4)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者全残,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若选择),合同并无退还所交
纳的保险费;
(5)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4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
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不含港澳台医院),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医
院(以我们官方网站上最新公布医院目录为准),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
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施,且全24小时有
合格的医师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6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
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
工作三年以上。
7
重大疾病:指符合“10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8
中度疾病:指符合“11 中度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9
轻度疾病:指符合“12 轻度疾病的定义”中定义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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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6.1
必选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
终止值降
零,并豁免本主险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被豁免
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
息,同时“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责任终止,即我们不
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责任。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同组(分组
请参见【附3】《重大疾病、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外对应》)的中度
疾病及轻度疾病责任终止,即我们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
病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若投保
时选择投保)。
2.6.2
可选责任
若您投保时选择了“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
险金”或“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保险金”,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可选责任一:
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者导致
【附2】全残项目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
人给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未满18周岁
10
累计已交保险费
11
和现金价值较大者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险金额
10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
计。
11
累计已交保险费:包含投保人依据合同实际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是由保险合同订立时经经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保险费率表所载的年交保险费率计算而得的,包含以非标准体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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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
项。被保险人同时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条
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可选责任二:
恶性肿瘤——
重度医疗津贴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
12
”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我们已
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
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将根据确诊“恶性肿瘤——重度”时本合
50%——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
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我们已按照本合同约
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前述“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365天后,——
“恶性肿瘤——重度”状态,由专科医生开具了诊断报告,并经医院专科医
生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我们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50%向恶
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
金”。
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包括下列情形:
(1) 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 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
(3) 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
13
存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
专科医生诊断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本合同首次赔付恶性肿瘤——
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后,还可赔付第二、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
险金,第二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第三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
次与上一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对应的“恶性肿瘤
——重度”状态确诊之日相隔不少于365。当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
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2
恶性肿瘤——重度:指符合“10.1 恶性肿瘤——重度”中定义的疾病。
13
持续:指首次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后,恶性肿瘤——重度病灶持续存在或
当前仍对已明确诊断确定罹患的恶性肿瘤——重度进行针对性的治疗。针对性的治疗指针对已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
进行手术治疗、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靶向药物治疗、细
免疫疗法及遵医院专科医生医嘱针对已明确诊断罹患的恶性肿瘤——重度进行的其他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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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责任三:
中度疾病及轻
度疾病保险金
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保险金包括“”、“轻度疾病保险
金”。
1)中度疾
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60%中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
疾病保险金”。
我们首次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后,豁免本合同自首次中度疾病确诊之日
以后本主险各期的期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
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每种中度疾病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责任终
止。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
三次时,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
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
“中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
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同时符合本合同中度疾病的标准,我们仅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2)轻度疾
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们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0%轻度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
疾病保险金”。
我们首次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后,豁免本合同自首次轻度疾病确诊之日
以后本主险各期的期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
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终
止。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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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
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
“轻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
生本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且同时符合本合同轻度疾病的标准,我们仅给付
“中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
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同时符合本合同轻度疾病的标准,我们仅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恶
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及“中度疾病及轻
度疾病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责任均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3.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全残、重大疾病、中度疾病、轻
度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投
保时选择投保)、“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
保)及“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4
(5) 被保险人驾驶合法有效驶证
15
机动车
16
酒后驾驶
17
合法
1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
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
药品。
15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
16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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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驾驶
18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9
,但是重大疾病定义所述经输血、
因接受器官移植或因职业关系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除外;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
2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1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全残、重大疾、中度疾
病、轻度疾病的,合同权利退
值。其它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9)项情导致被保人发生身故、全残、重大疾病
中度疾病、轻度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2
其它免责条款
除“3.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以
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3 犹豫期”、1.4 犹豫期后解除合
(退保)的手续及风险”、“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5 等待
2.6 5.2 保险6.2
7.2 保单贷款”、“8.1 效力中止”、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4 10 11
义”、“12 轻度疾病的定义”、“脚注5 医院”、“脚6 专科医生”、
“脚注23 组织病理学检查”、“脚注30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及“【附
2】全残项目表”。
我们所保障的疾病列表
18
无合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有取得驾资格2)驾与驾驶证车型相符的车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
车。
1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
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
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20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
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
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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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重大疾病的范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110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10 重大疾
的定义”。
1
恶性肿瘤——重度
56
严重脊髓空洞症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57
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58
严重多系统萎缩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
移植术
59
严重亚历山大病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
脉旁路移植术)
60
严重脊髓小脑变性症
6
严重慢性肾衰竭
61
严重癫痫
7
多个肢体缺失
62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
63
D型尼曼匹克病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64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65
严重进行性多灶性白质
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
后遗症
66
失去一肢及一眼
12
深度昏迷
67
全身性(型)重症肌无
13
双耳失聪——3周岁始理
68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14
双目失明——3周岁始理
69
骨生长不全症-Ⅲ型成骨
15
瘫痪
70
严重克雅氏病
16
心脏瓣膜手术
71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
痴呆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72
库鲁病
18
严重脑损伤
73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74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
- 18周岁以下确诊
20
严重Ⅲ度烧伤
75
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
上狼疮性肾炎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76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
障碍综合症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77
感染所致的溶血性尿毒
合征 -25周岁以下理赔
23
语言能力丧失——3周岁始理赔
78
范可尼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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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79
Castleman
25
主动脉手术
80
Erdheim-Chester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81
严重神经白塞病
27
严重克罗恩病
82
严重气性坏疽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83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
29
嗜铬细胞瘤
84
严重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30
心脏粘液瘤手术
85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31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
胎)
86
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32
颅脑手术
87
席汉氏综合征
33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88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34
脑型疟疾
89
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
35
植物人状态
90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
能减退
36
严重亚急性硬化性全脑
91
进行性家族性肝内胆汁
积症
37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92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
38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93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腹手术
39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94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40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95
胰腺移植
41
艾森门格综合征
96
严重I型糖尿病
42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
97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43
严重大动脉炎
98
严重肺淋巴管肌瘤病
44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
路移植手术
99
严重肺结节病
45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100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46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101
严重哮喘
47
严重心肌炎
102
丝虫病所致严重象皮肿
48
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103
严重系统性硬皮病
49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104
严重川崎病
50
严重心脏衰竭心脏再同步治疗
CRT)
105
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
陷病毒(HIV)感染
51
室壁瘤切除术
106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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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52
严重面部Ⅲ度烧伤
107
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
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53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108
埃博拉病毒感染
54
严重脊髓灰质炎
109
严重瑞氏综合征
55
严重脊柱裂
110
严重脊髓型肌萎缩症
4.2
中度疾病的范
我们提供保障的中度疾病共有35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11 中度疾病
的定义”。
1
中度脑损伤
19
昏迷 72 小时
2
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
后遗症
20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3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21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4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22
中度全身性(型)重症
无力
5
心包膜切除术
23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6
中度全身Ⅲ度烧伤
24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7
中度面部Ⅲ度烧伤
25
中度克罗恩病
8
中度瘫痪
26
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9
中度多发性硬化症
27
单侧肺脏切除
10
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28
单侧肾脏切除
11
中度脊髓灰质炎
29
因骨质疏松症导致的骨
髋关节置换手术
12
结核性脊髓炎
30
急性肾衰竭导致的透析
13
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31
糖尿病并发症导致的单
截肢
14
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32
单个肢体缺失
15
中度多系统萎缩
33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6
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34
特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17
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35
中度脊髓型肌萎缩症
18
中度克雅氏病
4.3
轻度疾病的范
我们提供保障的轻度疾病共有40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12 轻度疾
的定义”。
1
恶性肿瘤-轻度
21
面部重建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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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22
单耳失聪—3周岁始理赔
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23
听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
4
原位癌
24
人工耳蜗植入术
5
无颅压增高的非恶性颅内肿瘤
25
单目失明
6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
及脑血管瘤
26
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
7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27
角膜移植
8
微创颅脑手术
28
轻度瘫痪
9
外伤导致的颅内血肿手
29
昏迷48小时
10
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0
轻度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11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31
轻度慢性肝衰竭
12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或开腹
手术)
32
肝脏整叶切除
13
轻度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33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腔镜手术
14
轻度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34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15
轻度感染性心内膜炎
35
轻度慢性肾衰竭
16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
术)
36
于颈动脉狭窄介入手术
内膜切除手术
17
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37
双侧睾丸切除
18
永久性心脏除颤器植入
38
双侧卵巢切除
19
轻度全身Ⅲ度烧伤
39
丝虫病所致早期象皮肿
20
轻度面部Ⅲ度烧伤
40
多发肋骨骨折
保险金的申请
5.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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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继承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
22
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我们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的
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
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与被保险人的法定关系证明;
(3) 、公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的
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
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格的
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22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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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以外的
其它保险金的
申请
恶性——重度贴保保时时,
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专科医生出具附有血液
术者
证明文件;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申请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保险金(若
——选择
保)时,我们若有疑义,我们可以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
鉴定,其鉴定费用由我们负担。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赔偿当时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并支付逾期给付保险
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
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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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
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5.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自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6.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6.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
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
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7.2
保单贷款
款金项欠和不本合同可金价
80%每次最长6,保您与的贷
中约率执本息到期时一您到
偿还息,的贷及利息将款本
息。
还清本金上其欠款达到附加
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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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8.2
效力恢复(复
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2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9.4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实,
权解退
使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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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规定;
(2) 实,使
若已经发生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实,使
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5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
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它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未还款项后给
付。
9.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它保附贴
单。
9.7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
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
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
已送达给您。
9.8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
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
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9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本合同效力终止: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被解除;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
(3) 本合同列明的其他终止情形。
因上述第(2)情形导致本合同效力终止的,若您与我们约定投保的可选
您退现金
值。
重大疾病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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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恶性肿瘤——
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病理学检
23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第十次修订ICD-10
24
的恶性肿瘤类别际疾分类肿瘤学专
辑》三版ICD-O-3
25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
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
(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
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
瘤等;
(2) TNM分期
26
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 TNM分期为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级为G1别(核分裂像10/50HPF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10.2
较重急性心肌
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
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
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时存在下
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
23
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
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需要明确的是,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
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24
ICD-10: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
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25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辑》第版(ICD-O-3:《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
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表动态
性肿瘤;2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
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26
TNM分期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
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巴结的转情况;M有无其它脏器的转
情况。甲状腺癌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
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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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病理性Q、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
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
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
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含)以上;
(2)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
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 6
LVEF)低于50%(不含);
(4)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
上的二尖瓣反流;
(5)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 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cTn
内。
10.3
严重脑中风后
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180后,仍遗留下
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
27
肌力
28
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9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30
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27
肢体: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8
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
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级:
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
常肌力。
29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
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
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0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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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重大器官移植
术或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
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
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
移植手术。
10.5
冠状动脉搭桥
术(或称冠状
动脉旁路移植
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
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6
严重慢性肾衰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
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
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10.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
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10.8
急性重症肝炎
或亚急性重症
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
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0.9
严重非恶性颅
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
(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
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
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
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 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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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
管扩张症等)。
10.10
严重慢性肝衰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1
严重脑炎后遗
症或严重脑膜
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180
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10.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
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
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3
双耳失聪-3
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
31
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
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据。
10.14
双目失明-3
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31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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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
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据。
10.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
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含)
下。
10.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
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7
严重阿尔茨海
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
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
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电子
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
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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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严重原发性帕
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
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0.21
严重特发性肺
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32
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
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10.22
严重运动神经
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
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相关
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 使7
上;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10.23
语言能力丧失-
3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
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
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10.24
重型再生障碍
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
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25%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32
New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心脏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活动不引
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
状。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
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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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9
/L
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
9
/L
血小板绝对值<20×10
9
/L
10.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
(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
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
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6
严重慢性呼吸
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过积极治疗180
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 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
1
)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 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
2
)<50mmHg
10.27
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
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
穿孔。
10.28
严重溃疡性结
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
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
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以上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
义使用规范(2020)》所规范的28种重大疾病种类,以下是本公司
为扩大保障范围所增设的82种重大疾病。
10.29
嗜铬细胞瘤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
经内分泌肿瘤,须由我们认可的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实际已经实
施了嗜铬细胞瘤的切除手术。
10.30
心脏粘液瘤手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已经实施了开胸或切开心包的心脏粘液瘤切除
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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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侵蚀性葡萄胎
(或称恶性葡
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
葡萄胎,并实际已经实施了化疗或手术治疗。
10.32
颅脑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实际已经接受了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
术,去骨瓣减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理赔时须提供由我们认可的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10.33
破裂脑动脉瘤
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已经接受了在全麻下
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钻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
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34
脑型疟疾
指因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脑型疟疾
的诊断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经外周血涂片检查结果为存在
恶性疟原虫。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35
植物人状态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周边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
仍然存在,须由我们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
证实,且植物人状态须已持续30天以上并由病历记录加以证实。
因酒精作用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10.36
严重亚急性硬
化性全脑炎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指一种以大脑白质和灰质损害为主的全脑炎,是麻疹或
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病毒感染。须由我们认可的三级医院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临床Ƴ-升高
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 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自主生活能力永久不可逆完全丧失,无法独立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37
进行性风疹性
全脑炎
指由风疹病毒感染引起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慢性脑炎。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且疾病确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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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38
细菌性脑脊髓
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须
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
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180天以
上仍无改善迹象。
10.39
严重结核性脑
膜炎
指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 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 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 昏睡或意识模糊;
(4) 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10.40
严重继发性肺
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高压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
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须由我们认可的心脏科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
36mmHg(含)以上。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10.41
艾森门格综合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须由我们认可的心脏科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并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
(2) 肺血管阻力高于3mm/L/minWood 单位);
(3) 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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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严重冠状动脉
粥样硬化性心
脏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
少一项条件:
(1) 左冠状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腔堵塞75%上,另一
血管管腔堵塞60%以上;
(2) 左前降、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支血管管腔堵75%以上,
其他两支血管管腔堵塞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
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10.43
严重大动脉炎
指由我们认可的心脏科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
列所有条件:
(1) 红细胞沉降率及 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 超声CTA 检查查证及其主要
窄。这里的“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及其分支
(头臂干、左颈总动脉、左锁骨下动脉)、胸主动脉、腹主动脉及其主
要分支(腹腔干、肠系膜上动脉、肠系膜下动脉、肾动脉)
(3) 已经针对狭窄的动脉进行了手术治疗。
10.44
头臂动脉型多
发性大动脉炎
旁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指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
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
可引起脑部及上肢缺血。被保险人须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
并且实际已经实施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
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
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45
严重感染性心
内膜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
接感染而导致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由我们认可的心脏科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2) 心内膜引起中度心瓣膜闭锁不全(指返分数20%或以上)中度
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30%);
(3) 心内膜炎及心瓣膜病损须经我们认可的心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0.46
严重原发性心
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
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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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须由我们认可的心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
列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2) 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10.47
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
心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2) 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10.48
严重肺源性心
脏病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
衰竭。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2) 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3)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超声心动图和其他相关检查报告、诊断证明
及病理报告。
10.49
严重慢性缩窄
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
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
张。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2) 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不间断180以上;
(3) 实际已经实施了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50
严重心脏衰竭
心脏再同步治
疗(CRT)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功能衰竭,实际已经实施
了心脏再同步治疗CRT,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
心脏再同步治疗(CRT前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会(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Ⅳ级;
(2) 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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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 心电图显QRS波群时限≥130msec
(5) 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10.51
室壁瘤切除术
指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且实际已经实施
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52
严重面部Ⅲ度
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面部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80%及以上。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
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不
包括颈部及发部。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0.53
严重强直性脊
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指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须
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严重脊畸形,表现为1/2柱的冠状位、状位或轴向位偏离正常
置;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10.54
严重脊髓灰质
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指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可能导致肢体瘫痪
的急性传染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2)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
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全僵硬,或肢体肌
力在2级(含)及以下。
10.55
严重脊柱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
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大小便失禁;
(2) 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
X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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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56
严重脊髓空洞
指一种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
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
为延髓麻痹。须由我们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
的神经系障碍永久逆的统功碍,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项障碍:
(1) 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 双手 2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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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57
严重进行性核
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是一
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
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须由我们认可的三级
甲等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
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58
严重多系统萎
多系统萎缩(MSA是一组原因不明的散发性的神经系统多部位行性萎
的变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自主神经功能障碍、对左旋多巴胺类药
物反应不良的帕金森综合征、小脑性共济失调和锥体束征等症状。须由我们
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10.59
严重亚历山大
指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临床表现
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须由我们认可的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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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60
严重脊髓小脑
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指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须由
我们认可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2)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61
严重癫痫
癫痫须由我们认可的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头
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
影像学检查明确诊断。被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6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
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
癫痫大发作,且实际已经实施了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10.62
异染性脑白质
营养不良
又称异染性白质脑,指一种神经退化性代谢病,主要表现为行走困难、智力
低下、废用性肌萎缩、四肢痉挛性瘫痪、视神经萎缩、失语等。须由我们认
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63
D型尼曼匹克
特指Nova-scotia型尼曼匹,指由神经鞘磷脂缺乏致神鞘磷脂代
障碍,导致后者蓄积在单-巨噬细胞系统内,出现肝、脾肿大,中枢神经
系统退行性变。被保险人有明显黄疸、肝脾肿大和神经症状,智力减退、语
言障碍。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合并肝硬化或脾破裂,且满
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外周血淋巴细胞浆和单核细胞浆有空泡;
(2) 骨髓有泡沫细胞;
(3) X 线肺部呈粟粒样或网状浸润;
(4) 检测尿排泄神经鞘磷脂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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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的尼曼匹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64
严重多发性硬
化症
多发性硬化(MS指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须满足至少6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
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10.65
严重进行性多
灶性白质脑病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PML指一种亚急脱髓鞘性脑病,常发生于免疫
缺陷的病人。须由我们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明确诊断,且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不在保障范围
内。
10.66
失去一肢及一
因疾病或受伤导致下列两种情形不可复原及永久不可逆丧失
(1) 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 永久不可逆的单眼视力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眼球缺失或摘除;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
换算);
视野半径小于5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须在3周岁上,且
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投保时已有单眼缺失或有一肢缺失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10.67
全身性(型)
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
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
肌群或全身肌肉,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
件:
(1)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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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
严重肌营养不
良症
进行性肌营养不良PMD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
系统无关的骨骼肌肉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 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
改变;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69
骨生长不全症-
Ⅲ型成骨不全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Ⅰ
型、Ⅱ型、Ⅲ型、Ⅳ型。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育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
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
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明确诊断。
我们仅对Ⅲ型成骨不全承担保险责任,其他类型的骨生长不全不在保障范围
内。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70
严重克雅氏病
指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
电图变化。须由我们认可的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 WHO 诊断标准明确诊
断,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10.71
非阿尔茨海默
病所致严重痴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
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
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和酒精中毒所致的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10.72
库鲁病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
在病程晚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根
据检测出的脑组织中的致病蛋白而明确诊断。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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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
严重类风湿性
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
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
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 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
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10.74
严重幼年型类
风湿性关节炎
- 18周岁以下
确诊
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又称幼年型特发性关节炎,指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
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须由我们认
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须在18周岁之前;
(2) 为治疗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实际已经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
术。
我们对“严重类风湿性关炎”和“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18周岁
下确诊”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
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0.75
系统性红斑狼
-Ⅲ型或以上
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
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此处所指的系统性红
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诊断标准定义Ⅲ型或
Ⅲ型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须由我们认可的免疫科或风湿科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
围内。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Ⅱ型:系膜病变型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
Ⅳ型:弥漫增生型
Ⅴ型:膜型
VI型:肾小球硬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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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
败血症导致的
多器官功能障
碍综合症
败血症指病原体侵入血液循环系统引发的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须由我们认
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由血液或骨髓检查证实致病菌,致使一个或多个
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并导致被保险人因该疾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至少72
小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 凝血血小板计数<50×10³/微升;
(3) 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或>102µmol/L;
(4) 需要用强心剂;
(5) 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9分或9分以下;
(6) 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或>3.5mg/dl或尿量<500ml/天。
非败血症引起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0.77
感染所致的溶
血性尿毒综合
-25周岁以
下理赔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HUS指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
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须由我们认可的血液和肾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且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在25周岁之前,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 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
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保障范围内。
10.78
范可尼综合征
范可尼综合症也称范可尼贫血(FA),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
症候群。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 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 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 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
酸结晶。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79
Castleman
Castleman(CD)巨大淋巴结病血管滤泡性淋结增症,指一种异
质性且起源于淋巴滤泡、血管及浆细胞的淋巴增生性疾病。须由我们认可的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经淋巴结活检结果证实;
(2) 病理特征为明显的淋巴滤泡、血管及浆细胞呈不同程度的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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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临床表以身2或以上巴结区域受累(淋巴结短径需≥1cm),且
须出现全身症状及多系统损害,如肾病综合征、淀粉样变、重症肌无
力、周围神经病变、干燥综合症、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角膜炎性
反应等,且临床常呈侵袭性病程,易伴发感染。
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导致的Castleman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80
Erdheim-
Chester
Erdiem-Chester病(ECD)指一种非朗格汉斯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又称脂
质肉芽肿病,可累及骨骼系统和心血管系统、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腹
膜后、眼眶等。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通过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10.81
严重神经白塞
白塞病(BD)指一种慢性系统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
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
肺、肾等。累及神经系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NBD。须由我
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被
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180天。
10.82
严重气性坏疽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支持诊断结果;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已经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
切除手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0.83
溶血性链球菌
引起的坏疽
指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
短时间内急剧恶化,须由我们认可的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
实,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符合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支持诊断结果;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已经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
切除手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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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
严重急性坏死
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
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
竭。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支持诊断结果;
(3) 病情迅速恶化, 有脓毒血症表现
(4)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已经实施了感染肢体的截肢手术(自腕
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10.85
多处臂丛神经
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
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有电生理
检查结果证实。
10.86
严重出血性登
革热
指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
出现下列至少一种严重出血性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1) 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 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
(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3) 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 AST1000IU/L)、ARDS(急
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10.87
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
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须
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 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 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 实验室检查显示:
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
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
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 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
年。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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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
严重自身免疫
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AIH是一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
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
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高γ球蛋白血症;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
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 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10.89
肝豆状核变性
Wilson病)
肝豆状核变性又称wilson病,指一种遗传性铜代谢障碍疾病。表现为体内的
铜离子在肝、脑、肾、角膜等处沉积,引起进行性加重的肝硬化、锥体外系
症状、精神症状、肾损害及角膜色素环。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典型症状
(2) 角膜色素环(K-F环);
(3) 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 经肝脏活检确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90
特发性慢性肾
上腺皮质功能
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
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须由我们认可的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100pg/ml
(2) 血浆肾活性PRA)、血紧张II和醛酮测定,显示为特发性
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3)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特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症。
(4) 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我们仅对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减退承担保险责任,
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
质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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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
进行性家族性
肝内胆汁淤积
进行性家族性肝内胆汁淤积症(PFIC)指一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性疾病。因
基因突变导致胆汁排泌障碍,发生肝内胆汁淤积,主要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的
黄疸、严重瘙痒、伴有不同程度生长多重障碍,肝肿大、脂溶性维生素缺乏
为特点,最终可发展为肝衰竭。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生
化学检测、肝脏影像学、肝脏病理学及基因检测结果证实,且实际已经实施
了手术治疗。
其他原因所致的胆汁淤积性肝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0.92
严重原发性硬
化性胆管炎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PSC)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
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须由
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满
件: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10.93
急性出血坏死
性胰腺炎开腹
手术
指为治疗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已经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
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
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94
严重慢性复发
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
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须由我们认可
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慢性胰腺炎急性反复发作超过三
次;
(2) CT 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
和狭窄;
(3) 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因酒精作用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10.95
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实际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
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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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
严重I型糖尿病
I糖尿病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需要持续依
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须由我们认可的内分泌科
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血胰岛素测定及 C 肽或尿 C 肽测定结果支持诊
断。被保险人须已持续性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 180 天以上,且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
(2) 因医疗必需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肢手术;
(3) 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10.97
严重肠道疾病
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3个月以上。
10.98
严重肺淋巴管
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LAM指一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
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须由我们认可的专
科医生根据组织病理学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2) 动脉血气分析显示低氧血症,动脉血氧分压(PaO2)持续<50mmHg
10.99
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病指一种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肉芽肿性疾病,可累及全身多个器官,以肺
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
功能衰竭。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影像学检查结果为Ⅳ期肺结节病,即广泛肺纤维化;
(2) 肺功能性下降,临床180动脉分压PaO2)<60mmHg
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5%
10.100
肺泡蛋白质沉
积症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PAP指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组织学特征为肺泡
内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 被保险人因出现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
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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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
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指哮喘持续发作24小时以上不能缓解)
住院治疗;
(2) 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 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 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180天。
10.102
丝虫病所致严
重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阻塞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
分期第
生。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明确诊断。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03
严重系统性硬
皮病
指一种系统性结缔组织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
化。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且疾
病已影响肺脏、心脏、肾脏等器官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局限性硬皮病(LS),如:硬斑病
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CREST综合征。
10.104
严重川崎病
川崎病又称小儿皮肤黏膜淋巴结综合征,指一种非特异性的血管炎综合征,
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并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且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
件:
(1) 伴有巨大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180
天;
(2) 伴有巨大冠状动脉瘤,且实际已经实施了对巨大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
治疗。
巨大冠状动脉瘤指内径绝对宽度不低于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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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
因输血导致的
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HIV
感染
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缺陷病毒HIV,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
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
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HIV)感染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我们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
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
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10.106
因职业关系导
致的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
HIV)感染
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缺陷病毒HIV,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
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
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
下列职业: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
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3) 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4)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
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阴性和/或人类
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阴性;
(5)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HIV)感染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我们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
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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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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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
因器官移植导
致的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
HIV)感染
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缺陷病毒HIV,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之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
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
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HIV)感染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我们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
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
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10.108
埃博拉病毒感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实验室检查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
病专家明确诊断、并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
(2) 存在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3) 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或在确诊之前已经死亡的或境外感染
埃博拉病毒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09
严重瑞氏综合
瑞氏综合征(RS)又称脑病合并脂肪变性综合症,指一种线粒体功能障碍性
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和肝功
能障碍。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
须由我们认可的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 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达到疾病分期3期及以上。
10.110
严重脊髓型肌
萎缩症
脊髓性肌萎缩症(SMA指一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病理改变为脊髓前
细胞变性,临床表现为进行性、对称性、肢体近端为主的弛缓性麻痹和肌萎
缩。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
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进行性脊肌萎缩症(PMA)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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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本合同“3.1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1
中度疾病的定义
11.1
中度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造成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
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
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
(2) 造成神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后,仍遗留下列至
种障碍: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3级(含)及以下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或二项以上。
11.2
中度脑炎后遗
症或中度脑膜
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的
给付标准;
(2) 造成神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指由我们可的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3级(含)及以下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或二项以上。
11.3
腔静脉过滤器
植入术
指患者因反复肺动脉栓塞发作,且不适应抗凝血治疗而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
过滤器。此项手术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认定为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11.4
早期原发性心
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
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须由我们认可的心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原发性心肌病”的给付标准;
(2) 导致损,其受程度到美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的Ⅲ级;
(3) Ⅲ级心功能衰减状态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4) 左室射血分数LVEF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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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须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或酒精作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
范围内。
11.5
心包膜切除术
指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实际已经实施了心包膜切除术。手术须由我们认可的心
脏科专科医生认定为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11.6
中度全身Ⅲ度
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5%但少20%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1.7
中度面部Ⅲ度
烧伤
60%但少于
80%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
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不
包括颈部及发部。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1.8
中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
失。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瘫痪”的给付标准
(2) 肢体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180后或意外伤害
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
(含)及以下。
11.9
中度多发性硬
化症
多发性硬化(MS指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须满足至少6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
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多发性硬化症”的给付标准;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或二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11.10
中度强直性脊
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指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须
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强直性脊柱炎”的给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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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造成严脊柱畸形,表现为1/2脊柱的冠状位、矢状位或轴向位离正
常位置;
(3)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或二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11.11
中度脊髓灰质
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指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可能导致肢体瘫痪
的急性传染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脊髓灰质炎”的给付标准;
(2) 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3) 疾病确180后,一肢或肢以上肢体三大关节中少一大关节仍
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3级(含)及以下
11.12
结核性脊髓炎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造成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
性功能障碍指疾病初次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3级(含)及以下;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或二项以上。
须由我们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由检查结果证实为结核性脊髓
炎。
11.13
中度进行性核
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是一
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
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须由我们认可的三级
甲等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的给付标准;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或二项以上。
11.14
中度运动神经
元病
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
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由我
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的给付标准;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或二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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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中度多系统萎
多系统萎缩(MSA指一组原因不明的散发性的神经系统多部位行性萎
的变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自主神经功能障碍、对左旋多巴胺类药
物反应不良的帕金森综合征、小脑性共济失调和锥体束征等症状。须由我们
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多系统萎缩”的给付标准;
(2) 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3)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或二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11.16
中度原发性帕
金森病
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
强直等,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的给付标准;
(2)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3)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或二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1.17
中度阿尔茨海
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
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
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电子
PET
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的给付标准;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或二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1.18
中度克雅氏病
指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
WHO
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克雅氏病”的给付标准;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或二项以上。
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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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昏迷 72 小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须满
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深度昏迷”的给付标准;
(2)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
分或5使72
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1.20
严重甲型及乙
型血友病
指被保险人必须罹患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
(缺乏Ⅸ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Ⅸ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
一。须由我们认可的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
供临床检查报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1.21
中度类风湿性
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
形,侵犯至少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
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须由我们认可的风湿科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给付标准;
(2) 未达到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幼年型风湿性关节炎-18周岁以下
确诊”的给付标准;
(3) 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
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11.22
中度全身性(
型)重症肌无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
骼肌(特别是眼外肌)容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
肌群或全身肌肉,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
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的给付标准;
(2)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3)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或二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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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中度肌营养不
良症
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肉对称地
进行性无力和萎缩。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的给付标准;
(2) 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
改变;
(3)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或二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1.24
中度溃疡性结
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给付标准;
(2) 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并经病理学组织切片
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3) 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6个月。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11.25
中度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
变化。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
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克罗恩病”的给付标准;
(2) 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6个月。
11.26
中度肠道疾病
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的给付标准;
(2) 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3)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2个月以上。
因克罗恩病所致“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11.27
单侧肺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肺脏严重受损,实际已经实施了肺脏左叶或右叶全
部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肺脏左叶或右叶部分切除
(2) 因作为器官捐献者进行的肺脏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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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脏切除。
11.28
单侧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实际已经实施了左侧全肾切除手术
或右侧全肾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左肾或右肾部分切除;
(2) 因作为器官捐献者进行的肾脏切除;
(3)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脏切除。
11.29
因骨质疏松症
导致的骨折髋
关节置换手术
骨质疏松是一种系统性疾病,其特征为骨质量减少,骨小梁数目减少、变细
WHO建议,骨密度BMD)较正常成人骨密度平均值降低2.5标准差为
骨质疏松症。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骨质疏松症,且实际已经
发生了股骨颈骨折并实施了髋关节置换手术。
11.30
急性肾衰竭导
致的透析治疗
急性肾衰竭(ARF),又称急性肾损伤(AKI),指由各种病因引起的肾功能
在短期内(数小时或数周)急剧进行性下降,导致体内氮质产物潴留而出现
的临床综合征。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急性肾衰竭,且满足下
列所有条件:
(1) 少尿或无尿2天以上;
(2) 血清肌酐Scr)>442μmol/L,或≥5mg/dl
(3) 血钾>6.5mmol/L
(4) 实际已经实施了血液透析治疗。
因慢性肾衰竭导致的透析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1.31
糖尿病并发症
导致的单足截
指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维持生命实际已经实施了由
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肢手术。此项手术需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认定为
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切除一只或多只脚趾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单足截肢不在保障范围内。
11.32
单个肢体缺失
因疾病或受伤导致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
性断离。
因糖尿病或糖尿病并发症导致的单个肢体缺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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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可逆性再生障
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
减少,须由我们认可的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实际已经
接受了下列至少一项治疗:
(1) 至少累计三十日的骨髓刺激疗法;
(2) 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11.34
特定的系统性
红斑狼疮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
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须由我们认可的免疫科或风湿科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以上关节;
(2) 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3) 肾病:24时尿蛋白定量0.5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或
管型;
(4) 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5) 抗核抗体阳性,或抗dsDNA阳性,或抗Smith抗体阳性。
11.35
中度脊髓型肌
萎缩症
脊髓性肌萎缩症(SMA)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病理改变为脊髓前角细
胞变性,临床表现为进行性、对称性、肢体近端为主的弛缓性麻痹和肌萎
缩。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
180
天。
进行性脊肌萎缩症(PMA)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3.1 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
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12
轻度疾病的定义
12.1
恶性肿瘤——
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
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
但不在“10.1 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
一:
(1) 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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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NM分期为T
1
N
0
M
0
期的前列腺癌;
(3)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级为G1别(核分裂像10/50HPF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
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
等。
12.2
较轻急性心肌
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
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 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降低
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 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
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Q、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
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重
大疾病“10.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12.3
轻度脑中风后
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重大疾病“10.3 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
项。
以上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
使用规范2020修订版)》所规范的3种轻度疾病种类,以下是本公司
扩大保障范围所增设的37种轻度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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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原位癌
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
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
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原位癌范畴。被保险人须实际
已经实施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细胞学检查结果不能作为确诊原位癌的证据。
12.5
无颅压增高的
非恶性颅内肿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
(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无明显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
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颅内压升高表现,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的给付标准;
(2) 已经实施了手术治疗或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
治疗等。
我们对“无颅压增高的非恶性颅内肿瘤”,“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
及脑血管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及“微创颅脑手术”四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6
脑垂体瘤、脑
囊肿、脑动脉
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明确诊
为下列病变,并实际已经实施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我们对“无颅压增高的非恶性颅内肿瘤”,“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
及脑血管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及“微创颅脑手术”四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7
植入大脑内分
流器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是指确实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以缓解升高的脑脊
液压力。须由我们认可的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证实植入分流器为医疗必需。
先天性脑积水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无颅压增高的非恶性颅内肿瘤”,“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
及脑血管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及“微创颅脑手术”四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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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微创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实际已经实施了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理赔时须提供由我们认可的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我们对“无颅压增高的非恶性颅内肿瘤”,“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
及脑血管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及“微创颅脑手术”四项中的其中一
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9
外伤导致的颅
内血肿手术
指为清除或引流因外伤导致的颅内血肿,实际已经实施了头部开颅血肿清除
术或去骨瓣减压术或颅骨钻孔引流术。
此项手术需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认定为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12.10
微创冠状动脉
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已经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
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
成形术。此项手术需由我们认可的心脏科专科医生认定为医疗必需的情况下
进行。
我们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及“激光心肌血
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
两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11
激光心肌血运
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
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实际已经进行
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我们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及“激光心肌血
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
两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12
主动脉内手术
(非开胸或开
腹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已经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
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12.13
轻度特发性肺
动脉高压
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进行性发展,导致右
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
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须由
我们认可的心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的给付标准;
(2) 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25mmHg(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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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轻度继发性肺
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高压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须由我们认可的
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的给付标准;
(2) 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25mmHg(含)以上。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12.15
轻度感染性心
内膜炎
指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炎症,并且累及心脏瓣膜,导致心脏瓣膜病
变,须由我们认可的心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的给付标准;
(2) 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的临床表现和心内膜炎引起的轻度心瓣膜
关闭不全(指流分10%以上)或轻度心瓣膜狭窄(指心脏瓣
口范围少于或等于正常50%);
(3) 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我们对“轻度感染性心内膜炎”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两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疾病保险
责任同时终止。
12.16
心脏瓣膜介入
手术(非开胸
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已经实施了非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
的手术。
我们对“轻度感染性心内膜炎”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两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疾病保险
责任同时终止。
12.17
永久性心脏起
搏器植入术
指因严重心律失常而于心腔内实际已经实施了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手
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以证实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
其他方法治疗。此项手术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认定为医疗必需的情况下
进行。
植入临时心脏起搏器不在保障范围内。
12.18
永久性心脏除
颤器植入术
指因严重心律失常而实际已经实施了植入永久性心脏除颤器的手术。理赔时
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以证实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
疗。此项手术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认定为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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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心脏电复律(心脏电)、临时性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安装不在保
障范围内。
12.19
轻度全身Ⅲ度
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0%但少于15%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我们对“轻度全身Ⅲ度烧伤”、“轻度面部Ⅲ度烧伤”及“面部重建手术”
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
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20
轻度面部Ⅲ度
烧伤
30%但少于
60%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
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不
包括颈部及发部。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我们对“轻度全身Ⅲ度烧伤”、“轻度面部Ⅲ度烧伤”及“面部重建手术”
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
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21
面部重建手术
指为修复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面部毁容,实际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的情况
下,由我们认可的整形科专科医生进行的面部整形或重建手术(对严重缺
陷、缺失、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建)
因纯粹整容原因或独立的牙齿修复或独立的鼻骨骨折或独立的皮肤伤口而实
施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
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不
包括颈部及发部。
因烧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度面部Ⅲ度烧伤”或“严重面部Ⅲ度烧伤”或
“中度全身Ⅲ度烧伤”或“严重Ⅲ度烧伤”给付条件的,我们不再承担“面
部重建手术”疾病保险责任。
我们对“轻度全身Ⅲ度烧伤”、“轻度面部Ⅲ度烧伤”及“面部重建手术”
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
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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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单耳失聪—3
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者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500赫兹1000
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
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对“单耳失聪3周岁始理赔”、“ 听力严重受损—3岁始理赔”及
“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后,对其他两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23
听力严重受损
3周岁始理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双耳失聪—3周岁始理赔”的给付标准;
(2) 500 赫兹、1000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7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道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据。
33始理”及
“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后,对其他两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24
人工耳蜗植入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已经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此项手术需由
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认定为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 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33始理”及
“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后,对其他两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2.25
单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
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
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因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所致的单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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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眼球缺失或摘除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
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对“单目失明”、“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及“角膜移植”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保
险责任同时终止。
12.26
视力严重受损
3周岁始理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
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双目失明-3 周岁始理赔”的给付标准;
(2)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
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 20 度。
因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所致的视力严重受损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
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对“单目失明”、“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及“角膜移植”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保
险责任同时终止。
12.27
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实际已经实施了同种异体的角膜移植手
术。角膜移植手术包括全层角膜移植术、板层角膜移植术和角膜内皮移植
术。此项手术需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认定为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因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所致的角膜移植,单纯角膜细胞移植、自体角膜缘细胞
移植、非同种来源角膜移植、人工角膜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单目失明”、“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及“角膜移植”
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保
险责任同时终止。
12.28
轻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
失。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瘫痪”的给付标准
(2)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疾病“中度瘫痪”的给付标准
(3) 肢体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180后或意外伤害
180天后,肢体肌力在3级(含)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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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昏迷48小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须满
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深度昏迷”的给付标准;
(2)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疾病“昏迷72小时”的给付标准
(3)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
分或5使48
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2.30
轻度急性坏死
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
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
竭。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急性坏死性筋膜炎”的给付标准;
(2) 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12.31
轻度慢性肝衰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肝衰竭”的给付标准;
(2) 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持续性黄疸;
腹水;
肝性脑病;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酒精作用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2.32
肝脏整叶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实际已经实施了一整叶左侧肝脏切
除手术或一整叶右侧肝脏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因酒精作用或药物滥用导致的疾病或紊乱而进行的肝脏切除;
(2)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脏切除;
(3) 因作为器官捐献者而进行的肝脏切除。
12.33
急性出血坏死
性胰腺炎腹腔
镜手术
指为治疗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已经实施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进行
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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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早期系统性硬
皮病
指一种系统性结缔组织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
化。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且满
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系统性硬皮病”的给付标准;
(2) 经我们可的风湿科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
湿病盟(EULAR)在2013年发布的性硬皮病诊断标准认达到确
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
9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局限性硬皮病(LS),如:硬斑病
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CREST综合征。
12.35
轻度慢性肾衰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
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4。须由我们认可的泌尿
或肾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或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肾衰竭”的给付标准;
(2) 肾小球滤过率(GFR)<30ml/min CCR )<
30ml/min
(3) 血清肌酐Scr)>442μmol/L,或≥5mg/dl
(4) 上述状态持续90天。
12.36
于颈动脉狭窄
介入手术或内
膜切除手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一条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
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减少50%上)。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明
诊断,且实际已经实施了下列至少一种手术以减轻症状:
(1) 颈动脉介入手术,介入手术包括血管成形术、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斑块
清除手术;
(2) 颈动脉内膜切除术。
12.37
双侧睾丸切除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已经实施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睾丸完全切
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部分睾丸切除;
(2)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睾丸切除;
(3) 因预防性手术进行的睾丸切除;
(4) 因变性手术进行的睾丸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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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
双侧卵巢切除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已经实施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
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部分卵巢切除;
(2)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
(3) 因预防性手术进行的卵巢切除;
(4) 因变性手术进行的卵巢切除。
12.39
丝虫病所致早
期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
肿分期第Ⅱ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患肢较
健肢增粗20%上。须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
结果确诊。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12.40
多发肋骨骨折
指因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胸部损伤同时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陈旧性骨折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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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甲状腺癌的TNM分期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发布的
《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
4a
: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
X
: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
0
:无肿瘤证据
pT
1
: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
1a
肿瘤最大径≤1cm
T
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
2
:肿瘤24cm
pT
3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
pT
3a
: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
3b
: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
4
:进展期病变
pT
4a
: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
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
4b
: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
x
:区域淋巴结无法评
pN
0
: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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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
1
:区域淋巴结转移
pN
1a
: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
侧。
pN
1b
: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
0
:无远处转移
M
1
: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Ⅰ期
T
N
M
任何
任何
0
Ⅱ期
任何
任何
1
年龄≥55
Ⅰ期
1
0/x
0
2
0/x
0
Ⅱ期
12
1
0
3a3b
任何
0
Ⅲ期
4a
任何
0
A
4b
任何
0
B
任何
任何
1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Ⅰ期
1
0
0
Ⅱ期
23
0
0
Ⅲ期
13
1a
0
A
4a
任何
0
13
1b
0
B
4b
任何
0
C
任何
任何
1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A
13a
0/x
0
B
13a
1
0
3b4
任何
0
C
任何
任何
1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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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全残项目表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5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5)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5)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5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5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
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
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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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重大疾病、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
组别
重大疾病
中度疾病及轻度疾病
1
1.恶性肿瘤——重度
1.恶性肿瘤——轻度
2.原位癌
2
1.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1.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
移植术)
3.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
3.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3
1.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1.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4
1.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1. 无颅压增高的非恶性颅内肿瘤
2.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
管瘤
3.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4. 微创颅脑手术
5
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1.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后遗症
6
1.双耳失聪-3周岁始理
1. 单耳失聪—3周岁始理
2. 听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
3. 人工耳蜗植入术
7
1.双目失明-3周岁始理
1. 单目失明
2. 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
3. 角膜移植
8
1. 心脏瓣膜手术
2.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1.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2. 轻度感染性心内膜炎
9
1. 严重脑损伤
1. 中度脑损伤
2. 外伤导致的颅内血肿手术
10
1.严重Ⅲ度烧伤
1. 面部重建手术
2. 严重面部Ⅲ度烧伤
11
1.主动脉手术
2.严重大动脉炎
3.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
手术
1.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或开腹手术)
12
1.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2.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18周岁以
下确诊
1.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13
1. 严重克罗恩病
1. 中度克罗恩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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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3. 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